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

關於同性婚姻雜談_09佛門在家眾的觀點_同性關係(20111128)

那麼說到底,佛教到底禁不禁止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呢?

若就流傳至今的佛教律典來看,
佛教確實有明文禁止同性性行為。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
「若優婆塞。……
 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
 二處行婬。犯不可悔。」

佛門在家男性,若與任何男性(人或動物),
乃至於黃門(太監)
或二根(雌雄同體)者從事性行為,
則為不可悔的邪淫罪。

至於「女女性行為」亦同。


之所以會有如此規範,主要的理由有三:

一、「同性性行為」無法提供「生育」的可能。

二、「同性性行為」無法穩固「倫常」關係。

三、人可通過婚配而得到正常滿足性欲的管道,
 捨此而為「同性性行為」,是對欲念的「貪著」。

關於「生育」,佛教基本上並不特別看重這點。

無論基因品質好壞,倘若缺乏正知正見,
難免會迷失於貪嗔癡三毒之中;

所以比起「宗族血脈」,佛教更重視「教育」與「智慧」。

「通過『血脈』而將『我』作代際延伸」的觀念,
雖是古今中外世俗社會所常見;
但對於佛教而言,
無論生物性、物理性、心理性還是社會性,
「我」終究只是一個假象,一個幻覺。

世間一切,不過是因緣和合而成,
其中並無任何固定不定的「本質」或「靈魂」存在;
若根本就沒有「實體」,又何來「我」呢?

世人由於有無明煩惱,因此執著於宗系血脈的觀念。

在家眾因為〝在家〞,無法盡斷一切這類關係,
但既是佛子,自當以佛法作為修行的目標,
而非將固守世間愚見,一錯再錯。

一對不能生育的配偶,還是配偶;
一個沒有子嗣的家庭,還是家庭。

古代因為子嗣的夭折率高,
加上過去的生產技術低,
總生產力直接取決於總勞動人數,
因此各民族都得強調多生多養,
才能確保文明得以繁衍。

然而,工業革命之後,人類的生產力大幅提昇。
「人口多」固然不是沒有好處,
但其消耗的大量資源,以及對失業狀態的忍耐度低,
這些也都是現代文明發展時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過去被普遍認為理所當然的多生多養路線,
現在已經備受挑戰與檢討。

既然「生育」已經不是人類文明唯一關注的事情,
那「家庭」的定義與功能,自然也有各種新的詮釋方式。

倘若這種種對「家庭」功能的新解,
其對在家眾的修行並無任何不利之處,
則佛教實在沒有什麼道理不能因應改變,
而有必要墨守幾千年前以為常的社會規範。

同樣地,「倫常」的定義與功能亦經常有所變動。
佛教也不會單憑律條便堅持抗拒這些變動,
而是尊重社會的共識與法律的規範。

畢竟,釋迦摩尼佛制戒,
一向因時制宜地制了又遮、遮了復制。

幫助弟子修行,才是佛制戒的本意;
既然時空環境已然改變,
持戒守律,未必就非得要死守在文字相上。


坦白說,佛教最關注的是第三點「貪著」。

「性」,終究只是「家庭」生活中的一小部份;
而「家庭」畢竟也不是各種「社會關係」的全部。

佛教對於在家眾的要求,
是期待他們能在「社會國家」與「個人修行」中找到平衡,
甚至能將個人的修行,寓於經營社會關係之中。

因此,對於「性」事,
佛教關注的不是行為者的性別為何,
而在於行為者的「心態」為何。

倘若單單是為了追求情欲,
則即便是合法配偶間的性行為,佛教也是禁止的。

《歸戒要集‧卷中》:
「雖是自妻不犯。然須避於非處。謂非道。」

《成實論‧卷8》:
「又雖是其妻於非道行婬。亦名邪婬。」

「非道行婬,亦名邪婬」。
那麼,怎樣才是「非道」呢?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4》:
「……此六皆不順世間道理。故名非道也。」

不順應世間道理,是「非道」;
但違反佛門修行的初衷,更是「非道」。

《佛說阿那律八念經》
「道法少欲。多欲非道。
 道法知足。無厭非道。
 道法隱處。樂眾非道。
 道法精進。懈怠非道。
 道法制心。放蕩非道。
 道法定意。多念非道。
 道法智慧。愚闇非道。」

對於佛教而言,
若人貪著情欲,無度無節,
終究不能在修行上有尺寸之功。


或有論者以為:
「生育」才是構成「家庭」的最重要功能,甚至是唯一功能;
因此,任何無法提供「生育」可能性的「性行為」,
都是違反自然的,都是逆性的,都是可恥的。

所以,同性不僅不該從事性行為,
更不該彼此婚配、組成家庭。

不然,人類遲早亡國滅種。

但這樣的觀點並沒有太多說服力。

「性行為」除了提供「生育」的可能性外,
更為參與者建立了「親密感」、「支持感」,
進而讓彼此在心理上形成「共同感」。

單憑「生育」並不足以支撐起「家庭」;
正是後面這三種心理因素,
才能讓人類的「家庭」制度得以穩固。

「生育」,充其量只是構成「家庭」的火苗,
如果接下來不能小心翼翼地持續提供材薪,
冓火再旺,遲早也有滅的時候;

更何況,構成家庭的火苗,
從來都不是只有「生育」一種。

「領養」、「收養」與「過繼」等行為,
普遍見於古今中外各文明社會中。

單就中國而論,在周文王時代便已有之,
算到今日,起碼也有三千年的歷史了。

三千年來,「血親」、「姻親」與「繼親」三者,
相互交織出了人類的各種社會關係。

倘若異性配偶,可以透過繼親的方式組成核心家庭,
同性配偶當然也可以循此為之。

用「不能生育」作為反對的理由,
這實在不成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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