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執行長大啟:
最近欣聞 先生多次於報章投書,鼓吹改革現行選制,敝人深感欣慰,總算國內尚存如 先生一般之有心人士。還望 先生能不辭辛勞,繼續努力,同為改善臺灣政局與世界和平盡一份心力。
隨信附上敝人日前所構思出的一套選舉制度改革方案芻議,供 先生過目;素仰 先生學養豐富,還望 先生能撥冗指教箇中瑕疵是幸。
敝人所提之方案,姑且名之「與能投票制」,蓋取「選賢與能」之意。
在現行的制度下,選民真正的選舉偏好,完全被壓縮在一次圈票行為之上,並不足以讓選民充分表達意見。「與能投票制」的目標,就是希望能回歸民主政治的真正精神,讓選民能透過投票行為,充分表達心中喜好。在此制度下,選舉勝出者並非是“比較不爛的蘋果”,而是“最優質的參選者”。
在現行制度下,由於每個選民只能圈選一個候選人,因此為了追求支持政黨或政團的最大利益,往往會有「配票」或「棄保」等投票行為。這類行為,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選民主動的理性抉擇,但實際上卻只是選民在不合理制度下唯一的調整方式。試想:若是選舉制度本身就能反映出選民真正的喜好,選民何須棄保或配票?
再者,配票與棄保等行為,保障的並非單獨候選人,而是政黨或政團,因此小黨或獨立候選人便註定在此制度下被犧牲。除此之外,若是大黨一旦能確立民意壟斷的局面,便可安心在候選人的安全名單(比例代表與區域民代皆然)上,安插民意不支持但黨政關係良好者。在國會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後,這兩種現象只會更明顯、更嚴峻。有鑑於此,臺灣需要改革選舉制度。
「與能投票制」的構想,結合了「選項制」與「以上皆非」兩個選制概念,期達成「優質者勝出」與「尊重少數意見」兩個目標。
「與能投票制」的具體作法只有三點:1.「一張選票,多個圈項」;2.「增列『其餘皆非』圈項」;3.「圈項總數不多不少」。以下分別略說之。
「一張選票,多個圈項」:一個選民,一張選票;一張選票,多個圈項。選民在選票上可以圈選多名候選人,一個候選人只能被圈一次,而「圈項總次數」為「候選人總數」之一半。
舉例而言:假設該次選舉共有五名候選人登記參選,則每位選票可以圈5/2=2.5=三項:同理,兩名選選人圈一項;七名候選人圈四項;十名候選人圈五項。
之所以將「圈項總次數」設定為「候選人總數」之一半,是因為在民主選舉的正常情形(也就是排除同額競選)下,選民至少必須在兩名候選人中選擇一人;由此觀之,在傳統選制下,選民的選擇空間,最多只有二分之一。因此,「與能投票制」不求躁進,僅以傳統選制的最大空間為標準,讓選民在每次選舉時都能確保有二分之一的選擇空間。
「增列『其餘皆非』圈項」:正如 先生多次提到的「以上皆非」設計,「其餘皆非」為其變形。選票上除了合格登記參選的候選人外,還會多一個名為「其餘皆非」的圈項,供選民圈選(可以圈選多次);任何得票數輸給「其餘皆非」的候選人,無論得票總數、名次為何,均數落選,且該屆期(含補選)不得再登記參選。
「圈項總數不多不少」:選票上的圈項必須全部圈選完畢,不多不少,方屬有效票。假設一張選票可以圈五項,則圈超過五項算廢票,圈不足五項也算廢票,唯有剛好五個選項全部都圈選完畢,才算有效票。
若選民只想投票給某單一候選人,便必須將剩餘圈項數全部圈在「其餘皆非」項上,則這張選票才算是有效票;同理,若選民只想投票給某三名候選人,便必須將剩餘圈項數,全部圈在「其餘皆非」項上,這張選票才算是有效票。
這種設計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作票。同時,值此設計,選民必須小心投票(圈項總數不多不少),才能讓選票有效發揮影響。如果說圈項制擴大了選民的投票權利空間,「圈項總數不多不少」的設計亦同時要求選民盡到審慎投票的義務。其最終目的,在於培養出認真思考、審慎投票的選民。
「與能投票制」的具體作法,僅此三點。嚴格說起來,這套選制的變動幅度並不算大,雖然可能會延長投開票的作業時間,但比起重劃選區、減少國會席次等措施而言,此制度的效益與成本之比值相當高。整體而論,此制度略說有以下八個特點:
1.優質候選人容易出線。
2.可淘汰劣質候選人。
3.可提高投票率,以增加當選人的正當性與代表性。
4.增加作票難度,並便利計票的驗算作業。
5.降低買票效益,並增加買票成本。
6.增加配票難度,並可降低政治人物對選民的操控。
7.改革成本小,可直接適用於任何選區與任何選舉。
8.公平提高優質選民的選票權值,並可降低劣質選民的投票影響效果。
以上瑣言甚煩,感謝 先生耐心讀完。若 先生對此改革芻議仍有疑問,歡迎前往敝人之部落格閱讀相關文章,也歡迎 先生回信或留言指教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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