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美國共和黨主導並通過了所謂的《聯邦婚姻保護法》,
定義「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關係;
許多承認同性婚姻的州民,自此開始被聯邦政府歧視並差別對待。
有許多依照州法而取得合法婚姻身份的同性配偶,
其婚姻關係一旦跨州之後,便不被承認;
更者,他們不能如其它美國公民一般,
能夠享有共同報稅的權利;
許多來自海外的同性配偶,
其母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不再被美國所承認;
因此他們的簽證或移民申請案,便備受刁難。
這些對於美國公民與合法移民的欺凌與壓迫,
在各州都引起了抗議與反彈;
甚至已經在許多案例上被法官宣告該法違憲。
然而,許多美國國內的基督新教教徒,
不僅不認為該法有任何過失,
甚至因為「最近參議院即將提案討論是否廢止該法」
而以為美國這個基督教國家,即將要淪亡在可恥的同性戀者手上。
但這些基督新教教徒卻忘記了一點:
美國從來就不是嚴格定義下的基督教國家。
誠如前述:
關於「一夫一妻」、「人工避孕」與「同性性行為」等議題上,
耶教陣營各教派,對於許多神學上的爭議,
經過了兩千多年來的討論,至今仍然各有所持。
「天主教」與「基督新教」之間的論爭,
最具代表的,莫過於發生於歐陸的「卅年戰爭」。
戰後,日耳曼境內人口只剩三分之一,
六分之五的農地慘遭戰火蹂躪,
而神聖羅馬帝國也名存實亡。
「卅年戰爭」的慘狀,使得歐洲人終於確認了「宗教寬容」原則,
自此,歐洲人可以在「天主教」與「基督新教」中自由選擇,
國家不再以國家法律的力量,迫害主政者所不認同的宗教信徒。
這個「宗教寬容」的原則,其後逐漸發展成為「政教分離」原則,
國家在宗教的領域上,必須維持中立,自然也不適宜成立國教。
1776年,一群由基督新教各教派所建立的殖民地人士,
宣布成立「美利堅合眾國」。
十五年後,也就是美國贏得獨立戰爭的八年後,
美國各州正式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確認了「國會不得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原則。
通過「宗教寬容」與「國家中立」,
美國在之後的兩百年間,
接納了無數來自海外的各種宗教背景的移民,
進而在二戰之後成為全世界最強大的國家至今。
表面上看起來,
《聯邦婚姻保護法》所撻伐的是同性戀者,
但實際上,它踐踏的卻是全美國人民的宗教自由。
美國的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
而且嚴格禁止聯邦政府制定國教,或侵犯人民的宗教自由。
因此,美國人民固然有權利信仰基督教,
但也有權利信仰其它宗教
(比方伊斯蘭教或佛教,甚至完全沒有宗教信仰)。
十五年來,《聯邦婚姻保護法》不斷地迫害著美國的同志公民,
也迫害了許多來自海外的合法同志移民。
這一切的開端,只不過是因為某些基督新教的信徒,
信奉「一夫一妻單婚制」的神聖性,
並企圖以多數暴力貫徹這個信條。
倘若十五年前掌握國會多數的是摩門教徒,
則今日《聯邦婚姻保護法》所踐踏的,
很可能就不是同志配偶,
而是「一夫一妻單婚制」的那些〝善良〞的基督新教教徒了。
且讓我們假設:
今天美國境內人口最多的信仰是伊斯蘭教。
再且讓我們假設:
當穆斯林的多數民意,規定聯邦政府不得承認「由牧師或神父主持的婚姻儀式」,
也不得承認「在基督教會或教堂所舉行的婚禮」,
而只能承認「由世俗法官主持見證的婚姻儀式」。
最後假設:
有一對很善良、很虔誠的好的異性戀基督新教教徒C夫妻,
假設他們的婚姻關係當年在牧師或神父主持見證,
而且是在教會或教堂所完成的婚姻關係。
那麼,這麼一對C夫妻,他們雖然在A州被認定為是合法夫妻,
但在B州卻不被認為是合法夫妻;
甚至在全美國適用的聯邦事務上,
他們都不被認為是夫妻,
而只是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陌生人。
C夫妻不僅不能合併報稅,
他們的子女在別州不被承認是婚生子女,
當C夫妻之一方重病彌留之際,
另一方也不能決定是否拔除維生系統的管線,
當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甚至不能繼承對方的遺產。
更直接的問題是:
這對C夫妻,有非常大的可能性,從此不能搬家到別州
(因為別州不一定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
萬一A州突然不景氣,開始大量裁員,
C夫妻很可能只能坐在A州的家中等死,
不然就得選擇搬去別州當室友(而非夫妻)。
相信對於一個基督新教教徒而言,
是可忍,孰不可忍?
但話說回來,倘若這樣的局面如此「不可忍」,
何以基督新教教徒卻又要求別人要忍受它呢?
誠如前述:
耶教從來都沒有明確限定:
人類的家庭〝只能〞是「一夫一妻」。
耶神沒有如此說過,耶穌也沒有如此說過。
倘若耶神沒說過,耶穌也沒說過,
那到底誰這麼說呢?
其實是那些把「期待」與「諭令」搞混的牧師與傳道說的。
事實是:
他們混淆了耶神的「期待」與「諭令」,
然後把「自己的個人見解」,升格成是「耶神的旨意」;
並組成壓力團體,形成法律案,最後用多數暴力強迫全美國人民接受。
把自己的偏見,說成是真理,然後用暴力逼迫別人接受,
這樣的作法,不就是六十年前納粹黨所為嗎?
說到底,「同性到底能否結婚?」這個問題一點也不重要。
畢竟,當多數人連自己信仰的宗教都只是一知半解,
只懂得人云亦云地無條件接受牧師、傳道、拉比、祭司、長老的「個人意見」時,
去跟多數人爭論「屎很臭,不可吃」又有什麼意義呢?
且讓吾人祈禱:這些權威人士不會真以為「臭屎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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