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

蘇彥圖〈憲政民主秩序下的黨/國分際〉雜談(20130923)

雖然我在進行公共討論的時候,一向很不喜歡提及對方的「身份」或「意圖」,但這一連串的所謂「法律學者批評馬英九踩過憲政紅線」的文章(請恕我在此不詳列是這些法律學者的姓名與文章篇名),實在讓我很難不去聯想到這些法律學者是不是事前有過共識的一致立場,而非各自憑著自己的法學見解而發言。

幾乎無一例外地,這些法律學者的論點幾乎只圍繞著「國會自律」與「黨國分離」這兩點談。但她們談了半天,其實幾乎沒有引用任何法條、判例、憲法條文或憲法解釋來支持她們文章中的立論基礎。

她們所謂的「憲政原理」,一來沒有直接憲法明文規定,二來直接與我國現存且實踐多年的法律與憲政實務經驗牴觸,三來更直接違反大法官對憲法的統一解釋。

最重要的是:她們連日來以不同法律學者名義的各自發言,不僅論點極為一致,論述上的缺陷也都雷同,甚至連自己文章內避重就輕或避而不談的地方都很類似。

誠如前述,我是個非常不喜歡去質疑別人發言時的「身份」與「意圖」的人,因為我始終相信,我們在進行公共討論的時候,可以單憑論理與舉證就能把事情討論得清楚;即便是討論到最後仍然沒辦法有共識,那也必然是「該議題本身就很難有標準答案」所致。所以我不太喜歡在討論時去看對方是「誰」,也不太喜歡去管對方的「意圖」為何。一切就事論事,足矣。

只不過,這些法律學者連日來不斷的留聲機式的公開發文,實在讓我不得不懷疑背後是否存在著企圖形成「三人成虎」效應的動機。

我承認有了這種質疑是我不該,而我始終都很願意回歸就事論事的態度來談相關議題。所以且容我再一次地說明她們這些法律學者所謂的「踩過憲政紅線」的論點何以不牢靠。


----


確實,憲法確實認同國會有自律的空間,不然就不會給予立法委員「會期間的言論免責權」以及「會期間非現行犯或非經立院同意不得逮捕」的特權。但這代表憲法認為只有立法院自己才可以追究立法委員的各種責任嗎?非也。

在關於立法委員的當選有效性問題上,中選會可以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就依照法律註銷當選無效的立法委員的資格;立法院在收到中選會公文後,並沒有推翻它的權力與空間,只能照辦。

在立法委員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定讞後,內政部可以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就依照法律註銷被確定定罪的立法委員的資格,並且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就請中選會辦理補選區域立委或依照政黨推薦名單遞補不分區立委;立法院在收到中選會公文後,並沒有推翻它的權力與空間,只能照辦。

這些都是直接關係到立法委員的「資格」的問題,而這些例子都不必事前經過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也沒有在事後推翻它的憲政權力與空間。

事實是:我國憲法與各種法律從來沒有賦予過立法院關於立法委員的「資格」的決定或裁量空間。

立法委員的「當選」,是由中選會根據候選人的參選資格與選舉結果來判定,不是由立法院的院會或任何一個委員會判定。

立法委員的「罷免」,是由中選會根據選區選民提案的適法性與投票結果來判定,不是由立法院的院會或任何一個委員會判定。

立法院的紀律委員會,最多只能對立法委員作「停權半年」的懲戒處分,不能解除其立法委員職務,也不能罷免或撤銷立法委員的資格。

換句話說,這些法律學者口口聲聲所謂的「國會自律」,只適用於「身為立法委員」的狀態中的國會議員,而不涉及「決定立法委員資格」本身。

有憲政權力決定立法委員資格的,只有選民、司法機關、以及政黨。這是憲法與增修條文本來就存在的設計。

「國會自律」不可能凌駕於選民的罷免意志之上;「國會自律」不可能凌駕於司法機關的褫奪公權判決之上;「國會自律」不可能凌駕於中選會關於立法委員候選資格的認定判斷之上;同樣地,「國會自律」也不可能凌駕於政黨對其不分區立委推薦名單的意思表示之上。

