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

公民不服從與憲政框架雜談-4(20130823)

最近很多社運朋友開始熱烈地討論起「公民不服從」這個名詞。其實我一方面很能理解,但一方面卻又不能理解這樣作的意義是什麼。

之所以能夠理解,是因為我知道「公民不服從」這個詞從梭羅以來就被視為是一個充滿道德光環的浪漫概念,所以社會運動者或任何認為自身信念是真理者,當然都會喜歡援引「公民不服從」來合理化、正當化自己所意欲發起的運動。

雖然我能理解「公民不服從」在學理上的複雜討論,我也能理解社會運動者何以喜愛使用這樣的語彙,但我不能理解這樣作的意義是什麼。

一方面,即便是學界或哲學界,「公民不服從」的定義其實仍然很分歧,甚至可以說並不存在精準的定義。如果一定要定義的話,「公民不服從」就是公民基於自身的良知、信念、信仰等價值觀,以不服從行政統治或法律統治的手段,來表達出其抗議與不滿,最終期望達成影響行政或法律的目標。

這個應該是就我所知關於「公民不服從」最交集的定義了,但它嚴格講起來仍然是個很空泛的定義,因為它欠缺明確的操作型定義與流程。

比方說,哪些抗議行為屬於「公民不服從」?哪些屬於「憲政體制內的抗議」?這兩者之間的界線到底在哪裡?這個問題,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而且看法之間經常分歧。

又比方說,行使「公民不服從」作為政治運動手段者雖然經常會宣稱自己所採取的是「非暴力」的方式,但「非暴力」的定義在哪裡?跟警方推擠拉扯算不算暴力(街頭運動最常出現的情景)?丟雞蛋算不算暴力(這也是街頭運動很常出現的情景)?扔石頭算不算暴力(比方說薩伊德跑回老家丟石頭以聲援阿拉伯民族運動)?丟擲汽油彈算不算暴力(比方說日本農民陣線抗議政府興建機場,又比方說日本與韓國的學運或工運)?

如果我們定義「扔石頭」或「丟汽油彈」這樣的行為屬於非暴力,那「在人少但仍屬公共的場所放置炸彈」算不算暴力?「用羞辱的方式與手段針對被抗議者的身份、名譽、自由或身體安全作打擊」算不算暴力?其中的界線在哪裡?這個界線又應該由誰來決定?絕大多數討論「公民不服從」的學者,對此並沒有共識或定見,爭議仍然不小。

但有爭議的不只是「非暴力」這個原則而已。

自從「公民不服從」這個字眼被發明之後,有非常多的抗議運動、政治運動都援引之作為正當性的來源,但抗議的內容、手段的激烈程度,甚至是抗議的對象都大有不同。倘若「公民不服從」所訴諸的是人民對抗暴政的洛克系的自然法觀點,則「公民不服從」便只可能針對擁有行政權的首長而為之;但卸任總統李登輝被人潑過紅墨水,身為民意代表的邱毅被人掀過假髮,而僅有公民身份的穿著皮草的名模則被動保人士淋過糞。

我知道前述例子的行為人都沒有宣稱自己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手段,但我同樣也看不出為什麼她們不能把自己的手段宣稱是「公民不服從」?這些抗議者並沒有採取毆打或禁錮的手段,所以她們當然可以宣稱自己是採取「非暴力」手段。這些被抗議的對象雖然都不是〝當時正擁有行政權力〞的行政首長,但前述三個被抗議者,亦或是曾經擁有過行政權力,亦或是有權力影響行政權力,不然就是有社會形象或一般人審美觀的公眾影響力;顯然都是高度擁有影響力(影響力這個字眼,在政治學上經常被等同於權力,在此姑且不作細談)的人,則為什麼抗議者不能引述「公民不服從」來對抗這三者的權力?再說,這些抗議者終究可以說她們〝不服從〞於國家的刑法甚至憲法,如果她們真心認為刑法與憲法都失去正當性的話。

但問題又來了。倘若我們同意「『公民不服從』的對象可以不只是行政首長」這點,則「公民不服從」的適用範圍就會變得非常大:不僅動物保護團體可以援引「公民不服從」去抗議名模,環保團體可以援引「公民不服從」去抗議高排碳企業,甚至有債務糾紛的兩造雙方,都可以相互援引「公民不服從」地忽視民事裁判程序進度,而去對方家門口塗鴉或潑糞了,不是?

