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胡佛老師的〈光天化日,陷人於罪〉一文,我有一些不同看法,茲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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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修憲後將行政院長認定為總統幕僚長」的設計,就可以直接等同於「檢察總長即是總統下屬」。
第一,總統只有任免行政院長的權力,但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仍然是對行政院長負責,而非對總統負責;行政院長在憲政上同時也要對立法院負責,但行政院長卻沒有憲政上的義務就施政細節向總統報告(雖說張俊雄以後的行政院長都會定期進總統府報告施政細節)。
第二,檢察總長目前雖然設置由法務部處理行政監督的業務,但形式上檢察體系仍然是屬於司法權的一部分,應該是與法官同屬司法院。美國許多州的郡或市的檢察長,又甚至聯邦的地區檢察長都是民選的,看起來像是直接對選民負責,但她們仍然屬於司法權的一部分。即便是對於那些由行政首長指派任免的地區檢察長而言,她們雖然不對選民直接負責,但她們仍然不會因為是由行政首長任免所以就變成行政權的一部分,而仍然還是屬於司法權的一部分。在討論三權分立的時候,這種分野是很清楚的。
既然司法官不會因為其任免來自於選民而被誤認為是立法權的代議士,也不會因為其任免來自於行政首長而被誤認為是行政權的官僚,我們自然不應該逕自把檢查總長視為是法務部長的屬下。事實上,法務部只負責管理檢察體系的預算,但各級檢察官的人事是由檢察體系自己管理,完全獨立於法務部的操控之外;而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且具有任期保障,所以檢察總長自始就不對法務部長負責。
檢察總長到底該對誰負責?這裡有些爭論。她或許該對提名她的總統負責,或許該對同意她的立法院負責,或許該對代表司法權的司法院長負責,但我不認為她應該對法務部長負責;甚至,我也不認為她應該對行政院長負責。
誠然,法務部長手握檢察系統的預算權力,也許可以挾著某種行政技術上的技倆來威脅或操弄檢察系統的運作;但這種情形一來沒有在我國發生過,二來倘若真的發生了,檢察總長也可以直接向法務部長的上司(行政院長乃至總統)抗議,又或者透過媒體公告此事而讓立法院向行政院抗議。所以我不以為法務部長有任何正當性與可能性去主導檢察系統。既然如此法務部長尚且不能算是檢察總長的上司,又或者至少不能直接干預檢察系統的運作,則行政院長自然更無權干預。所以我不認為檢察總長應該對法務部長乃至於行政院長負責。
無論憲政上檢察總長到底應該對總統、立法院還是司法院長負責,至少我們不可能單單因為「行政院長變成是總統的幕僚長」而認定「檢察總長是總統的下屬」或「總統是檢察系統的最高長官」。
我國根據「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模式而出任的特任官或獨立機關首長很多,但她們都不會因為係由「總統提名」而逕自變成是「總統的下屬」。倘若這種推理可以成立,則大法官們照說也算是總統的下屬了。但大法官也好,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院長也好,這些職位的地位固然未必如總統崇高,權力也未必比總統大,但我們終究不可能因為其出任模式而認定她們是總統的下屬。事實是:她們各自有各自的憲政權限,一旦就職之後,就有其憲政上保障的獨立運作空間。
我認為在憲政設計上,檢察總長作為司法官,作為特任官,其「獨立行使職權」的立場應該都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說:檢察總長最直接負責的對象,是我國的各級法律,而非任何單一一個憲政規定下的職位。但也正因為如此,我不認為黃世銘是毫無瑕疵的。正好相反,雖然我承認「他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這點上仍然有爭議,但我認為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守密義務確實罪證確鑿。固然「一次監聽能否偵查多種罪名?」這點仍然有爭議,但即便法官同意開立一張幾乎空白的監聽票給檢察官執行監聽而偵查犯罪,也不代表檢察官就可以把監聽內容洩漏給總統。
倘若黃世銘當時只向馬英九報告了王柯「犯行的內容」,但未曾細述「監聽的內容」,則或許黃世銘還可以以此抗辯說自己沒有犯法。但根據馬英九當時的記者會內容來看,馬英九不僅應該聽到了犯行的內容,更可能讀到了黃世銘報告的關於監聽的譯文。所以我認為黃世銘在這點上,確實違反了守密義務。
但話說回來,王柯的監聽譯文,現在國人幾乎全部都通過媒體得知了,這到底還有什麼祕密可言呢?由此可見,我國扭曲、荒謬的民粹式民主,早就把什麼守密義務、專業倫理這些價值給踐踏光了。只要是大家關注的案子,哪次不是在民意壓力下而偵查公開?王柯兩人,乃至於後來被捲入此案的林秀濤檢察官的私人通訊內容,還不是由檢察署帶頭公然洩漏給媒體?在這些過程中,所有人都只想滿足自己的獵奇心理,不然就是想趁勢操弄權力。到底有誰在乎被踐踏的法律規定與憲政權利呢?
最可悲的是:踐踏這些法律原則的人,不只有被告律師、官員或政客,甚至連許多自以為是清流的法律學者,也同樣經常但憑自己方便地歪解法律條文或法學原理。既然大家都是這樣作的,到底又有誰會真正笨笨地去捍衛著對自己尚且不利的法律與法學原則呢?沒有。
所以這個島嶼真的不愧是鬼島,因為島嶼上的人自己老是不願意好好當人,而寧願去幹鬼畜不如的勾當卻還自我感覺良好。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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