「國會自律」之所以不可能凌駕這些東西,是因為這些東西涉及了決定「立法委員資格」的機制,而「國會自律」只能在「立法委員資格」確定之後才有可能發揮。

雖然《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第13條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一個立法委員並不會因為當選院長而使得任期變得更長(或更短)。同樣地,一個立法委員也不會因為當選院長而得以擁有高於普通立法委員的關於立委資格的特權。

倘若是李慶安當立法院長,她同樣也會因為「候選時具有雙重國籍,因此當選無效」而失去立法委員資格;倘若是顏清標當立法院長,他同樣也會因為「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定讞,因此失去服公職的權利」而失去立法委員資格。這些都不會因為她們身為立法院長(假定她們當年當選立法院長)而有所例外。

所以立法院長本身作為一個立法委員,其立委資格本身同樣是由選民、中選會、司法機關與所屬政黨等機制來決定,而非由立法院自身來決定。換句話說,這些法律學者在最近一連串發文中言必稱的「國會自律」,其實終究只是個假議題。



再談「分權制衡」。

憲法確實規範了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而且有許多讓兩者相互制衡的設計,以達到憲政分權的效果。但這種憲政上的設計,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兩者,並沒有直接規範總統。

儘管我國憲法經過幾次修改後,頗有面目全非之憾;但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目前仍然認為總統是高於五院之上的超然存在。

立法院雖然可以聽取總統提出國政報告,但要不要提國政報告是總統自己的判斷,立法院不能要求總統到立法院來報告。立法院不能質詢總統,也不能作成任何決議要求總統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參考立法院的意見。

立法機關雖然擁有對總統的彈劾權與罷免權,但彈劾案需要大法官作最終同意,罷免案需要全體選民作最終同意,兩者都非立法機關可以獨立完成,所以很難說是立法機關可以對抗總統。

與此相對,形式上,總統並不能直接跳過行政院長而去指揮部會首長,而總統也很難完全不考慮立法機關的意志而隨意任命一個可能會造成「行政立法高度對立,終而導致國政空轉」的行政院長。總統雖然可以被動解散立法院,但真正有權提出者是行政院長(而且僅限於立法院提出倒閣案時),並且在解散立法院前還得徵詢立法院長的意見。所以憲政上,總統也不能可以對抗立法機關。

換句話說,我國在憲政設計上,其實並沒有把「總統」與「立法機關」兩者放在分權制衡的天平上考量。總統專屬的憲法權力,基本上都不直接影響立法機關,最多只能通過「任命行政院長」而與立法機關產生憲政角力;而立法機關在憲政設計上的監督與對抗空間,也都只以行政機關為限,並不能去對抗有權任命行政院長的總統。

再說,我國憲法對於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分權設計,只有針對雙方各自行使其職權的事務上。在與雙方各自憲政職權無關的事務上,憲法並不處理。也就是說,我們不可能一看到有「行政首長與立法委員出現非關職務上的齟齬」(比方說一個行政首長與一個立法委員兩人酒後大打出手)時,就說這是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憲政上的分權制衡設計。我們之所以不能這樣說,是因為衝突若與各自的職務無關,則這類衝突本身就不是憲法所要處理的事情;所以自然不能說這種衝突是違反了憲政上的分權原理。

簡單來說:總統並不會因為擁有「可片面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政權力,於是就被降格成為「行政首長」,然後與「立法機關」並列在同一高度上地被憲法設計成是必須分權制衡的兩造;而即便是憲政上的分權制衡,那也是以職權行使的範圍為限,並不涉及立法委員個人的「立委資格」問題。

換句話說,「分權制衡」概念在「馬英九踩過憲政紅線」的批評上,也是個假議題。



最後談「黨國分離」。

所謂黨國分離,指的是國家應該堅持中立,不得以國家的力量去協助或干預特定政黨在黨務上的運作或發展(方向:國家→政黨),但黨國分離並不是說國家的政務不能有政黨介入(方向:政黨→國家)。前者與後者,這兩個概念其實彼此並不相斥,而兩者其實都是民主政治幾乎不可或缺的作法。

