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事件的問題點只有幾個:
1.惡法亦法?
無論何春蕤本人抱持怎樣的道德觀,
既然「妨害風化」已是經過法定程序確立的的罪名,
任何人的「行為」只要合乎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而且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檢方都可以加以起訴,法院也可以加以判刑。
惡法亦法,這是法治精神的一個基本原則。
任何人對於法律的內容有不同意見,
儘管可以透過遊說或甚至是公民投票的方式來修法或立法,
但就是不能片面地宣稱自己不受法律約束,
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
2.學術自由可否與法律牴觸?
何春蕤用「學術自由」四個字來捍衛自己的行為,
強調這次事件是司法對學術自由的壓迫與傷害。
不過,所謂「學術自由」,並非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憲法所明文保障的是人的「言論自由」,
而不是特定職業(學者)的某種業務權利。
於是,所謂「學術自由」,
其實只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這次事件其實是「言論自由 v.s. 法律」的衝突問題。
任何的「言論自由」都有其限制,
臺灣如此,日本如此,美國亦如此;
但「限制」本身必須根據法律。
3.成立網站,算不算「散佈」?
網頁加上連結,又算不算「散佈」?
網站或連結,算不算是「言論」或「學術研究」?
這次事件的一個判罪關鍵,
在於何春蕤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散佈」要件。
何春蕤強調自己只是成立網站,
甚至只是張貼其它網站的連結,
因此到時候律師一定會以此作抗辯說不算「散佈」。
網站或連結算不算「散佈」?
又或者算不算是「言論」?
這必須由法官根據法理學來決定。
無論法官最後的決定是什麼,
相信都會影響日後我國法律如何面對網路世界的問題。
4.與「獸交」有關的內容,是否會使人發生性慾?
由於我國法律將「猥褻」的要件放在「足致生性慾」之上,
因此,「與獸交有關的內容,是否會讓看到的人產生性慾」這點,
便是構成「猥褻」與否的關鍵。
--------
以上四點,全部都是法律問題。
這四點其實所觸碰到的問題,其實在於:
a.法律如何處理道德問題;
b.民主政治如何因應不同時代的民情而修法;
c.言論自由之合法範圍;
d.法律如何規範網路世界行為。
但很可惜地,何春蕤這次只想著要脫罪自保,
整天搞開記者會、拉人連署、放話被迫害、....等政治動作,
只會批評:所有不支持她的人都是道德迂腐,
要不就是不斷宣稱:自己受到學術迫害;
而這次事件所觸碰到的法律問題,
卻絲毫不提,或只是輕描淡寫地帶過。
於是乎,何春蕤的徒子徒孫整天搞各種聲援的動作,
卻完全不去思考箇中的法律問題。
聲援何春蕤的人,
多的是研究生、教授、社運人士、....,
但這些人只顧著聲援何春蕤,
卻從來避口不談法律問題。
這就是臺灣人民缺乏法學素養的寫照之一。
也許何春蕤的戰友們礙於同志情誼,
確實不好出面批評何春蕤,
那麼,也就請這些「戰友」們不要以「知識份子」自居,
不要動不動就自認是「社會的良心」或「清流」。
倘若她們在乎挺與不挺的立場,
也因此可以不講是非,
則她們與那些政治打手終究只是同類型的人。
事件發生以來,何春蕤只想著為自己脫罪,
從來沒有站在一個「知識份子」的立場來談這整個事件的是與非,
則何春蕤其實也不過就是一個念了雙博士的蘇慧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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