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是否應該論辯『同性戀是否天生?』此一命題」這點,妻子與我最近有了一場激烈的討論。我們都支持同性婚姻,而且我們都相信同性戀的性取向是天生的。
妻子認為,同性婚姻的「權利」是如此的理所當然,所以我們根本不必討論「同性戀是否天生?」;換句話說,妻子認為即便同性戀不是天生,乃是後天學習教養的,那也不構成我們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因為我們尊重的是人的「意願」,而不是人的「性取向」。
但我不同意這個說法。因為今天同性婚姻所爭取的「平權」,也就是「權利上的平等」。「平等」原則是「權利」這東西的基本定義,所以只要任何人被認為擁有同一「權利」,則她們在行使該「權利」的立場上,就應該被視為是平等的。這是自由主義的基礎。
所以自由主義權利哲學在先確立了「權利」的後設哲學優位性後,剩下的就是來討論「權利」的內容為何。誠如周知,儘管「權利」經常都被視為是“天賦”的,但實際上它是被憲法學家、法理學家、法哲學家與政治哲學家等人所討論出來的。正因為如此,如果當代人實在無法在我們的道德直覺與邏輯理性上找出一個很被我們接受的「說法」,我們其實很難同意「某某價值是權利」這個陳述。誠如「免於恐懼的權利」是羅斯福挾著美國戰後主導聯合國的氣勢後才開始被廣於接受的;而「環保權」與「社會權」也都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而逐漸在社會中的討論而逐漸成形的。
正因為「權利」是被討論出來的,所以如果我們假設「同性戀非天生」,則「同性戀」就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嗜好」或「生活風格」,所以是“可有可無”的,而非“不可或缺”的。既然「同性戀」是“可有可無”的,則我們就沒必要為了少數人一時偶發的奇思怪想,而扭曲整個「婚姻」制度,打破「婚姻」在現代文明中被普遍認可的「一男一女」的異性單婚原則。
當然,誠如今日主張「多元成家」的運動者們所認為的,「婚姻」的概念有可能是多元的,而且是隨著社會時空背景而有所變化的。這是沒錯。但問題是:正因為它有可能變化,而我們總希望任何法律制度與社會規範能夠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所以我們不會每次看到社會價值有了波動,就趕緊把我們的社會制度來個大翻身;這樣作,只會讓生活在該社會中的人無所適從,進而否定一切社會制度存在的意義與正當性。
也就是說:無論「婚姻」是否理所當然地就該被定義為「異性單婚」,我們都應該要承認今日的現代文明已經把這個原則視為被普遍接受的,而「社會規範」這東西本來就是立於「被普遍接受」的習慣法傳統基礎之上,所以為了想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企圖直接挑戰現有一切「婚姻」概念,則這種論述策略不僅不智,更不可能。
當某些宗教保守派一貫堅持的「婚姻乃一男一女」變成是關於「婚姻」的基本定義(正如美國保守派在九○年代所促成的《聯邦婚姻保護法》那般)時,則同性戀者就不可能擁有「進入婚姻」的平等「權利」。要想幫同性戀者找到論述「權利」自由主義權利哲學中的立足點,我們只能漸進性地鬆動現有對「婚姻」定義的三支架:「非血緣」、「異性」與「單婚」。
對於同性戀者而言,「非血緣」是很容易達成的條件,「單婚」也是作得到的。唯一不可能相容於傳統婚姻觀的,只有「異性」這一點。
要想辯駁這一點,我們可以有兩種論述策略。第一種是保守主義式的:我們必須將「婚姻」中所有除了「性別」以外的其它構成要素與美好,一併延伸論述到同性伴侶身上;然後,我們才可以對社會訴諸「既然『婚姻』具有如此的神聖性與美好性,則我們何不讓同性伴侶也能進入婚姻?」的論點。這種策略會從宗教經典中去從頭駁斥關於「神要人一男一女成婚」的立場。
第二種是自由主義式的:「婚姻」是成年人彼此唯一可以自願選擇結合成為家庭的方式。在這個立場上,任何成年人只要不是近親,都可以享受到對這種「自願成家」的「權利」;而這個「權利」的基礎在於自願的「意志」上。既然異性戀者可以通過行使這個權利好進入婚姻並自願成家,則同性戀者當然也應該擁有相同權利,因為這是對於人的意志展現的平等尊重。
但這兩種論述策略都有其侷限性:第一種策略不一定能說服無神論者或宗教不虔誠者,而第二種策略無法說服宗教上極度保守立場者。
唯一可以串穿這兩種論述策略的,只有「同性戀天生論」。當我們承認「同性戀天生論」時,我們已然挑戰了前述第一種論述策略所意欲對抗的那種創世紀婚姻觀,也同時強調了支持第二種論述策略成立的「普世人觀」。所以我不認為任何同志平權運動者應該放棄「同性戀天生論」的立場。
說到這邊,我想總會有人感覺「同性戀天生論」其實只是一種哲學理論家或社會運動者為了推廣某種理念而想像出來的話術。我承認也許我前面的推論容易給人有這種誤解,但我得強調「這是誤解」四個字。
第一,同性間發生性行為的現象,普遍存在於人類各文明的上古社會與原始社會中,它是一個普遍被觀察到的跨文化現象,而且顯然發生自人類文明發展的初始階段。
第二,同性間發生性行為的現象,不只發生於人類身上,在許多動物身上也曾經被觀察到。
第三,同性戀者的人口比例,雖然會因為社會風氣的保守打壓而被低估,但卻沒有因為社會風氣變得寬容開放而大為增加(至少沒有統計上的顯著性)。相比之下,人類絕大多數可以經由後天學習教養的「娛樂型態」或「生活風格」,其傳播速率都很快。
第四,學界至今尚未找到足以支持「同性戀可基於後天教養而形成」的經驗證據,而從事相關研究者其實已經很多了,並非只有一小撮學者而已。
以上四點,我想已經足以支持「同性戀天生論」了。所以我不是純粹因為論述或推論需要,而才主張「同性戀天生論」,而單純只是就理論家的「談法」作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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