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假處分 高院:王金平受損難復〉雜談(20130930)

談一點關於〈假處分 高院:王金平受損難復〉的看法。

高院駁回國民黨的抗告聲請,理由是因為王金平一旦失去黨籍,就會連帶失去立法委員資格;如果現在不讓王金平用假處分的方式,在判決確定前先用假處分凍結其黨籍連帶立委資格的狀態變化,則萬一王金平最後勝訴,則其損失沒有辦法彌補。

坦白說,高院這樣的裁定,理由清楚,論點合理,而且完全與民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要旨相符。──如果這次涉及的是一般民事上關於物或債之類的糾紛的話。

我完全認為這次高院的裁定合法合理,但這樣的裁定顯然突顯了我國當前不分區立法委員制度的極度不合理特性。

首先必須要說:高院這次的裁定,其實間接地重新確立了釋字331號解釋關於「不分區立委必須擁有推薦政黨黨籍」的精神。

因為如果不分區立委可以與推薦政黨的黨籍脫勾(如同某些法律系學者所主張的那般),則王金平就不會因為失去國民黨籍而連帶失去立委資格,也就不可能該當這次高院法官所謂的「損失受損難復」之語。正因為不分區立委的資格在現行法規與憲法解釋上,就是必須與推薦政黨的黨籍同捆,所以高院才會裁定王金平得以繼續用假處分或暫時狀態的方式來對抗國民黨對王金平的撤銷黨籍處分。

換句話說,那幾位法律學者關於「不分區立委失去推薦政黨黨籍仍能保有立委資格」的個人意見,其實已經沒有任何憲政與法理上立場了。這是第一點。

但儘管這個第一點很清楚,但由此延伸的問題卻複雜了些。

既然我國目前的法規與憲法解釋,都明白認為「不分區立委必須具備推薦政黨的黨籍」,則這次高院的裁定,其實實質上已經形成對於我國「不分區立委」制度的憲政前例。

何以故?理由很簡單:

理論上,法院(無論是地院或高院)並不能針對政黨「開除黨員黨籍」的處分的政治效果或決策品質的優劣好壞作評論。法院只能就黨員參與政黨時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符合既定的組織章程與民法規定等「程序」的部份作評論。

倘若法院在這次王金平的案子上,把對「聲請開除或撤銷黨籍」的「假處分」的裁定門檻設定得很寬鬆,則這就會使得以後任何不分區立委只要其黨籍遭到政黨撤銷或開除,都可以援例聲請暫時狀態或假處分,用以對抗政黨根據組織章程而作成的關於黨員黨籍的處分。

只要這個門一開,則以後任何不分區立委都等於擁有了「絕對不會被罷免」的免死金牌。因為唯一有法律權力可以罷免不分區立委的,只有其推薦政黨;一旦當政黨無法用撤銷或開除黨籍的方式來處分不分區立委時,則不分區立委在當選之後就可以完全不管政黨的指揮。

也許有些人因為討厭「政黨」,所以不覺得「可以不用接受政黨指揮」的狀態有什麼問題。但這其實問題很大。

學理上認為,民主政治中的政黨,其存在有至少三種意義:a.形成共同政策偏好;b.提供品牌效應提供選民關於參政者的品質資訊;與c.提供競選所必須的資金、人力與行政管理等技術。

在這三者中,不分區立委與政黨的關係只存在a.與b.兩者,而且以b.為主。

當被推薦人頂著政黨光環而當選不分區立委時,這個不分區立委任內的政治命運其實是與政黨綁死在一起的;因為她的民主正當性來自於選民投下的政黨票,而政黨票上終究沒有任何有關她的個人姓名(所以我們永遠沒辦法知道選民到底是衝著政黨,還是推薦名單上的個人,才投下那張政黨票的)。

倘若政黨沒有辦法把不分區立委跟政黨綁死在一起,則政黨就沒有辦法確認自己當初的推薦,會不會到最後變成是養老鼠咬布袋般的反效果。

因此,一個理性的政黨,到最後反而不會願意去推薦那些「黨性」沒那麼堅強的人,而只會願意推薦那些「正字旗」的家底鐵衛兵。

理由無它:如果不分區立委當選了後,政黨就失去了對她的控制能力,政黨只可能在一開始擬定推薦名單時,就把人選的「對黨的忠誠度」的考量提高權重比例。

因此,原本「不分區立委」制度所期望能增加的「人才多元性」,反而會越來越少。常此以往,我們的政黨政治只會越來越趨於相互比拼「基本盤」的總體戰,而小黨、獨立賢達、學者專家等人的政治影響力只會就此消失。

