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4日

關於死刑雜談(20080604)

我並沒有要主張「廢除死刑」的意思。

我只是認為:
作為一個學佛人,無論法律如何規定,都不宜鼓吹殺生。

在戰場上,士兵很難不開槍或動刀殺死眼前的敵人。

儘管世間很難完全禁絕一切形式的戰爭或軍事衝突,
但學佛人絕對不應該因此就鼓勵士兵去殺人。

同理,無論國法有無死刑的制度,
吾人佛子都不應該鼓吹判處死刑的言論。

刑法中,除了部份唯一死刑的罪外,
大部分的罪,在刑期上都有一定的裁量與判斷的空間。

世間的事情,有時候不是很容易作完整的判斷。
單憑片面的認識,有時候只會流於偏見或情緒。

假設某甲揮刀殺死某乙。
表面上看,這是某甲對某乙行兇逞惡;

然而,若由佛眼觀之,
或許可看到這兩人累劫以來的因果糾葛。

吾人凡夫若無神通,難免只能從事理與事證作判斷或推測;
然而,學佛之人無論怎麼判斷事理,都不應該鼓吹殺生。

無論是南傳、漢傳或藏傳,任何佛教都不會主張「殺生」。

若是吾輩學佛人最基本的功課在於五戒,
則又豈有「自己雖不殺生,卻鼓勵別人殺生」的道理?

釋尊制戒,並非為了保護犯罪的被害人,
而是為了保護持戒者自身的身口意。

因此,吾人持殺生戒,並不只是考量到被殺害的眾生,
更重要的是:
吾人能在這種「有所不為」的約束中修行心念。

佛教只有在一種情形下,會“鼓勵”殺生:

譬如眼前有人正要犯下無間重罪,
則吾人或許寧負殺生罪,也要避免此人犯此大錯。

這樣的行為,雖然也是“鼓勵”殺生,
但其實是為了救生、護生。

這種精神,亦表現在諸如:
研發醫藥的動物實驗、
為避免大眾遭受恐怖攻擊、
或受到戰蹄蹂躪而抵抗敵人等事例上。

在這些事例中,吾人若除了殺生之外,別無它法,
則為了救生、護生,
吾人自願甘心背負殺生罪,也義無反顧。

然而,這些事例都還是吾人自願承擔殺生罪業的情形,
並無隔岸觀火、無關痛癢地鼓吹她人殺生。

或許有人會從「成本」或「效益」的角度來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

確實,「成本」或「效益」向來都是思考公共政策的重點之一,
但吾人真能盡知一切的「成本」或「效益」嗎?

在很多時候,吾人所自以為是的「效益」,
其實不過是世間俗見,未必合乎佛理。

例如,或有認為:
「社會與其花錢養牢犯,不如花錢養貧童」。

其實有些刑罰制度完全讓受刑人以獄中勞動所得支付伙食費用,
甚至開放讓受刑人(或家屬)付費“升等”受刑的待遇。

又例如,或有認為:
「死刑不過頭點地,長年刑期才是活受罪」。

其實從佛教角度來看,
若犯人死後極有可能投生惡道,
則處死犯人便絕不會是一種慈悲,反而是種懲罰或剝奪
──因為那剝奪了犯人悔罪修行的機會與可能。

我一直都很欣賞美國對於酒駕肇事者的一種處罰方式:
肇事者終身都必須在每年肇事日當天,寄一張一美元的支票給遺族親屬。

這種作法強迫肇事者永遠不能逃離遺族親屬的不捨、憤恨或遺憾等情緒,
但這並不只是為了懲罰肇事者,
更是為了要讓肇事者無法輕易忘記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

社會之所以會有鼓吹死刑的聲音,
很多時候是為了滿足人們對於「正義」的渴求;
彷彿國家殺人,甚至是鄉民聚眾殺人,就能讓「正義」重現天日。

然而,其實這些作法都無法真正讓實踐「正義」,
殺不足以止殺。以仇恨回報仇恨,只會增加更多的仇恨。

到頭來,眾生只是為了尋找替罪羔羊,
或甚至只是為了發洩自身的情緒與不滿。

然而,這其實是眾生愚昧無知的結果。

愛恨只會不斷糾結,唯有智慧才能解脫生死。

人,為了能開心地活下去,很多時候都會選擇遺忘。
人在遺忘痛苦之後,也就不再記得反省了。

於是,今天的痛苦好像消失了,但明天的痛苦又會出現。
只要眾生不覺醒,這種循環便只可能暫停,但永遠不會結束。

學佛之人,當知一切業苦之根源始於眾生無明。

因此,若見有眾生造作惡因,
吾人應當憐之、憫之,或試圖勸之、救之;
絕無恨之、殺之的道理。

殺生,絕非佛理。吾輩學佛人,知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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