好吧,顯然我們可能很難同意「『公民不服從』的對象可以不只是行政首長」這點,而可能堅持「『公民不服從』的對象只能是現任的行政首長」,那到底公民在何時才能針對行政首長而行使「不服從」的手段呢?比方說,歐巴馬宣誓就職後四天,有數萬名基督徒上街頭抗議歐巴馬可能或即將提出的墮胎法案。雖然這群基督徒當時沒有宣稱自己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手段,但她們到底可不可以這樣宣稱呢?公民到底可不可以就行政首長未來有可能提出的行政作為而預先「不服從」呢?甚至,公民到底可不可以〝不服從〞一個行政首長的職位本身,無論這個行政首長曾經、正在或未來可能提出怎樣的行政政策呢?

倘若我們認為「公民僅能就現任行政首長已經提出的行政政策或已經作成的行政處分而作『不服從』」,那到底公民可不可以就一個〝與她個人無關〞的行政政策或行政處分而作「不服從」呢?宗教良心犯因為違反《兵役法》而必須受到刑罰,但其它已經服過兵役或不需要服兵役的公民,顯然還是有針對「宗教良心犯」而援引「公民不服從」代為抗議的可能性與正當性。

但這樣一來問題就更複雜了:「拒絕繳稅」或「抗稅」是個常見的「公民不服從」手段。但理論上,人民只可能抗「自己的稅」,而不可能去抗「別人的稅」。比方說,如果我的祖先絲毫沒有半點遺產可以留給我,則我顯然就不可能去〝抗〞遺產稅,因為我自始就不需要繳遺產稅。顯見「抗稅」作為一種「公民不服從」的手段,它從來都被限制在「自己」的名義之中。

那麼,雖然我可能因為不需要繳納遺產稅而無法在自己身上用「抗稅」的方式來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手段,但我到底可不可以去抗議別人所必須要繳納的高額遺產稅呢?我又可不可以去抗議「遺產稅」這個制度呢?後者顯然是可以的,但前者就不一定了;如果這位「別人」覺得遺產稅的稅率很合理,她也很樂意貢獻國庫,那我顯然不能去「不服從」一個當事人本人都很樂意服從的行政政策或行政處分。

那麼,同樣是「公民不服從」,何以「抗稅」不能被代位地不服從,而「宗教良心犯」卻可以被代位地不服從呢?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前者違反了當事人本人的意願,而後者則支持了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如此一來,顯然「公民不服從」的理論基礎,就不能只是建立在某種良知、信念、信仰等價值觀之上,而還必須要具備「主動不服從的意願」。

既然如此,則「公民不服從」顯然就永遠只能由那些實際受到行政政策或行政處分影響的人來行使,因為只有她們本人開始表達了「不服從」的意願後,社運團體或其它聲援者才能據此開始介入而發起所謂「公民不服從」的運動。但嚴格說起來,真正在行使「公民不服從」手段的,終究還是只有當事人本人而已,其它人只是去聲援、敲邊鼓的。

那問題又來了:倘若行政政策或行政處分的當事人本人,現在雖然表達了「不服從」的意願,但昨天以前卻都還是「服從」的,那她這樣可不可以行使「公民不服從」呢?理論上應該是要被同意的,因為如果我們不同意「人民得在行政政策執行後或法律施行後突然決定不服從」,則一切的「公民不服從」都不可能發生了。

那麼,公民到底應該在行政政策執行或法律施行後的多久時間內(後),才有開始決定「不服從」的正當性呢?在這點上,就我印象所及,好像沒有學者提出過明確的期限規範。這很可以理解,因為會去支持「公民不服從」論的學者,終究不會傾向用一個死的「時間」來限制公民發動「不服從」的可能性。

只是這樣一來,問題又來了:英國是沒有成文憲法的。理論上,英國自從大憲章以降的一切法律或前例,都是英國憲政實踐的參考來源與法源。那麼,今天的英國人可不可突然之間決定不服從英國數百年來的各種憲政原則與法源呢?或者我應該這樣問:公民到底可不可以「不服從」憲法與憲政框架呢?

如果「公民不服從」主張人民可以毫無預警且無須任何前提地就撤回人民對法律乃至憲法的同意,則一個社會在完成修憲或立法後,如何確認明天不會有公民突然反悔了呢?甚至,如果「同意」完全不存在期限,則我們如何確認今天我們以為基於社會全體共識而作成的政治決定,不會在明天突然被公民因為後悔而開始不服從呢?