事實是:當我國改採「單一選區」的時候,其實已經註定了我國只會逐漸走向兩黨制(這就是政治學上所謂的杜瓦傑定理)。在小選區與兩黨制的前提下,「不分區」只會淪為政黨用以酬庸黨內那些缺乏參選實力的大老與高層親信的功能。

我個人當然不支持現行「不分區」制度這種半吊子的比例代表制,所以我主張把「不分區」制度改為「全選區」制度(at-large),讓所有想角逐不分區立委的人,都直接面對全國選民的檢驗。

當不分區立委係由全國選民共同選出時,則這樣的不分區立委便擁有直接的民主代表性。因此,其罷免自然不必由政黨代勞,而可以由選區選民直接決定。這反而能夠徹底解開「政黨」對「不分區立委」的控制枷鎖。

但在選罷法尚未完成修法、將不分區制改成全選區制之前,為了個別從政者的個人利益,而犧牲掉整個不分區制度下的民主政治(比例代表的多元性、不分區立委的民主正當性、選民或政黨可於事後用罷免監督其問政品質的問責制),其實是極為不智的。

我承認:不分區立委如果因為失去黨籍而造成的參政空間受損,這對於她個人而言確實是個很直接的損失;但這種損失是政治性的,而政治性的一時損失,很難說不會反過來變成是長期的政治資本。

王金平這次縱然因為失去黨籍而蒙受一時的政治損失,但原來選區的鄉親反而可能會因此同情她,而支持她加入別的政黨或用無黨籍身份回到選區參選,進而壓縮國民黨原來的黨籍立委的當選安全邊際。

如果把這種東西考量進去,則「王金平失去黨籍=不分區立委資格」一事,到底是「損失」還是「得利」,其實終究難以計算得清楚。

正由於政治這東西永遠充滿變數,即便是從政多年的老手也不敢說永遠不會錯估局勢,所以政治問題最好就是回歸政治解決,而非用法律來解決。

也就是說:王金平(或任何其它不分區立委)因為被褫奪黨籍而造成的「損失」與否,這個問題應該直接交給選民來判斷,而不是由法院來作判斷。

雖然說,法院其實並沒有針對「褫奪黨籍」進行實質上審查,而只作程序上審查,但由於公職人員有固定任期,而法律訴訟卻又況日費時,若拘泥於「保障個別政客的所謂參政權利」上,則只會實質上促成「不分區立委當選後便可完全脫離政黨控制」的局面,並造成「政黨不再願意推薦多元但低忠誠的學者專家出任不分區立委」的惡果。

正因為這種問題本質上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在這些案子裡,真正得利的都是擅長玩弄訴訟技術的法匠,而非民主政治本身);若法院選擇進場來對此作判斷,哪怕只是作程序性的判斷,則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兩面不是人,徒然削弱司法機關的威望與其在人民心中的可信任性。

「怕熱不要進廚房」。政客既然選擇走上參政這條路,終究就得面對選民的檢驗。如果政客連面對選民都不敢,則這種政客就沒有任何參與民主政治而問政的正當性。

總而言之:我個人主張廢除現行不分區制度,而改採全選區制度。

但在那之前,我呼籲法院不該過度重視政客的個人參政權利,而把原本應該訴諸民意解決的「政治問題」,變成是糾結於雙方耍弄訴訟技倆攻防的「法律問題」。一旦這種案例形成風氣,則我國已經半殘「比例代表」制只會因此變得全殘。

如果我們認為不需要比例代表制,則我們就應該堅持兩黨制;而那必然會增強政黨在政策立場與推薦候選人上的控制權力。如果我們認為我們不想過度依賴大黨間的角力,則我們就應該保留比例代表、增加參政多元性的空間;而歡迎政客動輒聲請假處分對抗黨籍相關處分的姿態卻又完全不利於此一目標。

政客如果真心想服務選民,選民終究會看清楚並還她公道的。法官不必太過擔心政客會因為一時失去黨籍而蒙受什麼損失。這種政治上的損失,本質上很難準確估算,所以法院最好就是不要強作解人,硬把物權或債權上的利益損失概念套用到政治問題上頭,這只會斲傷司法機關的威信而已。

這次高院的裁定,在我以為,其實只有一點可取之處:它重申了釋字331號解釋的立場;而這點顯然就連靠研究法學為專業的法律學者都有可能搞不清楚。相信在這次高院的裁定之後,這些法律學者應該都會回想起來這個法學常識了。這勉強算是我唯一能想到這次高院裁定能對我國社會起的正面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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