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日本自衛隊雖然沒有設置專門的軍事法院(雖然戰後憲法允許自衛隊成立軍事法院),但自衛隊其實有自己專責的軍事調查體系。也就是說,審判雖然是普通法院,但調查工作還是自衛隊自己人在作。
另外,歐美很多國家的軍法體系都允許部隊指揮官擔任軍法刑案的第一級調查者(尤其是當部隊所在地沒有編制專責的軍事檢查官時)。換句話說,到底「該移送軍事法庭?」還是「該用罰勤禁閉等內規處置?」這個問題,其實在很多國家的軍隊裡頭,是由第一線指揮官負責的。
這些國家的軍隊與軍法,看在臺灣鄉民眼中,大概也是黑幕重重、球員兼裁判到死了。
奉勸鄉民們:在無的謾罵之前,請先想想何以歐美多國的軍法會有這種設計?而人家的軍法體系同時還是堅持無罪推定原則?
把軍隊打成鐵板一塊,把所有軍官不分青紅皂白全部打成壞人,然後把所有案件可能相關的官士兵全部當成是殺人正犯,這樣作就能找到正義嗎?我真的不以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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