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黃國昌〈學者該站出來,面對會計法不應縮頭〉雜談(20130606)
民主國家,立法權專屬於國會,這是基本定義。國會通過的法律案,如果行政經關覺得有窒礙難行的地方,當然可以賭上閣揆的政治生命提出覆議作為對抗;然而,覆議不能取代立法權,它只是否決權。一經覆議成功,該法案就會死掉,於是一切重歸於零。
換句話說,除非行政機關認為整個法案有嚴重難以執行之處,不然沒有什麼理由與正當性要提覆議。
那現在問題回來了:「職員」與「教職員」,少了「教」字到底是立法瑕疵呢?還是立法者刻意為之?
倘若是刻意為之,則民主國家尊重立法權,除非特例(例如認為整部法案都有窒礙難行之處),不然應該尊重立法者的意志。這是常態。
倘若是立法瑕疵,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司法機關在訴罪判案時,當發現這些立法瑕疵所形成的疑義會影響行政或司法程序的運作時,她們自然可以依循統一解釋的方式,向立法院尋求統一解釋,或甚至是由大法官來探究立法者真意(或憲政原理)。
當然,立法院如果自認為通過的法案不夠週延,即便三讀後,也還是可以自己再次修改。這是立法院的專屬權力。
但現在的情況是怎麼樣?顯然,會計法修法之後,原本寄望除罪的某幾類人中,只有其中若干幾類得到除罪,於是就有一群人開始叫囂,要求通過覆議程序把整個法案全部廢除掉。
這個邏輯是很奇怪的:除非我們認為,不管是民代也好,大學裡頭的職員也好,還是教授,以上人等的報帳責任全部都不應該除罪化,不然我們並沒有任何理由與正當性去主張廢除一個往除罪方向前進的法案。
立法瑕疵也好,立法者刻意為之也好,就算該法案的內容不如某些人的意,也不代表該法案全部都是錯的,所以應該用覆議的方式全面封殺。
一個法案一旦死掉,要想再次通過,其實從來都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整個過程中,有無限多種可能會扼殺法案的協商談判;有時候是有別的更優先法案需要討論,有時候是個別委員面臨改選或有選區壓力。重新一次程序,就得重新面對一次諸多不確定因素的檢驗。從來都沒有人可以保證,立法院即便在最近一次會期馬上把加入「教」字的法案送入程序,一定就能在該會期內完成三讀。
試想,假設我們大家都支持「取締酒駕」,我們會因為「現行的取締標準尚嫌寬鬆」而主張「把一切取締酒駕的法規都廢除,等日後重新立法完畢後才開始取締酒駕」嗎?我想不會。因為一旦前法廢除,則直到後法成功通過立法以前,這段期間都是取締酒駕的真空期。如果我們支持「取締酒駕」,怎麼可能會單單因為「取締標準不如己意」而寧願暫時廢除「取締酒駕」的法規呢?這完全就是因噎廢食。
換句話說,現在跳出來主張「覆議」者,如果不是不懂立法程序與民主政治原理,則必然就是反對「除罪化」者。
法律學者跳出來呼籲學界人士爭取自身權益,這點我不反對。但要想保護學者報帳免受罪罰,其實有很多方法:可以形成壓力團體遊說國會再次修法,可以透過已經被起訴的學者在訴訟中提出司法解釋的聲請,可以請校方把所有報帳責任都交給會計室職員來扛(這樣就算報錯帳,學者也可以因為沒有經手而不用受罰)。
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偏偏就是有人喜歡叫囂「覆議」這種完全不能解決問題的手段。這些人心中到底想些什麼?她們到底是希望幫學者解套,亦或只是酸葡萄心理地想把已經除罪的別人也拉下水?這我始終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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