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關於《同居伴侶法草案》雜談_1錯誤的方向(20111231)


在2006年的時候,國內一些婦女運動團體與同志運動團體正式結盟,發起了《同居伴侶法》的立法運動。在這個聯盟中,同志團體希望藉由《同居伴侶法》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參與的婦女團體則是希望能藉此破除傳統「一夫一妻單婚制」的桎梏:傳統上的「一夫一妻單婚制」是個由表到裡都傾向父權社會的結構,婚姻中的女性被賦予性別刻板印象的種種義務與枷鎖,使得社會能夠名正言順、不著痕跡地就把女性禁錮、收編在家父長邏輯的父權結構之中。

對於這些用心,我可以體會與理解;但坦白說,我認為他們欲藉此推動《同居伴侶法》的作法,是個絕對的錯誤。

《同居伴侶法》,顧名思義就是希望立法規範並保障所謂「民事結合」(Civil Union)或是「家內伴侶」(Domestic Partner)/「登記伴侶」(Registered Partner)的關係。

「民事結合」是個英美法學用語,其實指的就是婚姻關係,只是希望能淡化它的宗教、道德色彩,因而使用中性的法律語言來描述相關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

「家內伴侶」或「登記伴侶」則是一個定義分歧的概念:它不是精準的法律用語,而在學理上、社會上的用法也不完全統一。一般而言,它指涉的是一種經過長期同居共處而建立起的〝穩定〞且〝排它〞的伴侶關係

簡單地說,《同居伴侶法》就是希望在傳統「異性婚姻」的法律關係之外,另外建立起一個叫做「同居伴侶」的法律關係,試圖鬆動異性婚姻的霸權地位,並解決同性婚姻的問題。

在接下來的篇幅中,我會討論何以「同居伴侶」的構想陳義甚高,但這個方向本身卻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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