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度的特點
這樣的制度設計有以下特點:
一、墮胎的「決定權」不再由「個人」所有,
而是必須由(準)司法機關裁定。
二、墮胎的決定,原則上由「當事人」(受孕婦女及伴侶)共同討論決定。
當事人若無法達成共識,則會引入四位「直系尊親屬」的意見;
三、若當事人與直系尊親屬六人均無法達成共識,
則會引入所謂「專業人士」的評估。
四,依懷孕週數分為的「初期」、「後期」與「臨產期」。
初期的限制較寬鬆:
後期與臨產期的限制較嚴格,
而且必須要有醫師的醫學意見。
(醫師必須說明理由:施行人工流產對受孕婦女的健康有直接且正面的幫助)
這樣的設計,原則上強調「個人意志」的重要性,
但仍要求當事人最好能夠與配偶家人共同討論。
如此,則不同價值之間或許可以得到一種平衡的折衝:
「個人」不能片面就作出會影響其他家人的決定,
但家人也不能片面地不顧當事人的個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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