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警方白目不等於警察國家復辟(20130726)

雖然警方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確實擁有若干關於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行政裁量空間,但最後的判斷權力還是在檢察官手上(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任何非告訴乃論罪,如果檢方沒起訴,法官就不能開庭審理。儘管實務上,檢察官為了減少自己的業務負荷量,通常會希望警方先盡量完成絕大多數的蒐證或證據保全工作,但到底蒐到的證據有沒有用?足不足以判斷行為人的犯罪?這部份不是警方能過問的。

當然,實務上,警方為了增加自己破案的績效,通常不會故意把證據不足的案子移送地檢署;但警方到底應該根據哪些原則來作出「移送地檢署」的決定,其實沒有通則性的絕對標準,而且絕對是case by case地作判斷。

理論上,警方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就可以把手上的案子移送地檢署。當然,如果警方一天到晚移送一堆罪證不足的案子到地檢署,這樣只會徒然增加地檢署的業務量,於是檢警雙方的關係就不會太和諧;而沒事亂移送案子的第一線員警,本身也得承擔「定罪率低」的業績污名。

也許警方這次的移送,是基於「這次的案子太過高度政治性,所以移送地檢署讓檢察官去作最後決定」的心理。我想這非常有可能。

這種心理當然稱不上好,也不是那麼值得鼓勵,但擁有這種心理本身並不犯法,而且也不一定構成業務過失。充其量就是白目了點。

當然,人民如果因為警方的白目,而被拘留(自由受到損害),或至少是浪費了私人的時間作筆錄、審訊、移送上,會覺得「很冤枉」其實份屬尋常,非常可以同理。因此,如果徐世榮教授真的覺得自己的自由與時間受到損害了,我們應該努力勸他勇敢地站出來提出行政救濟程序,讓法官來懲罰這些白目的警察。

當然,身為運動者,我想聰明的運動者都不會像我一樣蠢,把這次的事件浪費在行政救濟之上。畢竟,行政救濟就算成功,最多也只是懲罰了幾個前線員警罷了。聰明的社會運動者,絕對會好好利用這次的事件,左手高喊愛與和平,右手痛泣自己的自由與健康遭到了莫大的傷害。畢竟好不容易逮到機會,不狠狠地把警方、檢方、政府剝下兩層皮,這樣怎麼夠本呢?

剝下來的皮,不僅可以拿來壯大自家組織的財務,也可以增加能見度、名氣與正當性。操作得好的話,也許還能捧出一兩個清新面孔出來選個議員立委的,這樣豈不上算?

當然,像我這樣的蠢人,永遠沒有辦法成為一個成功的職業社會運動人士。這是我個人臉皮太薄與說謊能力不足等侷限性的緣故。所以活該我無錢、無權、也無勢,還無戰友同志可以幫我聲援連署地撐腰充場面。

也罷!這種ambulance-chasing的飯,終究不是我這種蠢人吃得起的。這點自知之明,我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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