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佛者大多聽說過引發毘舍離集結的耶舍比丘事件。
最近聞有學友認為,此事件為世間常行「多數暴力」之一例;
對此,我有些不同見解。
且先回顧整個事情的經過。
《彌沙塞部五分律‧卷30》:
「彼諸比丘常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盛滿缽水。集坐多人眾處。
持缽著前以為吉祥。要人求施。
時諸白衣男女大小經過前者。便指缽水言。
此中吉祥。可與衣缽革屣藥直。
有欲與者與之。不欲與者便譏呵言。
沙門釋子不應受畜金銀及錢。
設人自與不應眼視。而今云何作此求施。
時長老耶舍迦蘭陀子。在彼獼猴水邊重閣講堂。語諸比丘言。
汝莫作此求施。我親從佛聞。若有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得罪。
語諸比丘已。復語諸白衣男女大小。
汝等莫作此施。我親從佛聞。若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得罪。
彼諸比丘得金銀錢已。語耶舍言。大德可受此分。
答言。我不受非法求得施分。
復語言。若不自受可以施僧。
答言。我既不受云何施僧。
於是諸比丘便以耶舍前教白衣為罵白衣。與作下意羯磨。
羯磨已耶舍言。
我親從佛聞。若僧與作下意羯磨。應差一比丘為伴謝諸白衣。
諸比丘便白二羯磨差一比丘伴之。
耶舍即將至白衣所。正值五百優婆塞聚在一處。便語之言。
諸君當知。是法我說是法。非法我說非法。
是比尼我說是比尼。非比尼我說非比尼。
是佛教我說是佛教。非佛教我說非佛教。
我先所說使諸優婆塞瞋。今來謝過。
諸優婆塞皆大驚言。
大德。何時為我等說是法是比尼是佛教。使我等瞋而來見謝。
耶舍更語諸人言。
世尊一時在王舍城耆域菴羅園。
時瓶沙王諸大臣共集王門作如是議。
沙門釋子應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
時彼眾中有一大臣名珠髻語眾人言。
勿作此議。沙門釋子不應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
即以此事往白世尊。我之所說將無過謬。
佛言。汝之所說正得其中。
所以者何。我常說此沙門釋子不應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
復白佛言。
唯願世尊。遣告眾人令知非謬。
佛言大善。又告珠髻。
譬如日月為煙雲塵阿修羅四曀所蔽不明不淨。
沙門婆羅門有四種曀亦復如是。
或不斷愛欲行於婬法。或耽酒食不能除斷。
或專作邪命以自給活。或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
若人以五欲為淨。是人則以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為淨。
若人以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為淨。是人則以五欲為淨。
若人依我出家受具足戒。而以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為淨者。
當知是人必定不信我之法律。
我雖常說須車求車須人求人隨所須物皆聽求之。
而終不得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
耶舍說此已又言。
我先說是法非法是律非律是佛教非佛教是佛所說非佛所說。
諸優婆塞言。
我等於此語中無不信樂。
今毘舍離唯有大德。是沙門釋子。
願受我等盡壽住此四事供養。
耶舍謝諸優婆塞已。與僧使比丘俱還僧坊。
跋耆比丘問僧使比丘言。
耶舍比丘已謝諸優婆塞未。
答言已謝。但諸白衣皆信其語。咸作是言。
今毘舍離唯有大德。已請盡壽四事供養。於我等輩無復宜利。
跋耆比丘復以耶舍前教諸比丘為罵僧犯波逸提。語言。
汝當見罪悔過。
耶舍答言。我無罪可見云何悔過。
跋耆比丘便聚集。欲與作不見罪羯磨。
於是耶舍便以神足飛往波旬國。」
耶舍比丘飛往西方之後,便稟請上座長老出來主持公道,
也就是隨後的七百集結。這且表過不談。
就此記載而言,表面上似乎耶舍比丘被跋耆比丘等人以多數暴力脅迫,
逼得不得已才逃回西方,找上座長老出面討公道。
但實際真的如此嗎?或許我們可以再深思一下:
首先,耶舍比丘最先應跋耆比丘等人要求,進行「下意羯磨」。
下意羯磨,又稱「發喜羯磨」或「遮不至白衣家羯磨」。
根據《十誦律‧卷51》:
「有五事故僧與下意。
1說佛過。2說法過。3說僧過。4說戒過。5作非威儀。
復有五事。僧與作下意。
6罵比丘。7道說比丘。8出比丘過。
9處處說他過。10使他不得施不得住處。
復有五事。僧與下意。
11罵白衣。12道說白衣。13出白衣過。
14處處說他過。15使白衣不得利失住處。
復有五事。僧與下意。
16比丘兩舌鬥他。17以比丘向比丘兩舌。
18以白衣向白衣兩舌。19以比丘向白衣兩舌。
20以白衣向比丘兩舌。」
若比丘不合理地得罪在家佛弟子,
僧伽得經由羯磨決斷,要求比丘去向在家者懺謝。
跋耆比丘等人並非單憑多數暴力強迫行耶舍比丘作下意羯磨,
而是根據僧律的規矩,先行羯磨,再要求耶舍比丘去向白衣懺謝。
既然連當事人的耶舍比丘也承認這次的羯磨處置,
表面上也願意依處分而行,足見跋耆比丘等人的羯磨確然合法。
然而,耶舍比丘到了白衣面前後,
