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7日

人工流產制度修法芻議_10反思(20031118)

在這個制度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
諮商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師是否足以勝任所謂專業人士?

首先,我不認為專業人士乃是為當事人作決定。

諮商心理師的主要工作在於:
「評估當事人所以為的意志是否合理」。

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要確定:「當事人並非一時衝動」;
並確定:「當事人確實認知到自己這個決定所可能帶來的問題」;
更要確定:「當事人願意負擔所有可能的責任」。

社會工作師的主要工作在於:
「評估當事人與其伴侶、家人之間是否作好了準備」。

因此,社會工作師要確定:「當事人是否充分地與伴侶與家人進行討論」;
並確定:「其伴侶與家人之所以反對的理由為何」;
更要確定:「當事人、伴侶與家人是否有能力共同負擔各種可能的責任」。

醫師的主要工作在於:「了解受孕婦女的身體健康狀態」;
並確定:「受孕婦女是否患有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性疾病,並會影響子女或生產」
更要確定:「施行人工流產,是否對受孕婦女的健康是否有直接且正面的幫助」。

當然,專業人士未必就真有足夠的專業。
不過,至少這個制度確定了一點:

「是否接受人工流產?」這個問題,
在作成最後的決定之前,其間確實經過相關人士或專業人士的共同討論。

或許,這樣的制度仍不夠完美,
但在兼顧「個人意志」、「生命權」與「家人意志」三者的情形下,
這樣的制度至少算盡了世俗人事所可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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