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

三淨肉與部派歧見雜談_04不疑殺原則(20110115)

在「不疑殺」原則上,
大部分部派的律典,內容大致上相差不多;

大部分的律典認為,
托缽比丘必須要結合直接的經驗證據,
再透過自己的邏輯推理能力,去判斷是否淨肉。

例如《摩訶僧祇律‧卷32》:
「比丘至檀越家。常見羊。
 後往。正見頭腳在地。
 見已。心即生疑。應問前所見羊為在何處。
 若言。已為阿闍梨殺者。不應食。
 若言。尊者。我為祠天故殺。食不盡。與。得食。是名疑。」

又如《四分律‧卷42》:
「若見家中有頭。有皮。有毛。若見有腳。血。
 又復此人能作十惡業。常是殺者。
 能為我故殺。」

以及《十誦律‧卷26》:
「有因緣故。生疑。
 是處無屠兒。無自死。
 是主人惡。能故為我奪命。如是疑。」


只要托缽比丘
a1.確認有殺生的可能
(看到屍體,或是發現施主平常養的羊不見了),或是
a2.確認當地沒有屠戶市場,或是
a3.估算當地有無自然死亡的動物;

然後判斷
b.該施主是否行十善?是否會殺生?

只要a1-a3三個條件任一成立,然後b又成立,
則此施主所供養的肉,即為「不淨肉」,不應食。



有些律典則在前述「經驗+推理」之外,
更概約出了抽象的「疑為己殺」原則。

例如《彌沙塞部五分律‧卷22》:
「疑者。疑為己殺。……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
 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又如《摩訶僧祇律‧卷32》:
「從今日後。不聽為殺。
 為殺者。為比丘殺。

 為比丘殺者。
 一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
 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盡不得食。

 如是乃至為優婆夷殺。
 一切比丘不得食。乃至優婆夷亦不得食。」



無論是「經驗+推理」的要求,
或是抽象的「疑為己殺」原則,
這兩種作法看似不同,但其實是同一個道理:

結合經驗證據,再透過邏輯推理的能力,
去判斷此肉是否“為我而殺”;
若是,則我不應食。



此外,《五分律》除了規範「為『我』而殺」外,
還規範了兩種衍生的對象:

1.若某肉是針對「某一特定身份」而殺,
則「擁有該身份者」均不應食;
例如,若某肉專為比丘(男性出家眾)殺,
則一切比丘均不應食。

2.承1.,「擁有類似身份者」亦不應食;
例如若某肉專為比丘(男性出家眾)殺,
則除比丘外,一切沙彌(男性甫出家眾)亦不應食。

沙彌(尼)雖然大多都是年輕或年幼者,
但事實上,沙彌(尼)指的是出家生活的最初階段,
並沒有特定的年齡限制。

任何人想要出家受具足戒,
首先必須要先受皈依戒,然後受五戒,
再來受沙彌(尼)十戒。

當沙彌(尼)對於出家生活逐漸適應,
等到成年,且確認沒有身心障礙等問題後,
這才能夠受具足戒,成為比丘(尼)。
(沙彌尼必須要額外先經歷一個觀察期,此時的身份稱為「式叉摩那」)

所以,當在家施主殺肉供養僧團時,
他其實無從判斷眼前的一堆出家男眾,究竟是比丘,或是沙彌。

也因此,《五分律》規定:
只要是專為出家男眾殺生而得之肉,
一切出家男眾,皆不應食。


《摩訶僧祇律》則走得比《五分律》更遠,認為:
只要是為「學佛人」殺的肉,一切「學佛人」皆不應食。

不過《五分律》也好,《摩訶僧祇律》也好,
兩者都明文確立了一點:

「淨肉原則」同樣也適用於在家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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