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檢察總長應否引咎辭職雜談(20131106)

有朋友提到黃世銘被起訴後該不該自請辭職一事,所以談點我的看法。

公職人員到底該不該因為自身的公私行為而自請辭職,這有時候很難說。有些人自己的道德標準比較高,所以可能只要公私行為有任何一丁點瑕疵,就自己受不了了而辭職;但有些人則認為些許的行為瑕疵只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與民主原則對此職位與其所職掌業務的期待,就沒有辭職的必要。

固然我們希望公職人員的道德與操守都能高尚,但我們也不可能期待所有公職人員都非得是聖人不可。因此,對於公職人員的去留問題,現代民主國家通常會用法律來規定公職人員所應該負起的責任。

我國的檢察系統自始就一直都屬於司法院,只不過後來為了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避免檢察官與法官一家親,所以才把檢察系統移交給法務部指揮。沒有人否認現在檢察系統的行政指揮權限確實放在法務部底下(其實連預算也是一併放在法務部的預算案中);但整個檢察官系統的法源來自法院組織法,至今仍是;各級檢察署也是設置在各級法院之中,至今仍是。硬要說檢察系統隸屬行政院,不是也很奇怪?所以硬要說檢察總長要像是行政院長那樣地必須「承擔政治責任」,這是很奇怪的。

再說,法務部長乃至於行政院長能指揮查案嗎?不行。有行政指揮權的是檢察總長;而檢察總長都不是對法務部長或行政院長負責,而後兩者也沒有免除檢察總長職務的權力。全中華民國所有非民選的公務員,擁有類似的職位保障者,只有考試、監察院長、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主任委員、司法院大法官及所屬的各級法官與檢察官而已。檢察總長顯然與考試、監察業務無關,而又不是行政院下獨立機關的主任委員,所以說檢察總長是司法官,完全無誤。既然檢察總長是司法官,根據司法獨立的原則,她就應該不受政治干擾,於是當然沒有被要求「承擔政治責任」的義務與正當性。

所謂政治責任,就是為了政治理由而承擔責任。在民主國家,所謂的承擔政治責任,通常就是只基於選民已有或可能有的壓力而辭職下台;所以政治責任通常只會發生在「民選公職人員」身上。

不是說只要是有點名氣的官員引咎辭職,這樣就叫「承擔政治責任」。不是民選公職人員,又或者不是黨職人員,沒有什麼承擔政治責任的問題,而只有司法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問題。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有時候有些舉措,即便沒有違反刑法與行政法規,但仍然不被認為恰當。對於這類〝沒違法但不妥〞的行為,唯一有資格追究的,只有選民根據「民主原則」而要求去職;但非民選公職人員本身的職位就不是對選民負責,所以沒有要求非民選公職人員「承擔政治責任」的問題。

檢察總長到底該對司法院長、行政院長、總統、還是國會負責?這是個憲政上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檢察總長都不是民選公職人員,所以在理論上不能也不應該追究政治責任。對於行政文官而言,這是確保行政可以不受政黨政治的干擾而中立運作的關鍵;對於司法官而言,這是確保司法解釋、訴究或行政人員可以維持司法獨立運作的關鍵。

今天最有趣的是:王金平因關說案而被國民黨根據合法的手段追究其作為不分區立法委員的政治責任,結果一堆人認為國民黨與馬英九不該這麼作,甚至認為是違憲、侵犯國會自主的「踩紅線」舉動。不管說詞為何,王金平之所以幫柯建銘打電話給柯案的檢察長,其目的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理論上應該對民意負責的王、柯兩位立法委員,不但不認為自己有辭職必要,甚至反過來要求身為特任司法官、任期有法律保障並被期待應該獨立行使職權的黃世銘辭職,其實這個邏輯才是最怪的地方。

要求行政文官或司法官去承擔政治責任,但卻主張立法委員不必承擔政治責任,這種觀念怎樣想都嚴重違反了民主原則與精神。但我們社會裡頭的學者專家與人民就是可以這樣主張,可見我們的民主真的病得不輕。

我從來都不認為「黃世銘把監聽內容洩漏給馬英九」是對的,但黃世銘也是個公民,而且是個工作權受到法律保障的特任司法官,所以對其公私行為的司法、行政與政治責任追究,不能隨意但憑我們一己的好惡來決定,而應該根據法律與民主憲政原則來判斷。這不是什麼為黃世銘開脫責任的護航說法,而是民主憲政法治的基本精神。

如果連這種最基本的民主政治101都不懂,或明知如此還堅持不從,那我看臺灣也不用再搞什麼民主了,反正人民與政客一點民主素養也沒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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