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菸槍爭人權,衛署前吞雲吐霧〉雜談_1(20110112)

面對《菸害防制法》,
(菸)癮君子覺得自己的“人權”被剝奪,其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這些癮君子錯誤理解了“人權”二字:

或多或少,吸菸都對人體的健康有害。

姑且不論吸菸究竟提高了多少比例罹患肺癌的機會,
「吸菸=慢性自殺」,這幾乎已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一個成年人,選擇傷害自己的身體健康,
以滿足自己一時片刻的欲望,
這是她的選擇。

我個人認為這樣很蠢,而且我會盡力勸阻她,
但若她堅持不肯聽勸,執意要慢性自殺,
事實上,任何人都幫不了她。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
「選擇吸菸的成年人,就擁有『吸菸』的“人權”」。

「權利」(right)這個概念,多年來被歐美社會鼓吹提倡,
所以在我國也已經有許多人可以琅琅上口;

然而,多數人其實並不真的瞭解「權利」一詞。

所謂「權利」,
必然存在著「授權源」(origination and authorization)。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權利的來源,大致有二:
一是天賦人權,其來源是神;
二是人民主權,其來源是人民的「合意」及其「集合」
(後者即為所謂的普遍意志或共同意志)。

嚴格地說,人民主權論基本上還是根源於天賦人權論,
所以幾乎一切的歐美思想中的「權利」概念,到頭來都源於神。

在此先跳開「何以耶教信仰就能代表全人類?」的質疑。
姑且假定我們認可了「天賦人權」的概念,
也先假定我們接受了耶教信仰。

那麼:
神創造人肉體,又賦予人自由意志,
難道是為了讓人能憑此來進行自我傷害的行為嗎?

答案顯非如此。

由此可知,
對於耶教信仰者,甚至對於歐美自由主義思想而言,
人並沒有「慢性自殺的權利」。

此外,憲法作為一種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其列舉了最根本的人民權利。

而我國憲法並沒有保障人民有「慢性自殺的權利」。
更沒有保障人民有「污染他人呼吸空氣的權利」。

固然,憲法未列舉,
並不代表「吸菸」或「選擇吸菸的自由意志」不是人民的權利;

但就算「吸菸權」真的是人民權利之一吧,
其位階也絕對比不上憲法列舉的「生存權」(15條)。

《菸害防制法》是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
而非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
所以技術上來說,這是人民自治的行為。

《菸防法》於民國86年制定,民國89、96、98年等都經過修訂,
這中間經過菸商與反菸團體(例如董氏基金會)各方討論、角力了許多次。

民意機關立法,經過各方多次討論,而作成最終決定,
這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常態。

再者,就我所知,《菸防法》並沒有禁止吸菸的行為,
而是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以及三人以上的室內工作場所吸菸的行為。

《菸防法》主要是為了保障
特定與不特定多數人「不呼吸被污染的空氣」的利益。

《菸防法》基本上並不限制個人在家中吸菸,
也不限制於兩人以內的室內環境內吸菸
(因為只有該環境只有兩人共處,兩人可以合意討論)。

況且,菸害防制也設有但書: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菸防法》固然是限制了「吸菸權」
(假設真有這種基本權利的話),
但一切限制皆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認可,
同時在手段上也兼顧了比例原則;

一個社會,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使用憲法所許可的民主立法程序,
依照比例原則地限制了憲法並未明文保障的所謂的「吸菸權」,
這在我看來,並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所以在我看來,癮君子們對《菸防法》侵害“人權”的抗議,
不僅是種對權利概念的錯誤認知,
更是其自我中心主義作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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