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

三淨肉與部派歧見雜談_03不聞殺原則(20110115)

關於「不聞殺」原則,可分成兩點而論。
「聞殺」,可分成「直接聞殺聲」與「間接聞殺聲」兩種。

在「直接聞殺聲」上,各部派比較沒有爭議。

例如《善見律毘婆沙‧卷13》:
「比丘自聞殺聲。不為比丘。
 比丘若得此肉。比丘得食無罪。」


但在「間接聞殺聲」上,各部派間就有雜音了。

大部分的部派,在關於「間接聞殺聲」的部份,
都提出了「應該要向可信人詢問確認」的原則:

例如《彌沙塞部五分律‧卷22》提到:
「從可信人。聞為己殺。」

《四分律‧卷42》:
「若從可信人邊。聞為我故殺。」

《十誦律‧卷26》:
「可信人邊。聞是生。故為汝殺。」

《摩訶僧祇律‧卷32》:
「耳自聞。或從他聞。為殺。不聽食。
 若前人。是不可信。故欲擾亂比丘者。不應受語。
 當從可信人邊取定。是名聞。」


這四部律典,均提出了「從可信人」的原則,
也就是說:必須要先向可信人詢問確認過,才算淨肉。

有些甚至更進一步提出了「此可信人必須是受戒居士」的規範。

例如《十誦律‧卷26》:
「云何不聞。
 可信優婆塞人邊。
 不聞是生。故為我奪命。如是不聞。」


然而,《善見律》卻拋棄了這個「從可信人」的原則,
不將「間接聞殺聲」歸類為「聞殺」,
而是另外定義出了一種「聞疑」,算是第三原則「疑殺」的延伸。

例如《善見律毘婆沙‧卷13》:
「比丘在阿蘭若處。聞聚落行獵設會。檀越請比丘食。
 比丘疑心。若食得罪。
 若檀越言。我自為行獵。不為比丘。
 若如是者食無罪。
 是名聞疑。」


這種“改造”,實為其它律典所未見。

不過,《善見律》把「聞殺」改稱為「聞疑」,
其邏輯還算可以理解;

畢竟「從可信人」這個原則,
是一種間接性的聞殺聲,而非直接性的聞殺聲;

在判斷是否為淨肉時,
使用的並不真的是「聽」這種感官能力,
而是結合了「聽」與「推理」兩種能力,
所以《善見律》稱之為「聞疑」,也不能說不通。


然而,通固然通矣,
但畢竟其它部派的律典,都沒有出現這種「聞疑」或類似的名詞,
偏偏只有《善見律》獨有這樣的表述;

這不免讓人起了一個疑問:
究竟是《善見律》的記載,比較接近“原始”佛教的律典?
或是其它部派的記載,才是比較釋尊當年的教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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