很多「公民不服從」論的支持者會援引美國社會反越戰的例子。對反越戰主義者而言,派兵參與越戰本身是不道德、不正義、不合理、不正當的行政決定。但,同樣是為了國家利益而出兵她國,在阿富汗戰爭上的例子上,在第二次伊拉克戰爭的例子上,美國社會被「反恐」與「大規模毀滅武器」兩個有色眼鏡給蒙蔽了,所以在這兩場戰爭中,反戰的聲音一直很弱(隨著戰事平定但卻仍然持續增加死傷人數,社會上的反戰聲音才逐漸增加起來)。何以美國社會的公民們,可以覺得「越戰」是不道德、不正義、不合理、不正當的行政決定,但卻不認為「阿富汗戰爭」、「第二次伊拉克戰爭」以及「反恐戰爭」是不道德、不正義、不合理、不正當的行政決定呢?當賓拉登手無寸鐵地在自宅中被海豹隊員槍殺的時候,卻只有少數國際法學者膽敢質疑這樣的行政作為是不道德、不正義、不合理、不正當的,而幾乎整個美國社會都熱烈地、歡欣鼓舞地慶祝九一一事件的元兇被〝伏法〞。

顯然,公民的意願其實常常在變動,而且不一定總是「人多就是正義」。

如果「人多就是正義」,那到底「公民不服從」可不可以不服從刑法呢?理論上應該可以,畢竟刑法終究也只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的一般法律而已;如果「公民不服從」可以被援引用來對抗《所得稅法》或《兵役法》,何以「公民不服從」不能對抗《刑法》?

如果「公民不服從」確實可以不服從刑法,那一個社會該如何處理殺人放火強姦綁架等罪行呢?但憑個人良知嗎?顯然,在前述謀殺賓拉登的例子裡,當能滿足了很多人的情感需求時,「謀殺」就會被視為是道德、正義、合理、正當的。如此一來,《大逃殺》或《飢餓遊戲》所描述的場景,顯然也是主張「公民不服從」論者所應該能夠預期到的。


對我來說,所謂「公民不服從」其實只是句聽起來漂亮的空話,因為它絲毫沒有任何有助於解決政治體制設計的可行性。

「公民不服從」之所以聽起來有魅惑人的力量,就是因為它訴諸了超越現行一切法律與憲政框架的某種「超‧正當性」。既然這種「超‧正當性」是憲政框架自身所不可能處理的,則我們就只能沒有辦法去檢查這個「超‧正當性」的正確與否,因為我們沒有針對檢查這個「超‧正當性」而作投票表決的法源,我們也沒有授權任何機關針對這個「超‧正當性」作檢查。換句話說,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沒有任何一者可以去檢查這個「超‧正當性」的正確與否。一切到了最後,純粹只能看這場「公民不服從」運動到底號召到多少人來支持而決定。

也就是說,所謂的「公民不服從」,說穿了,只是一種追求個人心中價值的政治手段。當這個政治手段凝聚了足夠多的壓力,則它就有了正當性;反之,它就沒有正當性。

所以,「公民不服從」雖然宣稱「非暴力」,但它其實本質上是最赤裸裸的暴力或權力鬥爭。民主機制雖然也強調「比人數」,但好歹民主機制必須要有憲政框架作為基礎與法源;而「公民不服從」在發動的流程上、行使的範圍、如何避免被濫用等問題上,完全不存在學理上、實務上的共識,也不存在可行的操作型定義與概念。

這種「欠缺憲政可行性」,其實正是「公民不服從」之所以本質上是一種暴力鬥爭(而且還是一種比「國家用法律或警察規範人民」還要更糟糕的暴力手段)的原因:

國家作為唯一的合法暴力使用者,其暴力或權力的使用,必須以「國家統治的正當性」為限。在民主國家,非經憲政民主程序,不得出任行政首長,也不得立法或形成政策;而司法審查與憲法審查則永遠不斷地在檢查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否有侵害見諸於權利法案中的各種憲政權利。所以,國家的權力是受到法律約束的,人民的權利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如果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則憲政機關有責任與義務去糾正並保護之。

