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尊親口解釋三淨肉時,
確實不是簡單地用「沒看到」、
「沒聽到」、「不起疑心」這樣的句子。
「為我」二字,一直是解釋淨肉時圍繞的核心。
至於如何才算「為我而殺」,
則視每個人的能力而定。
無論人的才智高低,
其判斷「是否淨肉」的工具不外以下三者:
1.直接經驗能力,
如視力;
2.間接經驗能力,
如可信之人親眼所見;
3.邏輯推理能力,
如此地有屠戶,此人常行善,此處無屍體等。
(以下只談「為取肉而殺生」的情形)
“不為任何人”而殺生取肉,
跟“為了不特定的任一人”而殺生取肉,
兩者在認知的客體對象完全不同。
在殺生者的認知裡,前者是空集合,後者是非空集合。
若某甲殺生只為好玩,事後某乙取死肉來吃,這算淨肉;
因為某甲自始便非為了取肉而殺生。
若某甲為取皮而殺生,並同意某乙可以拿肉回去吃,則不算淨肉,
因為某甲的殺生固然主要目的是取皮,但同時也包含了為某乙得肉的目的。
「取皮」與「取肉」兩個理由只是比重多寡問題。
若某甲為了任何一個路人而殺生取肉,
則無論張三、李四、王五路過而拿肉回去吃,
都算滿足某甲當初殺生時的動機,
因此對於任何人而言,這都不算淨肉。
不淨肉若真對修行有害,
必定是因為食不淨肉會導致修行人與該肉的殺業有所牽連。
殺業,要看殺生者是否有主觀故意。
根據《大智度論》記載:
「若實是眾生。
知是眾生。
發心欲殺而奪其命。
生身業。有作色。是名殺生罪」
由此可知,殺生罪的構成要件有四:
1.是眾生、
2.知是眾生、
3.發心欲殺、
4.奪其命。
淨肉的判斷關鍵,就在3.的「發心」上。
(在刑法學上,這稱為「主觀實害認知」)
個案的肉品是否為淨肉,要看殺生者當時的發心而定。
若實在無法判斷殺生者的主觀認知,
則若根據邏輯推理,
知道眼前的這位供肉者,
向來好行善業、不會為我而特地殺生,
而是購買現成死肉,或是將原本自己要吃的肉品轉供給我,
則此肉便可認為是淨肉;
因為食用者已經善盡他各種能力而加以檢查。
若自己已善盡各種能力(直接經驗、間接經驗、邏輯推理),
認為此肉實在不是為我而殺,則此肉便算是淨肉。
但是若有人是為了滿足口腹之欲,或是因為偷懶,
而並未善盡自身能力地加以檢查,
便宣稱眼前肉品都是淨肉,並吃下肚;
無論此肉品是否真為淨肉,
則此人本身的心態就已經不是學佛人所應有。
沒能力思考,或想了半天還是不知真相,這是一回事;
有能力思考,但卻用各種藉口推託,這就不應該了。
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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