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從來都不主張有絕對正確的權威。
佛教所教,只有解脫之道而已。
淨肉的判斷,是每個人自己修行的功課。
畢竟吃是自己吃,
若吃淨肉對修行有害,也是害到自己而已。
法官未必有神通,無法知道到底嫌犯是否真為兇手;
所以呢?法官就不用判案了嗎?
案還是得判的,只是不能沒有根據就亂判。
根據是什麼?自白、證人、間接證據。
當考慮這三者,都認定嫌犯是兇手時,法官只好判決有罪。
法官難道不會犯錯嗎?不!法官可能會犯錯。
但問題是,除此之外還有別的更好的方法嗎?
市場肉品有沒有可能不是淨肉?有可能。
那有沒有可能是淨肉?當然也有可能。
至於淨肉的比例多高?誰也不知道。
如果生活中無法斷肉,那就只好努力去檢查。
如果懶得檢查,就逕自認為市場肉品都是淨肉,
萬一吃到不淨肉,傷害的是自己的修行。
在談到淨肉問題時,釋尊從來都不是用教條作為解答。
釋尊所教,從來都不是教條。
所以釋尊所教的是「淨肉推定三原則」,而非「淨肉法則」。
釋尊並不是由抽象的原則開始定義淨肉,
而是教導弟子如何在人的限制範圍內,去判斷是否淨肉。
通過判斷者,則推定是淨肉,釋尊對此採開遮弟子食用的態度。
行為人如果盡了一個人能達到的檢查義務,
就沒有必要太過在意除此之外的部份。
清洗浴池時,只要不是故意傷害蟲蟻,自然不算直接殺生。
就算有罪,也只會是輕罪。
(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樣就是完全無罪!)
同理,如果經過三原則檢查,判斷對我而言是淨肉,
那麼,釋尊是聽任弟子吃這種肉的。
即便是僧人托缽乞食,釋尊仍然要求要用三原則仔細加以檢查。
僧人托缽,要用三原則檢查出淨肉,並不困難。
甚至是市場肉品,要用三原則檢查出淨肉,也是可能的,
師子將軍買肉供佛的故事就是一例。
關鍵在於:我作為吃肉者,我是否已經盡力檢查過此為淨肉呢?
若已盡力檢查,那就夠了。
至於這個肉品是否真非為我而殺,
由於已經超出人力所能判斷的範圍,所以就不用太過費心。
市場肉品,確實存在著淨肉,但未必都是淨肉。
至於是否為淨肉,必須通過三原則的檢查。
打掃時無意間傷害了蟲蟻,這不算殺生;
(或者也算殺生,但畢竟無可避免,因此罪不重)
但若明明看見該處有蟲有蟻,還一掃把打下去,
這就未必能豁免於殺生罪了。
同樣是「用掃把把蟲蟻弄死」,
前者未必是殺生,後者卻很難不是殺生,
關鍵在於行為人的心意與認知。
如果我知道這肉是為我所殺,則對我而言此肉就不是淨肉。
此定義是佛制,很清楚,沒什麼爭議。
同樣的行為,因為犯意不同,而構成不同輕重的罪。
這在世間刑法如此,在佛教律學亦如此。
戒分為性戒與遮戒,分別對應著性罪與遮罪。
若犯性罪,無論有無受戒均算犯罪;
若犯遮罪,則只有受戒者才算犯罪。
根據律藏,淨肉是「聽食」,而不淨肉是「不應食」。
個人猜測,這或許暗示了:「吃淨肉亦有罪,只是很輕微」,
也就是行政法與刑法上的「輕罪不罰」原則。
若此猜測正確,則吃淨肉仍然有罪,
只是這種罪不大,沒必要為了防止此罪而全面禁止。
這個猜測亦呼應了「淨肉戒是性戒」的猜測。
倘若淨肉戒真為性戒,
則無論有沒有受戒,只要構成要件該當,就算犯罪。
戒律不是道德,不是列出綱目,然後鼓勵大家去執行。
戒律是刑法,違反戒律就有對應的處罰。
世間的刑法尚且不容許人民但憑已意而選擇性遵守,
何況是佛教的戒律。
任何行為都會因行為者的心意而種下各種業因,
戒律只是幫助修行人避免遭受惡果的工具罷了。
雖然釋尊開放弟子吃淨肉,但這並不代表吃淨肉就不會造業因。
任何行為都會造業因,而任何業因都有可能結業果──只要有助緣可攀。
關鍵不在於肉,而在於心。
至於有沒有盡力檢查,這就看有沒有自欺欺人了。
若想自欺欺人,怎樣都找得到藉口。
騙得了別人,甚至騙得了自己,能豁免於因果業報嗎?
不淨肉,再怎麼合理化,也不會是淨肉。
所以,想吃肉者,還是得盡力檢查。
至於要盡力到什麼程度才算合理?
那就看個人的知識、能力、資訊掌握度而定了。
這並沒有普世不變的單一標準。
吃肉之前,先問問自己盡力檢查了沒有。
如果是三淨肉,才可以吃;反之則不可以吃。
這是僧俗所共的修行。
200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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