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6日

何春蕤案的四個根本討論重點(20031206)

整個事件的問題點只有幾個:

1.惡法亦法?

無論何春蕤本人抱持怎樣的道德觀,
既然「妨害風化」已是經過法定程序確立的的罪名,
任何人的「行為」只要合乎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而且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檢方都可以加以起訴,法院也可以加以判刑。

惡法亦法,這是法治精神的一個基本原則。

任何人對於法律的內容有不同意見,
儘管可以透過遊說或甚至是公民投票的方式來修法或立法,
但就是不能片面地宣稱自己不受法律約束,
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

2.學術自由可否與法律牴觸?

何春蕤用「學術自由」四個字來捍衛自己的行為,
強調這次事件是司法對學術自由的壓迫與傷害。

不過,所謂「學術自由」,並非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憲法所明文保障的是人的「言論自由」,
而不是特定職業(學者)的某種業務權利。

於是,所謂「學術自由」,
其實只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這次事件其實是「言論自由 v.s. 法律」的衝突問題。

任何的「言論自由」都有其限制,
臺灣如此,日本如此,美國亦如此;
但「限制」本身必須根據法律。

3.成立網站,算不算「散佈」?
 網頁加上連結,又算不算「散佈」?
 網站或連結,算不算是「言論」或「學術研究」?

這次事件的一個判罪關鍵,
在於何春蕤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散佈」要件。

何春蕤強調自己只是成立網站,
甚至只是張貼其它網站的連結,
因此到時候律師一定會以此作抗辯說不算「散佈」。

網站或連結算不算「散佈」?
又或者算不算是「言論」?
這必須由法官根據法理學來決定。

無論法官最後的決定是什麼,
相信都會影響日後我國法律如何面對網路世界的問題。

4.與「獸交」有關的內容,是否會使人發生性慾?

由於我國法律將「猥褻」的要件放在「足致生性慾」之上,
因此,「與獸交有關的內容,是否會讓看到的人產生性慾」這點,
便是構成「猥褻」與否的關鍵。

--------
以上四點,全部都是法律問題。

這四點其實所觸碰到的問題,其實在於:
a.法律如何處理道德問題;
b.民主政治如何因應不同時代的民情而修法;
c.言論自由之合法範圍;
d.法律如何規範網路世界行為。

但很可惜地,何春蕤這次只想著要脫罪自保,
整天搞開記者會、拉人連署、放話被迫害、....等政治動作,
只會批評:所有不支持她的人都是道德迂腐,
要不就是不斷宣稱:自己受到學術迫害;

而這次事件所觸碰到的法律問題,
卻絲毫不提,或只是輕描淡寫地帶過。

於是乎,何春蕤的徒子徒孫整天搞各種聲援的動作,
卻完全不去思考箇中的法律問題。

聲援何春蕤的人,
多的是研究生、教授、社運人士、....,
但這些人只顧著聲援何春蕤,
卻從來避口不談法律問題。

這就是臺灣人民缺乏法學素養的寫照之一。

也許何春蕤的戰友們礙於同志情誼,
確實不好出面批評何春蕤,
那麼,也就請這些「戰友」們不要以「知識份子」自居,
不要動不動就自認是「社會的良心」或「清流」。

倘若她們在乎挺與不挺的立場,
也因此可以不講是非,
則她們與那些政治打手終究只是同類型的人。

事件發生以來,何春蕤只想著為自己脫罪,
從來沒有站在一個「知識份子」的立場來談這整個事件的是與非,
則何春蕤其實也不過就是一個念了雙博士的蘇慧珍罷了。

沒有留言: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