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新聞報導屬實,則徐世榮教授被逮捕案根本不是什麼警方執法過當的問題。
雖然我不鼓勵這種態度,但有些運動者總是喜歡採取「烈士」的方式來吸睛、來滿足自己的彌賽亞情結。然而,拜託一下,想當烈士,好歹也拿出點當烈士的誠意嘛!
若想突顯整個《集會遊行法》是惡法,想以身去碰撞,好爭取這個議題在法庭上乃至於大法官會議上露臉的機會,這是我可以接受的。
但倘若自己想要去碰撞法律,然後碰了才在那邊喊痛、喊委屈,這樣子半吊子的態度也想當烈士?好像有點糗吧?
至於那些現在還在叫囂「警察的行政處分觸犯強制罪」的人,麻煩看一下下面的條文:
行政執行法(現行版本是2000年通過的)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
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警方依法是有權對人、對物、對空間進行強制行為的。
如果認為警方在個案上的判斷不合理,導致人民的法律權益受損,真的拜託趕快由當事人去提出行政救濟程序。
如果認為警方所依循的法條本身就是惡法,真的拜託趕快去立法院前陳情,好督促國會修改法律。
如果想當烈士,真的拜託趕快去牢裡蹲幾天滾點資歷(如果真的沒辦法,去毆打警察官員,或是學楊儒門去公共場所放個炸彈都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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