表面上說的是要為自己說錯話而懺謝,
實際上卻反過來引經據典來對白衣說三道四。
先不論耶舍比丘所引的經典是否合理,
首先,既然耶舍比丘承認下意羯磨的合法性,
則表示耶舍比丘承認自己的行為有瑕疵;
耶舍比丘表面上順從合法羯磨的決斷,而前往五百優婆塞處“懺謝”;
但實際上卻在白衣面前說比丘過,其行為並不合律。
《摩訶僧祇律‧卷14》:
「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四事十三事。得波夜提。」
《摩訶僧祇律‧卷27》:
「若為未受具足人。說波羅提木叉五篇名者。越毘尼罪。」
《彌沙塞五分戒本》:
「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經並誦者。波逸提。」
《式义摩那尼戒本》:
「不得與未受戒人共誦法」
《四分僧戒本》:
「和合僧集會。未受大戒者出。」
《解脫戒經》:
「若比丘與未受具戒人同誦。波逸提。」
《鼻奈耶‧卷1》:
「未滿五歲。非持律人。幸勿與之也」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9》:
「毘奈耶教是出家軌式。俗不合聞」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論云。三藏為言。律藏勝故。密故。唯佛獨說。
制必僧中。不許餘眾之所讀誦。非所學故。」
《分別功德論‧卷1》:
「毘尼者。禁律也。為二部僧。說撿惡[僉*殳]非。
或二百五十。或五百事。引法防姦。
猶王者祕藏非外官所司。故曰內藏也。
此戒律藏者亦如是。
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釋論》:
「此毘尼中說白衣不得聞。」
「僧事僧決」,這是僧團運作的根本原則。
耶舍比丘不滿跋耆比丘等人公開乞金銀的行為,這是一回事;
但耶舍比丘陽奉陰違,不遵守合法羯磨的處置,這又是另一回事;
更何況,耶舍比丘當著白衣面前,公開暗示比丘過,這更不合律制。
再談耶舍比丘向白衣們說嘴所引用的《摩尼珠聚落主經》吧。
印順導師:〈論毘舍離七百結集〉,《華雨集》,卷3
「在『波羅提木叉』中,沒有不得乞求金銀戒,而是不得受畜金錢。
……
『摩尼珠聚落主經』……這一經文,還是著重在不應「受取」;
因為可以受取(如衣缽等),也就可以乞求了!
受取與乞求,在佛的律制來說,毫無差別。
西方比丘容許「淨施」的受取,而堅決反對清淨(水淨)的乞求,
從『摩尼珠聚落主經』來說,可能是適應西方社會的一般要求,
但忽略了適應於東方民族間的佛教情況。
總之,不得乞求金銀,是律無明文規定,
規定的是「不得受取金銀」。
東方以為,既可以受取,就可以乞求。
西方卻容許受取,而不許乞求。」
再另外,印順導師也認為(前揭文):
「在『戒經』中,與金銀有關的,
……
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
不得受取金銀;不得出納求利;不得販賣。
……
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
否則也就不會有販賣,出納求利了。
……
原則上,比丘私人不應該持有金錢,
而在人事日繁,貨幣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中,
事實上又非持有不可。
……
律制的根本意趣,是不得私有,當然也不得乞求。
但在實際情況中,
不得私有,已經過『淨施』而成為可以持有;
不得乞求,當然也要演化為清淨的乞求了!
跋耆比丘的乞求金銀,
……
這是公開的乞求;為眾的乞求;
將布施所得的金銀,均平的分給比丘們。
這是在東方經濟的日漸繁榮,
貨幣流通越來越重要的情況下,
適應環境而有的新的作法。
西方的上座們,忘記了比丘不得受畜金銀的根本意趣,
自己早已從『淨施』而成為可以受畜,看作如法如律。
對於不太習慣的公開乞求,心裏大不滿意,
這是當時東西方爭執的主要問題。」
簡而言之:
當時耶舍比丘所代表的西方僧團,其自身也收受金銀,
只不過西方僧團不肯公開乞錢,同時也安排了「淨人」過水,
使得信眾供奉的金錢,經過淨人的手,而變成僧團共同的錢。
甚者,若根據耶舍比丘援引說嘴的《摩尼珠聚落主經》,
則就連西方比丘自己的收錢行為也不如法。
最後,當跋耆比丘提議召開羯磨,
以處置耶舍比丘「教諸比丘為罵僧」的行為時,
耶舍比丘不但不肯參與羯磨,還發動神足飛天逃跑。
「毘舍離城比丘公開乞金銀」是否合律?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然而僧事僧決,出家僧眾的戒律問題,應該交由僧團行羯磨法處斷。
耶舍比丘表面上接受合法的羯磨處分,
實際上陽奉陰違地對白衣舉比丘過,
更以神足飛天逃避針對其行為的羯磨審議;
耶舍比丘的行為,難道只憑一句「對方多數暴力」就可以合理化了嗎?
僧事的運作,有佛制的程序法可依循。
固然在「捉金銀」一事上,耶舍比丘與東方僧團有著不同意見,
但維持僧團運作的律法,並沒有因之改變。
耶舍比丘漠視西方比丘也收受金銀的事實,
當著白衣面前說僧眾是非,更故意逃避合法羯磨的處分;
這種事例,何以能成為反對“多數暴力”的根據?
說真的,我很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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