這個世界上,除了少數國家或少數地區堅持採行「非黨派」的選舉制度(例如美國內布拉斯加的州議會)之外,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允許在選票上列記候選人的所屬或推薦政黨的資訊。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會都允許政黨在國會內部成立黨團辦公室,也都允許政黨在選舉前就通過黨綱或政策白皮書來形成各自對國政的既定意識形態或政策立場,甚至也都允許政黨根據「參選人是否願意遵守政黨的政策立場」來決定是否推薦該參選人代表該政黨參加選舉而成為候選人。

政黨本質上就是一個為了形成集體一致的政策立場,並協助從政者競選公職而存在的組織。如果我們要求政黨不能將其意志進入黨籍行政首長或黨籍立法委員的心中,則我們自始就不應該允許「政黨制度」的存在。

換句話說:政黨在政策立場與意識形態上對黨籍從政同志進行干預,不僅是應該的,甚至其實是政黨政治與責任政治的本質;如果否定這種本質,則政黨政治與責任政治將完全不可能。

易言之,這些法律學者關於「黨國分離」的論述,其實是徹底否認了一切民主政治中的政黨政治與責任政治,甚至否認了「政黨」本身。畢竟,如果政黨不能影響國政,不能推薦候選人,不能撤回對候選人的推薦,則政黨到底為了什麼而存在呢?

不分區立委既然是根據政黨的推薦而得以當選,一旦政黨認為該立委不再適合代表該黨,決議撤回其推薦,則該不分區立委就失去其代表該政黨間接取得的民意正當性。這點在釋字331號解釋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既然釋字331號解釋目前仍然是合憲的解釋,而現行選罷法也規定不分區立委必須自始擁有推薦政黨的黨籍,則判斷不分區立委的資格,除了根據國籍規定之外,就只能根據政黨的意志來決定。

倘若這些法律學者關於「黨國分離」的見解為真(政黨不能將其意志投射進入國會,進而改變立法委員資格),則表示無論政黨的意志內容為何,政黨都不能干預不分區立委的資格;但這樣一來,釋字331號解釋與現行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就會變成是空文。

為了讓要這些法律學者的個人見解成立,必須要扭曲現行法律,扭曲累積多年的憲政實務經驗(我國自從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以後,確實有過幾次因為政黨撤回推薦而失去立委資格的實務案例),甚至要扭曲大法官解釋;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不一開始就承認「這些法律學者的個人見解於法於理無據」就好了?由此可見,這些法律學者所堅持的「黨國分離」概念也是個假議題。



----

這些憲法學者“不約而同”地在不同媒體上接連公開發文,宣揚「國會自律」、「分權制衡」與「黨國分離」的論點,並據此批評馬英九「踩過憲政紅線」;但無論是「國會自律」、「分權制衡」或「黨國分離」,她們的論述其實都沒有太多的法理學、憲法學、法哲學或政治哲學上的根據,甚至都只是假議題。

在大眾媒體上公然頂著職銜或身份發言,本來就有用自身身份來增加其發言內容權威性的考量。既然如此,學者的發言就應該以學說、學理或經驗證據等學術知識為本。

法律學者當然可以憑藉著自身的法學知識與經驗來參與公共討論。但若拿假議題來批評總統「踩過憲政紅線」,不僅稍嫌欠缺考慮,而且難免有辱理應比一般人更具備法學專業素養的法律學者身份。

倘若這些法律學者的公開發文,始終堅持一再而再地迴避討論法律條文、判例、憲政實務案例、法律解釋、法理學、憲法條文、憲法解釋、憲政原理、法哲學或政治哲學,而只是迴圈式地、同志間相互聲援取暖式地圍繞在「假議題」上頭打轉,則我會建議這些法律學者最好在落款時不要列上自己的服務單位甚至是學者身份,免得讓人合理懷疑這些發文背後其實存有黨同伐異或自甘作政治輸誠的動機與用心。

要維持別人對學者專業身份的尊重不容易,但要摧毀卻很簡單。學者既然選擇公開發文,就應該要有用自己的學術尊嚴與名聲來為發言內容負責的決心與勇氣;這樣才能讓別人真正尊重學術自由與專業。

沒有留言: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