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關於《同居伴侶法草案》雜談_4降格婚姻?(20121114)
最近聽到一個想法,算是我能接受的下限:
這種想法認為,應該把現存所有的一切異性戀婚姻關係,都統一改名為「民事結合」,與同性戀者一致;而教徒夫婦(或同性配偶)若希望由教會證婚祝福,則可通過教會儀式而將其原本的「民事結合」升格為「婚姻」。
簡言之:跟教會無關的婚姻,稱之為「民事結合」;有教會儀式的婚姻,稱之為「婚姻」。
這種論點是我能接受的底限,但我不以為這樣的方式保守派就比較能接受,而且我認為這樣的方式只會把「婚姻」關係降格成為只是民事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而已。
雖然說,我們確實可以把婚姻裡解成一種「關於身分與權利義務的終身合意契約」,但這樣的理解,在我看來,始終少了點「什麼」。正如子女永遠都可以把父母視為「那些供養我長大並幫我擦屁股的中年老頭老太婆」,但我們並不可能只滿足於這種最低層次的對親子關係的理解而已。
如果「民事結合」(無論異性或同性)的一切法律關係都與「異性戀婚姻關係」無異,則這樣的民事結合又與婚姻有何差別?我們為何必須多此一舉地把同一套東西切開來弄成兩個名詞?
倘若兩者確有差別,而且其差別不僅僅在於「是否有得到教會祝福」而已,那這兩套不同的制度,就已經證明了我們確實有歧視!
坦白說,我不覺得我們有必要從現行的異性戀的婚姻關係,拆成「異性戀婚姻」與「異性戀民事結合」兩者。
臺灣主推伴侶法的同志團體,有些人正是希望如此。
她們的一個理由是:有些異性戀的伴侶,長期交往數十年,但卻沒有結婚;社會應該給這些人等同於婚姻關係的法律空間。
這些話看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實大有問題。
適用「異性戀民事結合」者,大概可分為兩種人:a.兩者都未婚;與b.至少一人已婚。
就a.情況而言,在現行民法架構下,兩個單身的異性戀者其實擁有百分之百的婚姻自由(若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如果她們擁有可以進入「民事結合」的自由,也願意進入這樣的緊密關係中,何以她們不願意結婚呢?
當然,有些人就是不願意結婚,這種事情本來就勉強不來。
但如果我們設計「民事結合」的目的,是為了讓那些“可結婚但不願意結婚”的人,有機會結成一個「比普通男女朋友更強的緊密關係」;那對於那些“不滿足於普通男女朋友關係,但又不願意進入民事結合”的人,我們應該設計什麼制度?「準民事結合」嗎?
倘若我們必須為了這些“有結婚的可能,但沒有結婚的意願”的人而設計新的制度,那我們是否也應該設計一個新制度,給那些“想要開車,但不想去考駕照,或是考不上駕照”的人,設計一個新制度好讓她們可以開車呢?
同理可循,任何“想要享受法律權利或利益,但卻不想承擔成套的法律義務”的人,是不是都可以主張社會應該滿足她們的這類需要?
對於b.情況而言,有些是配偶逃家,有些是自己逃家(多半是家暴或不堪同居,但也有是躲債的)。對於這些人而言,她們希望脫離前一段婚姻關係,但礙於某些情況而無法遂意。
儘管她們的情況很值得同情,但我不認為設計一個「民事結合」就能幫她們解決問題。因為,倘若我們允許「民事結合」與「婚姻」並存,則這樣狀況會嚴重破壞我們的民法系統。
比方說,有些夫妻婚後選擇採取共同財產制。倘若夫或妻之一方,事後逃家另與她人結成民事結合關係,則這位第三人到底能不能與前述二人共享財產呢?若不能,則這等於否定了「民事結合」的共同財產可能;若能,則婚姻的共同財產便變得沒有意義:因為倘若夫或妻之一方,心存惡意想侵吞共同財產之大部分,只要逃家後另外與第三人結成民事結合,即可瓜分掉超過一半以上的財產。
再說,如果一個人可以同時兼有「婚姻」與「民事結合」兩種關係,則她可不可以同時兼有多個「民事結合」關係?如果可以,這豈不是等於直接瓦解了現行民法的單婚制?
若想真正幫助b.類人,我們應該作的其實是增強判決離婚的機制。而事實上,現行民法的走向,也越來越能擴大解釋「不堪同居」四字。倘若法庭能幫助b.類人順利脫離前段婚姻關係,則這些人自然可以與後來交往的伴侶結婚,而非搞一個「民事結合」奇怪的制度。
再說,b.類人中,有的是與人通姦或發生外遇者。倘若我們設計「民事結合」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已婚人士與她人通姦並共同生活的需求,那我們還需要「婚姻」制度作什麼?再說,如果我們允許「婚後通姦」,那我們顯然也不可能反對「民事結合後通姦」;如此一來,「民事結合」與「普通男女朋友」便沒有太大差別,那設計這種制度的意義又何在?
當然,法律上的民事結合,絕對還是比普通男女朋友要來得緊密;不僅理論上應該可以得享各種關於眷屬的權利與福利外,也可以共享財產與擁有拔除維生裝置的權利。
但這因為這些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很重要,所以我們傳統上認為只有「婚姻」中的兩個人才能夠彼此排它性地相互涵攝。倘若新設計的「民事結合」提供了人幾乎等同於「婚姻」的各種權利福利與義務,那我們到底為了什麼要把同一套東西弄成兩個法律名詞?
所以我認為,主張「異性戀民事結合」是沒有意義的,除非我們的目的是要把所有的婚姻關係都改稱之為民事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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