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淨肉三原則,說來容易,作起來難。
各部派在傳承下來的律典中,
關於這三原則的內容與應用,其實存在著若干差異。
有些差異不大,僅有文字或名相上的不同而已。
但有些差異卻很大,甚至已經不能再用“細節出入”形容之。
這種大的差異所在,
其實正是由於不同部派對佛法見解的衝突所致。
關於「不見殺」原則,大體上各部派的看法比較一致:
例如《摩訶僧祇律‧卷32》:
「現前。眼見。為殺。不聽食。」
《彌沙塞部五分律‧卷22》:
「見者。自見為己殺。」
《十誦律‧卷26》:
「自見。是生。為我奪命。如是見。」
《善見律毘婆沙‧卷13》:
「若見人屠殺。不為比丘。
後若得肉食無罪。是名有見殺。得食無罪。」
綜合而論,就是:「現前、自眼看見、為我而殺、奪眾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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