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知識」是僅少數識字份子的專利,
但寫書者多半不為求利,而是在立言。
當識字者逐漸增加,
我們已經活在一個資訊超載的世界裡時,
文字不再只是傳遞訊息的載體,
而是一種商品,一種可以被分割、被壟斷的商品。
如果著作是種商品,那誰才是得利者?
除了少數一些紅牌著作者(作家、詞曲創作者等)外,
多半的得利者都是出版社。
因為她們握有資本,是資本家。
世界上固然也有收入頗豐的著作者,
但不要忘了,她們的收入端賴文本的銷售量,
當銷售量越高,這些著作者賺的錢才可能越多;
但無論多高,著作者賺的錢永遠不及出版社賺的錢多。
因為著作者不過是創作出文本,
出版社才是真正把文本搞成商品的作手。
沒有出版社,著作者根本不可能賺得到錢。
出版社為了賺錢,除了各種五花八門的行銷手段外,
最重要的,就是靠版權保護。
版權,說得好聽是要保障著作者的生計,
但說穿了,是要保障出版者的生計。
但莫忘了:出版者絕大多數都不是著作者。
其中或有身兼兩種身分者,
但在談生意的時候,兩種身分壁壘分明,絕不會混淆的。
一旦有了版權這玩意,
人類的知識積累便出現障礙。
為什麼DVD要分區?
為什麼要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這一切的一切,都不是為了尊重著作者之於著作的地位,
而是為了赤裸裸的金錢!
基本上,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著作人格權,
但我並不完全接受著作財產權的概念。
不過,今天的我們已經活在一個不可逆的資本主義世界裡,
資本家愛這麼談,而且也遊說了國會訂定了類似的法律,
還強迫其它弱小的國家也得跟進照著大國的遊戲規則走,
到此地步,除了在網路上幹譙一下,還能作些什麼?
關於網路創作,我的想法很簡單:
網路太具有開放性,
沒有任何人能夠獨佔所有的Access。
因此,如果想要靠著作為生,
請去找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唱片公司等。
東西只要放到網路上,
就請別想再操弄什麼著作財產權的概念。
如果著作者有本事把文本搞成商品,
那麼,她已經成了出版者,自然可以因此得利;
但如果著作者就只是寫寫東西,
剩下的什麼都不會,
那麼,文本畢竟還不是商品,
憑什麼要求別人付錢購買?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寫點什麼拿出來賣,
賣得掉,表示該文本有市場,該文本就成了商品;
賣不掉,表示該文本沒市場,該文本只是文本。
想要賺錢的人,最好要具有行銷的能力,
因為沒有行銷的能力,文本永遠不會變成商品。
如果把行銷的工作交給她人來作,
那被她人剝削、抽成,這也怨不了誰,
哪個叫妳沒有行銷能力呢?
今天那些專欄作家鬻文為生,
總是振振有詞地說自己花了多少氣力多少時間;
問題是:全國各大連線的小說版、詩詞版,
每天都有數不盡的新著作跑出來;
這些作者的創作難道都不用花氣力?不用花時間?
老話一句:
沒有行銷的才能,
又沒作行銷的努力,
就別肖想賺行銷的錢。
要搞商品經濟,給那些資本家去玩吧。
網路世界,留給非私有財產的廣大群眾吧。
只要尊重起碼的著作人格權,
在網路世界裡創作,就算沒有金錢收益,
至少也贏得了許多她人的尊重,
或至少能交到一些朋友。
一個人每天上班,只要不出大包,
總還可以領得到錢,
但卻未必能得到別人的尊敬,
甚至未必能交得到朋友。
從這點來看,
網路創作又何必在乎錢呢?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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