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徒不應食不淨肉。
判斷淨肉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為我殺」,
殺生者動手時所預期的對象是否包含「我」,
就是判斷的重點。
這裡所謂的對象,可以是特定條件的群組。
倘若我能有神通力,確知屠夫心中的真意,
確實知道他是為了「包括我在內的不特定買肉者」而殺,
則我若買此肉來吃,我便犯了淨肉戒。
不淨肉只有一個定義:為我而殺的肉。
根據《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沙彌不是比丘,何以為比丘殺的肉,沙彌不能吃?
這是因為僧團的飲食共享,
供養比丘的肉,沙彌本來就很有可能也會吃到。
因此,當屠夫是為了比丘(男性受具足戒的出家人)而殺生時,
他心中所設想的對象,是概括且未完全限定的;
正由於屠夫未必懂得比丘與沙彌的差異,
所以沙彌雖然不是比丘,但仍不能吃該肉。
由此可知,沙彌與比丘同為一個群組,
這個群組很可能同是屠夫殺生時所設想的對象,
因此才會有「為比丘殺,沙彌不應食」的規定。
在此規定中,釋尊如何得知該肉乃是為了比丘所殺?
靠神通嗎?非也!
釋尊既然有大神通,自然可以知道:
屠夫是為了「比丘」所殺,而非為了「沙彌」所殺。
釋尊既然有大神通,可以很精準地確知屠夫心中真意,
何以還要禁止沙彌食用該肉呢?
因為釋尊並主張用神通作為判斷淨肉與否的工具。
釋尊在這裡提出的是一個極富法理學的細膩原則:
釋尊並不是用教條的標準,來規定何為淨肉。
同時,釋尊也沒有藉用神通來解決這個問題。
釋尊教我們利用三個工具來思考,
而這三個工具幾乎是所有人都具備的:
1.自己的直接感官經驗能力;
2.參考可信人士的直接感官經驗能力
(或稱間接經驗能力);
3.邏輯推理能力。
只要能通過這三層檢查,就是淨肉。
淨肉與否的標準,並不是客觀存在的,
而是存在於食肉者的主觀認知。
所謂主觀認知,不是說我自以為是淨肉,就算是淨肉;
而是要看我是否已經盡了我這個人能達到的努力去判斷。
正如同釋尊在關於清潔浴池的開示:
就算清潔浴池時有可能會誤傷蟲蟻,
但只要我們不是為了傷害蟲蟻而做事,
同時能盡合理努力地小心避免,那就夠了。
淨肉的檢查,亦是如此。
市場肉品是否為淨肉,要判斷其實並不容易。
但,在飲食與生活起居之際,仍不忘思考反省,
這才是釋尊所期許弟子應有的態度。
這種檢查是修行的一部分。
因為唯有通過這種檢查,
才能排除「我」是為了貪求食欲而吃肉。
這種檢查,在原始佛教的訓練,是很常見的。
如果吾人已經“盡了能力”去檢查,
確實認為這是淨肉,那這肉就是淨肉。
反之,則是不淨肉。
除非有神通,沒有人能真的知道屠夫的心中真意,
正如法官永遠無法知道犯罪行為人心中真意一般;
但人有感官經驗能力(自己是證人),
有參考可信人感官經驗能力(可信的證人),
有邏輯推理能力(間接物證)。
善用這些能力,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判斷是否淨肉。
當然,若是用盡這些能力,仍然認為是淨肉,
那就當作是淨肉吃了吧。
飲食本身只是維持色身存在的手段罷了,
吃淨肉(或吃素),本身並無法增進吾人的修為;
思考何以應吃淨肉(或吃素),判斷何為淨肉,堅持只吃淨肉,
這中間所運用的心力,才是修行!
掃地本身除了讓地板乾淨外,並不會增進修為;
但周利槃陀伽在掃地的過程中專心一志,以致最終開悟解脫。
正是相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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