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在「全台牽手大踏青」活動後,
我曾與人討論到:這場活動算不算「社會運動」?
沒錯,這場活動當時提出了「反戰」、「反飛彈」、「愛和平」等口號,
但主事者幾乎全部都是扁政府官員、民進黨要人及民進黨公職參選人。
若我記的沒錯,當時民進黨幾位縣市首長,
還威脅許多地方政府的公務員,要出席去衝活動人數。
如果這樣的「活動」,也能算得上是「社會運動」,
那幾乎沒有任何活動不算「社會運動」了。
無獨有偶地,妻子最近經常在反思一個問題:
「婦女團體的所作所為,是否還算是社會運動?」
她看到的問題點是:
許多運動團體的主事者或成員,為了搏新聞版面、製造議題效果;
或是為了確保通過法案,因此無度地與其它團體,甚至是政客結盟。
雖然妻子與我都承認:「運動」不能只靠理想與口號;
但倘若「運動」只能靠耍弄不入流的手段,才能看起來有若干“成效”可言,
那這種「運動」究竟又有什麼意義呢?
甚至,很多運動團體,為了增加能見度,
因此頻繁地製造議題,「為罵而罵」;
她們所“批評”、“痛責”的議題,很多根本是無關緊要的。
她們所持的立場與觀點,很多根本是邏輯不通、自相矛盾的。
政客不斷染指、吃豆腐;
運動界則自甘走卒,或只會無腦放矢。
看來,臺灣的社會運動,已經病入膏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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