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建議徐世榮教授就其被逮捕案尋求行政救濟(20130726)

除非今天大家已經認為,這個社會已經不存在任何的法制與法治(可能是國家已經無法進行實質統治了,也可能是國家已經失去統治的正當性了),不然,如果認為國家、政府、公務員、警察的行政作為已經侵犯人民合法權利,最直接而且最正當的回應方式,就是去提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大法官釋憲。再不然,透過遊說國會直接修改被我們認為有爭議或不適當的法條,也是一個辦法。

如果認為逮捕是非法,真的建議趕快去提告要求國賠。用合法手段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天經地義的。

幾乎任何人本質上就會慣性地以自己的利益與立場來理解事情。「詮釋法條」這件事也不例外。律師(尤其是律師)不過是對法律有職業等級熟稔程度的人,律師對法條的詮釋,不等於就是絕對正確的「真理」;不然,法庭上就不會有「兩造律師針對同一法條各有堅持」的事情發生了。

無論是大陸系成文法或海洋系判例法,法條中的各種法學原則、立法精神與憲政原理,是否存在在個案中也能成立,這終究得靠兩造雙方的法律攻防及法官的思考裁量,才有辦法決定。

沒有經過法庭上的攻防,但憑自己覺得「有違法之虞」,其實跟對方的「一切合法」是一樣的空話。

在網路上拉簽名串連、聚眾抗議,甚至是叫囂謾罵,這些都無法解決直接的問題(亦即:如果人民的合法權益真的因為政府的行政處分而受損了,應如何回復其行政處分?又應如何補償人民的損失?),更無助於釐清我們社會對於法律條文、法學原則、立法精神與憲政原理的爭議、歧見、誤解與無知。

叫囂、聲援,這些都是政治動作,最終只可能滿足政治利益。用政治手段想解決法律問題,那雖然可能,但通常都不會有太好的結果。

要革命,請等連法院都開始踐踏人民權益了再說。那時才有正當性跟必要性。

今天的臺灣,從來都不缺腦殘的憤青,臺灣缺的是真正關心如何解決問題的意見領袖。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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