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
關於《同居伴侶法草案》雜談_2婚姻與家庭(20120101)
誠如前述:《同居伴侶法》試圖在「異性婚姻」的框架之外,增設「同居伴侶」的空間。然而,如此嘗試無論可行與否,終究都得回答一個最關鍵的問題:
「同居伴侶」的設計,究竟是用以過渡(transit)、補足(complement)還是取代(replace)傳統「異性婚姻」?亦或,兩者是相互平行交錯(parallel)、彼此既不相容也不相斥的關係?
正由於《同居伴侶法》並未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細緻的處理,因此推動「同居伴侶」的運動不僅不會成功,而且在方向上本身就是錯誤的。
但在細部討論相關問題前,首先我們必須先討論一下「婚姻」的概念。
無論是異性婚/同性婚,或是單婚/複婚(「一對多」或「多對多」),「婚姻」都是「家庭」的最基本元素:絕大多數人都是婚生子女(收養視同婚生),而多數人也會選擇進入婚姻組成新的家庭。
因此,探討「何為婚姻」,其實也就是在探討「何為家庭」。
儘管有時候我們也會將「家庭」的概念擴及至孤兒院、社團、企業等組織,但後面這些類比終究只是複製了我們對「家庭」的認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彼此具有穩定且經常排它的聯繫牽絆,同時彼此相互進行社會性、心理性與經濟性的照料與支持。
在大多數的情形下,「婚姻」是構成「家庭」的開端(但不是唯一的開端):「婚姻」從聯繫了最初的「配偶」到後來的「子女」,並以此形成了「家庭」。
也因此,《民法》針對「婚姻」與「家庭」的規範,也就不外乎「進出婚姻」(如婚約、結婚、離婚)、「親屬」(如姻親、監護、收養)與「經濟流通」(如同居共財、繼承)等權利義務關係。
然而,除了這些民法直接規範的議題外,「婚姻」更存在著一個重要的法律元素,就是所謂的「家務代理」關係:婚姻關係中的配偶,原則上相互擁有對方有關日常家務(如簽收包裹、繳納電信費等)的代理權。
這種「家務代理」關係,除了應用於日常生活中的各種雜務外,有時候也延伸至一些攸關生死(如放棄急救、拔除維生裝置等)或大量財產(如共同財產制下的債務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務。
除此之外,法律對「婚姻」與「家庭」的規範,尚有涉及其它權利義務關係(如合併報稅、財產申報、被收養的同意權等)。
簡化來說,「婚姻」幾乎處理了各種直接或間接攸關「家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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