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雜談(20111205)

我看了一下現行草案規定:「子女拒絕依法院規定方式給付扶養費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刑罰,究竟是處罰子女的「拒絕扶養」,還是「違抗法院命令」,這還有討論空間。

(我不熟法律實務,所以我不太懂一般案件中,若當事人違抗法院的命令,究竟會受到怎樣的處罰;但我猜想應該還是會有處罰才對。這點還請指教。)

如果刑罰是用來處罰「違抗法院命令」,似乎就不能用「介入私領域」觀之了。

根據現行法規,扶養義務基本上是民事請求權,除非嚴重到構成「遺棄罪」,或是父母因此發生急難或危險,否則,政府或法律原則上不會介入。

《老人福利法》規定,在老人出現危難時,政府可以加以保護或安置,並於事後向子女要求償還相關費用。

《社會救助法》規定,若是包含子女在內「全家人口」總收入低於標準,可以列為低收入戶,並給予補助。

換句話說:在現行法規下,倘若子女有工作能力,但欠缺扶養意願,則政府與法律都只能坐著等子女自行負擔扶養義務;不然就是等父母提出請求扶養的民事告訴。

根據現行草案,《子女奉養父母法》原則上並沒有逾越這個民事的處理框架,只不過額外授予了「政府」、「社會福利機構」與「其它利害關係人」三者的請求權。至於如何裁定,還是由法官判斷。

在我看來: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有些父母沒有興訟的經濟能力,或相關的知識能力,因此可以直接由當地政府或社工,甚至是其它利害關係人,提出這個扶養的請求權。

就我目前看來,《子女奉養父母法》的十四條條文,基本上除了放寬扶養請求權人的資格外,剩下的都在談法院該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大體上並沒有逾越現行民法框架。

也許有人會認為,多立一個法,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我也確實這樣認為。但那似乎只是立法技術工程學的爭議而已;相同內容如果放在《老人福利法》,也許就可迴避這個問題。

倘若《子女奉養父母法》與其它法條的規範內容彼此並沒有衝突,則也許不用太過擔心疊床架屋的疑慮。

我之前沒看過草案法條,現在看完之後,感覺沒那麼反感。

至於「扶養請求權」是否應該放寬到政府、社福機構與利害關係人等〝外人〞身上,這可以討論;但在我看來,即便放寬擁有請求權的範圍,最終裁判還是由法官處理,因此影響應該不會太大。

在我的理解,《子女奉養父母法》只不過放寬請求權的規定範圍。在形式上並沒有破壞既有民法框架,因為它並沒有破壞「原告」與「被告」雙方平等關係的立場,法院仍然還是不告不理的中立地位。

至於「代扣薪水」或「從子女財產撥出部份信託」等《子女奉養父母法》的創意,這些並不算違反《民法》,因為《民法》本來就有提供這個空間的法源:

《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再說,把能提出「請求權」的資格放寬給某些外人,這見事情本身不必然就會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因為無論是父母還是外人,由誰出面向法院提出請求,都不會額外增加法院的運作成本。

即便是由法院強制介入,例如「把子女的財產信託」或是「每個月扣子女薪水」,這也不算增加政府的支出;因為這些都只是強制執行「子女履行扶養義務」的手段而已,再那之前,法官必須要先判決「子女應該履行義務」。法院花成本以執行法院的命令,這不算是浪費公帑吧?


也許這就是關鍵所在:

歐美人士認為,「孝道」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私人關係,國家對此不應該進入。

但對於東亞儒家文化圈的各國而言,「孝道」不只是私人之間的債務債權關係而已,它可能是維繫整個國家社會倫常體系的基礎。

若從保障「社會倫常」與「孝道」等法益來看《子女奉養父母法》的創意,也許就不會那麼突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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