但由於「公民不服從」所訴諸的是超越一切現行法律與憲政框架的「超‧正當性」,則無論其價值內容為何,它都不可能是已經被納入憲政框架的那些憲法上或法律上的權利。因為,如果「公民不服從」所主張的價值其實就是已經被現行憲政體制所接受的那些憲政原理或基本權利,則公民就沒有任何必要去訴諸「不服從」,而只需要去「服從」憲政體制自身就好了。

所以「公民不服從」終究只能針對那些現行憲政框架所不同意或所認為沒有必要加以保護的價值而發聲。正因為這些價值已經超越了憲政體制所能處理的範圍,所以「公民不服從」才可能存在理論的正當性。換句話說,如果「公民不服從」所主張的價值(無論這個價值是特定的政策、實體的法律或是程序性的法律,甚至是政府組織法、違憲審查程序或修憲程序),本身就已經是憲政體制所承認的,那這種「公民不服從」不僅沒有意義,而且也沒有任何的正當性。

試想一個可能的情景:某宗教的信徒因為堅持主張素食主義,因此認為政府開放外國肉品與允許民間設置各種屠宰場是不道德、不正義、不合理、不正當的行政政策,於是決定要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方式,不僅發動集會遊行,甚至還號召信徒拒絕繳稅與拒絕服兵役。如果我們的社會只有百分之一或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民支持這種論點,則這種「公民不服從」很難會被認為是有正當性的,因為它的主張如果要成立,則其它所有人就不再擁有「吃肉」的自由了。但,如果我們的社會有百分之四十九的人支持這種論點,則這種「公民不服從」就很可能會被社運團體或宗教團體認為是有正當性的了,儘管這個社會仍然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反對這種主張。

「公民不服從」這種論述,本身沒有任何可以解決這種價值衝突的機制。素食主義者根據自己的良知、信念、信仰而主張全體社會的人都應該素食,或政府不能進行任何有利於食用肉品的政策,並因此決定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手段,這是可能的;但這樣的「公民不服從」到底有沒有道理?有沒有正當性?有沒有必要性?「公民不服從」理論家對此幾乎沒有共識。

不正義的言論有沒有可能得到很多群眾的支持?確實是可能的。很多激進民族主義、宗教基本教義派、種族主義團體或反同志社團,在一般民間都有很多人支持。面對這些價值,「公民不服從」理論家沒有任何的理論基礎,可以去評斷這些個別團體的主張與價值的正當性,因為她們幾乎都訴諸個人自己的良知、信念、信仰。

所以到最後,「公民不服從」終究只能訴諸暴力或壓力,因為對於「公民不服從」而言,支持的人數就代表了正義自身。

自由主義的民主憲政,終究會守住「憲政基本權利」這條底線:當社會出現多元價值的衝突時,憲政機關會根據憲政原理與基本權利的優位順序,來試圖處理價值衝突的問題。所以,真正的民主國家,沒有辦法坐視多數暴力對憲政基本權利的侵害。

既然「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來源,除了個人自己的良知、信念、信仰外,就只有支持者的人數多寡而已,則「公民不服從」便永遠不可能避免出現多數暴力對異己基本權利的侵害,因為異己所主張的「基本權利」很可能自始就不見容於我的良知、信念、信仰等價值系統之中。正如前例中的極端素食主義者否定了異己選擇吃肉的權利一般。

既然「公民不服從」本質上只是一種暴力,是一種權力鬥爭的手段,則它與「利益團體動用群眾遊說修法」及「使用恐怖手段或軍事手段發動革命」之間的差異,就只是光譜上的遠近差異而已,而非本質上的差異。唯一的差別在於:「主張修法者」知道她們承認體制,「主張革命者」知道她們不承認體制,而「主張公民不服從者」一邊說自己不相信體制,但又不肯說自己不承認體制,所以只能半吊子地搞點嘉年華式的活動自娛娛人一番。

行政權或立法權如果侵害了人民的憲法權利,人民當然有抗爭的正當性;如果人為了爭取自己或所屬團體的利益,人當然可以動用群眾形成壓力來修法。但那叫「政治運動」,叫「群眾運動」,不叫什麼「公民不服從」。既然集會遊行或請願言論都是憲法所保障的法律權利,則它自然也會受到憲法考量其它公共利益所作的規範。

「公民不服從」只對超越憲政框架的價值有理論上的正當性而已,而實際上則要看它能否得到社會多數的支持。所以,其實它就是一種革命;只不過是理論家不願承認成王敗寇的現實,於是動輒用良知、信念、信仰去塗抹一番罷了。

沒有留言: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