2003年7月22日

「國民義務役」改良芻議(20030722)

在我原始的改革藍圖裡,徵兵制度加以變革,或許可稱之為「國民義務役」。

在「國民義務役」的構想裡,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分男女一律負有「國民役」的義務。

「國民役」包含了現行的常備兵役、國防役、替代役等制,同時也包含了「國家榮譽役」,甚至還包含「土木役」、「運輸役」、「交通管理役」、「行政役」、……等;

於是,所有的「國民役」便可分為三大類:

1.國安役(役期2年,主管機關為國防部):a.常備軍(主要為一般兵)、b.維安(警察、保安、救難、消防)、c.軍備研發(中科院或聯勤);

2.榮譽役(役期4年,主管機關為相關部會):體育、藝術、棋藝、學術研究或其他;15歲前申請,30歲為期限,在此期間內所得各項國家榮譽可依規定折抵役期。

3.社會役(役期3年,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一切社會所需要的勞動。

「社會役」主要指各種社會上需要且專業技術不用太高的勞動。易言之,就是將標準設定設定在:「一般國民高職畢業後即可從事的工作」。

國家可以將前列各役所需要的訓練課程委由各縣市高職辦理,至於各科別的訓練人數,由國家根據前一年度的社會需求調查而定。

在入營時,役民或自願或抽籤登記役別,首先,役民先統一到集訓中心受基礎訓,在此階段,役民主要接受關於駕駛、游泳、急救、CPR、交通指揮與體能訓練等課程。基礎訓結業後,役民便分發到各縣市高職受三到六個月的職業訓,結訓後,國家則根據各公民營單位鎖提出的人力申請而作分發。

以上訓練課程日數可抵役期日數之半(即受訓2天抵服役1天)。

在役期間,役民領有生活津貼,食宿自理:生活津貼由「國家」及「提出人力申請的單位」共同提供,總額約1-1.5倍的法定基本工資(約15000-22500)。

基本上役民的作息自理,不過仍必須接受役管單位的追蹤管理,役民的差勤依據勞動基準法為原則,如有無故曠職情事,則依逃兵論。

服役每滿一年,役民可自行申請更換科別;

一旦申請獲准,役民便自工作崗位上調回新科別的訓練單位,接受「再受訓」。

再受訓日數折抵役期日數之三分之一(約再受訓三日可折抵役期一日)。再受訓完成後,則再另外分發。

在此國民役制度下,需要有兩個配套措施:

1.大學入學資格必須可以保留。

凡通過大學入學考試者,或者通過入學申請者,其入學資格原則上可因服役而保留五年;

役民役畢後,如果不願意進入原大學就讀,可自行另外重考或重申請其他學校。

2.各地縣市應該要設有便宜的役民宿舍。

役民可選擇住便宜的宿舍,亦可選擇自行賃居或與親友同居。

3.役期不以曆計,而以勞動日數計。

役民有依規定上崗,且勞動八小時,便可計役期一日;因服役而受訓者,受訓日數依規定折抵役期。

這種「國民役」有幾個特色:

1.為整個社會提供充足且廉價的勞動力。

2.為所有國民提供需要的職業訓練。

3.有意從事學術研究者,或者有特殊才藝者,皆可透過申請榮譽役折抵役期,因此服役不會妨礙人力資源的使用。

4.對於那些想要把大學當職業養成所的人而言,先入大學再服役不符她們的利益,因此會傾向先服役才念大學。如果這個趨勢能確立,則大學入學與高中教育可脫鉤,便可減少教改的壓力。

5.所有的國民均需服役,因此役政較現行兵役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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