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文明,指的不是「得以認識超越人類世俗社會已知各種知識範疇與規範」的能力高低。因為如果是這樣,那人類判斷文明與否與文明高低的標準,就只可能從是否擁有普世宗教觀來判斷。
所謂的文明,就是社會中的人從文化中學習到了多少東西。(文化指的就是日常生活的累積)所以,我們從日常生活的各種經驗中學到的更多,我們也許可以說自己是更文明。
會不會上博物館,懂不懂洋文,這些都不是構成文明的必要條件。
「公民不服從」是一些文學家與哲學家發明的詞彙。它聽起來非常的浪漫,因為它訴諸了某種超越人類現存社會的一切政治與法律規範的更高的價值。有些人把這些價值稱為「自然法」,有些則比較熟悉「普世人權」這種詞彙。
但問題是:「公民不服從」到底內涵為何,其實不同哲學家有不同的見解。有些政治哲學家並不喜歡這個詞(儘管她們可能最終還是希望保留某種對這個詞的運用彈性),因為它沒辦法被精準地定義,也沒辦法被清楚地討論。
「自然法」在羅馬之後、宗教革命以前的西方,很清楚就是由某個宗教權威集團所壟斷的一種宗教見解。這種宗教見解雖然宣稱是普世,但其實內涵到底為何,其實不同的教派,甚至不同時代的同一個教派,見解都有很大的差異。
換句話說,當大家都宣稱自己是在援引自然法作為權威來源的時候,其實誰也不知道我們引的是不是同一條內容;我們更不知道,當我們引的內容有衝突的時候,到底該以誰所引的版本為準。
也就是說:「公民不服從」也好,「自然法」也好,其實都只是一個模稜兩可、人言人殊的東西。我們的社會不可能也不需要把社會秩序與規範的根基奠基在這種東西之上。
放著我們已經存在多年的法理學、法哲學、政治哲學所打好的憲政基礎不用,然後去訴諸一個更模糊曖昧、更不知所云的「公民不服從」,其實等於是承認我們所有現存關於公共秩序、法律秩序與政治秩序都是有問題的。
由於「公民不服從」與「自然法」所希望建立的完美秩序根本還不存在任何的章程與綱領,而且它也辦法從社會上的「異己」那邊得到認同與支持,因此當我們熱烈地主張「公民不服從」時,其實我們正在一邊拆毀民主憲政的框架,然後一邊歡迎無政府主義或霍布斯自然狀態復歸降臨到我們的社會。
所以,只有文明開始倒退,人們才會開始訴諸那個浪漫的、想像的、充滿鄉愁情懷的「公民不服從」與「自然法」來說嘴。也因此,越是談「公民不服從」,其實我們內心隊社會的想像,就越退化回「蠻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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