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不是一貫道,並不認為素食就能有什麼偌大了不起的功德可言。
合理範圍內的素食,
只不過是更徹底地遵守了「不食不淨肉」的規矩罷了。
固然有些很偏激的極端素食主義者,
會使用很惡劣的語句來批評食用淨肉者;
但有問題的是這些極端分子,而非素食自身。
若我們因此便高唱「素食不如法」的主張,便又太超過了,不是?
綜觀釋尊所制定的各種戒律,其目的不外乎二者:
1.化解在修行生活中,那些實際曾出現,或可能引起的各種爭議;
2.提供修行者觀照自身的依據,以保護修行者自身。
我們不難發現:
在1.的情形中,在時空改變的今天漢地社會,
有許多戒律所欲處理的「問題」本身根本不存在,
或「問題」所表現的形式截然不同。
因此,在面對這類時空環境不同的現象時,
探求釋尊制定戒律的真意,並以之援引類推,才是正確的態度;
而非死板地完全照字面解釋,硬要拿兩千年前的條文套在今人身上。
這種態度,正是法理學、法哲學、憲法學的基本立場。
個人以為,佛門律學也必然如此。
在2.的情形中,吾人更不應該故步自封、劃地自限。
有些戒律,固然釋尊當年乃是針對出家眾而設定,
但若此戒的原理與原則,乃是為了保護修行人,
而在家眾又非沒有能力遵守,
那我們為何要阻止在家眾以此較高的標準自我要求呢?
當然,在合理的狀態下,不同身份有不同的需求,
因此釋尊所制定的戒律,也是依照不同身份而有不同程度的要求。
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只能以此為限。
正如,高中教科書針對一般人設計了不同年級的數學課程,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高二學生不能去讀大一普數。
確實,在一般狀態下,
一個高二學生如果基礎不夠好,
硬要去讀大一普數,只不過是貪功冒進之舉。
但若該學生的天份或勤勉程度均優於常人,
那麼,她若多讀了大一普數,
或許反而給了她更深、更廣的學習視野,不是?
再說,數學或許分為不同階段的課程設計,但箇中原理卻是相容相通;
合理地多讀了大一普數,有時反而更有助於該學生熟悉高二數學。
當然,對於資質一般、勤勉程度一般的普通人而言,
依照針對大多數人設計的課程,循序漸進,才是最佳策略。
但無論如何,若有學生有心預習更高階層的課程,
只要不是捨本逐末,貪功冒進,
相信老師只會樂觀其成,而非厲聲禁止。
同理,若今天有在家眾,願發心效法若干出家眾的修行原則;
只要這些原則均合乎佛法、佛理,且她也確實有能力以此自我約束,
那我們又有什麼好反對的呢?
在古今中外的法律條文中,
經常可見有許多針對特定身份、背景的法條存在。
這些法條或許賦予某些人了特殊的權利,
但更多時候是對某些人要求了更多的義務。
在正常情形下,不屬於這些特定身份、背景者,
確實沒有遵守這類法條的義務。
她們若不肯遵守這些特別法,並不違法。
沒有任何法院會以此起訴她們。
但,這並不意味著:
她們若是遵守這些特別法,就違法了。
比方說「貪污罪」,它原則上是處罰背信行為。
但貪污罪只針對具有公務人員身份者。
一般人,若不在公家單位服務,根本不會觸犯貪污罪。
但這並不是說,一般人就不會背信,就不會將公司或團體的利益中飽私囊。
若有人雖非公務員,但願意以貪污罪的嚴苛標準律己,
使得她經手的任何款項都乾乾淨淨、毫無爭議;
那,這樣難道不如法?難道會是社會所不希望看到的?
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要求。
為了顧及絕大多數的普通人,
因此法律通常只能設定在社會容忍的底線與最小交集之上。
但作為一個修行人,以最低層次的法律最為自我約束的標準,
其實是有一點說不過去的。
因為,修行人遵守各種法、戒、律,
其最終目的是要增進自己的修為,而非單單只是為了避免懲罰而已。
素食,或許可能並非佛門戒律。
三淨肉的規範,或許可能也只有針對出家眾而制定。
(以上兩者均仍有爭議,在此姑且不論)
但立志修行佛法的吾人,絕對不應該沾沾自喜地以此自限。
如果社會設置了若干裝置(譬如電梯),以提供殘障人士某些方便,
結果我們雖然好手好腳,卻貪圖利益地佔用資源,
則這絕對不是一個正確的修行心態。
釋尊很明智地設置了各種不同層次的戒律,
以方便許多根器不佳、習氣深重的眾生也能修行;
但吾人卻不應該整天只想去佔這種便宜。
若客觀條件容許,我們也有能力,則我們當以更高的標準自我期許。
佛門舍戒容易,受戒難。
因此,若無一定決心,不要輕易受戒;
而受戒了之後,自當竭盡全力小心遵守。
但這並不意味著:
我們不能在正式受戒前,先合理地練習這些戒規。
素食或許可能非律,但卻絕對不是非法。
若客觀條件許可,也有能力,吾人自當選擇素食。
(但若客觀條件欠缺,或能力不足,當然不必勉強)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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