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當學者跑去幹名嘴的事--批判石之瑜教授「氣憤文化論」>雜談(20130730)

把石教授稱之為「名嘴」,大概是我所能想像到最荒謬的事情之一了。

原文說:「在政治中,客觀的正義總是有理由凌駕於主觀的善惡之上,因為唯有正義才是政治的合理性的來源。」

「客觀的正義」?這算什麼?柏拉圖上身嗎?

整個西方世界,談「正義」談得最用力的,無不溯源於柏拉圖。東方(中國或印度)在更上古的時代不是沒有哲學家,但幾乎都不談「正義」。所以,若說「柏拉圖是談正義的第一人」其實不會有太大錯誤。

當代談正義談得最用力的,羅爾斯算是一個。但即便是羅爾斯也只敢說他的正義論只是〝一種〞正義觀(A theory of Justice),而非〝絕對〞的正義觀(THE theory of Justice)。不是我要把羅爾斯奉為權威(因為我並不認同他的很多論點);但連哲學界如何討論「正義」都不知道,居然也能叫囂「絕對正義」或「客觀正義」,這種事情還真的非常讓我大開眼界。

確實,古今中外幾乎大咖一點的思想家,甚至是文學家,幾乎都會討論「正義」。但儘管大家都討論正義,卻沒有人能成功地拿自己的正義觀來說服別人(或後世的思想家、文學家)。「客觀的正義」長什麼樣子?它其實比火星人還要難以想像。如果「客觀正義」這東西從來沒存在過,現在居然還有人可以把它說成是「一切權威與正當性的來源」,這豈不荒謬?

把自己對於「正義」的想像說成是客觀的、絕對的,然後再拿這樣的論點來批評別人是〝名嘴〞,這樣態度實在不足取。

原作者罵石教授,理由是石教授的文章似乎在為「體制」背書(雖然實際上石教授原文根本沒有那種意思)。原作者聲援台大學生去罵江老師,理由也似乎是因為江老師默許了「體制」作為一種必要之惡。

但從頭到尾,我都看不出原作者所指的「體制」到底是什麼。「國家」?「憲政制度」?「刑法」?

如果根據三權分立原則,總統也好,行政院長也好,本來就無權也不應該介入司法審判的個案(洪下士案)。如果根據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總統也好,行政院長也好,本來就無權也不應該介入地方政府的行政決策(大埔拆屋案)。

人民對行政程序不服,對司法審判的進度不滿,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事後尋求正當且合法的司法、行政法救濟管道。這些管道從來都擺在那邊等利害關係人去啟動。

如果學生要討論土地徵收制度不合理,又或者要討論軍法體系與軍事檢查體系的問題,這沒有什麼問題。很多學術論文與專書著作都現成擺在那邊,去圖書館找找都可以找得到。

問題是:現在很多學生連最起碼的功課都沒作,但憑自己對於體制的「想當然爾」就開始指著師長、警察、官員的鼻子就痛罵。

到底是社會真的很辜負了年輕人的期待?還是年輕人自己太過不用功,然後把自己的無知與想像當成是「真理」地期待社會上的所有人都應該照著作?

如果非得要「行政院長親自去干預第一線警察的執法」這樣才叫合乎學生對正義的期待的話,那行政院長如果下令「抓人」,這樣算不算正義?顯然不會,因為學生並不會「行政院長有去干預」而就認定其為正義,因為學生們早就認定了「抓人=不正義」;學生之所以開罵,不是因為「行政院長沒去干預」,而是因為「行政院長沒去阻止抓人」。

到最後,學生們要的根本不是「正義」,而是要「順著她們的意」,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被定義為是正義。

這年頭,自我中心的學生或運動者,胡亂地把自己的個人好惡說成是正義,並動輒指著別人罵、戴帽子;然後也有很多自以為是知識份子之流者,誤用、亂用一些現成拿來的關於「自由」、「民主」、「正義」的語言,聲援或替前述的學生或運動者幫腔。世事既然已經如此,也難怪大家都會覺得末日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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