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談點我對〈考量社會成本,勞動部應放棄上訴〉這篇評論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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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在關廠工人的貸款案中,判決勞動部敗訴。至此,社會各界已然形成一種主流聲音,認為勞動部與國家應該坦然地承認敗訴,承認國家對於這些關廠工人的照顧不周,承認當時依法行政的「貸款」其實應該是「補償」,最後承認整個案子因為是公法契約而導致請求時效已經消滅。
這樣的光景,也許對於那些拒絕還款的關廠工人、人權律師、社運人士,乃至於自認為是替天行道的承審法官而言,是一個遲來的正義。
但對我來說,這不但不是正義,而且這是一個罪惡;一個包裹在民粹激情之中的罪惡。
首先,這個案子最核心的爭點在於:當年勞委會對這些關廠工人的紓困金,究竟是一種「行政補償」?亦或只是一種具有私法性質「貸款契約」?
這次,從地院到高院,承審法官一致認為,勞委會因為在監督資方的業務上有行政疏失,因而對於這些關廠工人負有照顧乃至補償的責任。所以當初這筆紓困金,儘管名義上是以貸款形式為之,而且儘管這些關廠工人也都白紙黑字地在那份寫明利息基準、還款年限等條件的契約書上簽字了,但法官仍然認為這筆紓困金是國家對這些關廠工人的補償。這因為是補償,所以整個契約關係是公法上的行政契約,於是勞動部的請求時效今天已經消滅了。
沒有人能否定「當年的勞委會確實對於照顧關廠工人有責任」這點。這點確實是個毋庸置疑的事實。但問題在於:即便勞委會(國家)對於人民有照顧的責任,國家的行政作為難道不應該依法為之嗎?尤其在給錢這種事情上,由於國家絕大多數可運用的錢都來自於稅金,國家在給錢的事情上,尤其應該依照立法院正式通過的法律,編列預算,並在立法院的同意範圍之內支用,最後經過審計機關檢核使用狀況。這是民主憲政的基本原理。
但問題是:今天這幾位承審法官,她們認定了「勞委會確有照顧人民的責任」,因此完全否定了當時一切行政上的程序,乃至於一切立法機關的立法及預算審查流程,逕自地把當初明文定調的「貸款」說成是「補償」。
是的,行政機關可以對人民作「補償」的動作,但行政機關不可能也不應該平白無故地但隨主官好惡就任意拿著「補償」名義發錢。正因為如此,所以行政機關必須要制定給錢的章程,釐清法源,然後編列預算。負責審查這筆預算的立法機關,也必然是在「確知行政機關是以補償為名義」的前提下,去判斷是否要代表人民通過這筆預算。
今天這幾位承審法官的裁定,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只是單純就個案作了一些判斷,甚至好像是給了這些關廠工人們一個遲來的正義:但實際上,這幾位法官的作為,完完全全是用司法權踐踏了行政權與立法權。
倘若法官可以單純因為個人的正義與善觀,就溯及既往地變更了多年前經過合法程序走完的行政決策與行政處分,則三權分立的原則究竟還有什麼意義可言?
不過,顯然今天臺灣社會的主流聲音,是要求冷血政府趕緊低頭認錯。所以可以想見的是,行政院長乃至於總統,遲早會因為考量政治壓力,而要勞動部徹告認錯。
換句話說,屆時,踐踏三權分立原則的,不僅是這幾位承審法官,更是整個社會集體。
法界人士身為法律專業者,照說不應該隨意把自己個人的主觀好惡與善觀放進承審案件的判斷上。但顯然這幾位被社運人士奉為青天再世的承審法官,更寧願順從自己個人心中所謂的正義感覺,而非法學上的專業討論。
不是我不同情這些關廠工人的處境。我確實同情。但我不認為國家應該在罔顧法制與法理的前提下,用撒錢賣恩的方式來〝照顧〞人民。
時至今日,即便勞動部承認敗訴,甚至日後還還錢給那七百多位已經償還「貸款」的那些沒有出來吵鬧的其它關廠工人們,這些關廠工人也好,社運人士也好,輿情民意也好,我相信都不會認為勞動部是用錢在賣恩。但實際上,勞動部未來的「徹告」與「還錢」的動作,其實都是被迫拿全體納稅人的稅金,在沒有經過立法機關同意的情形下,就送給了這批身為關廠工人的「可憐人」。
今天的勞動部之所以會被罵,就是因為當初的主政者沒有這樣作。但倘若當年勞委會就是這樣作,則我們的社會真的就比較好嗎?
社會上可憐之人何其多?國家怎麼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形下,隨意挑選一些主政者自己覺得「值得」的案子來賣恩甘名呢?
前陣子一個潛逃多年的女性外籍勞工,七年來只能帶著女兒住在男友族中的祖墳簷下,現在為了讓女兒能夠有正式的戶口並接受國民教育,而終於出面投案並接受遣返。這可不可憐?絕對也很可憐。但國家應該罔顧法制去給她合法身份嗎?我實在沒有辦法說「應該」。
到頭來,臺灣人民期待的,終究是個全知全能的萬能家父長政府。可惜的是,傳統儒家是用道統與道德論述來羈絆這種萬能皇帝以至於不會濫權(而且顯然不一定都能成功),但今天臺灣的高等知識份子與社運人士,期待的卻是用自由主義式的憲政邏輯,來約束一個被她們認為擁有一切責任的君父。
怎麼想,都不覺得這種邏輯上的拼貼混亂是可行的。但顯然臺灣人覺得可行;或至少蠢笨到渾然不覺其中的問題。
更讓我心寒的是:在此案判決出來後,我親耳得聞一位專研憲法學的法學學者,居然沒能看到這次判決對於憲政體制的傷害,而只顧一抒她個人對這些〝可憐〞關廠工人終於得到「遲來正義」的感嘆。
倘若連法界人士都如此,連憲法學者都如此,則政治哲學家還有什麼好繼續談三權分立的餘地?不如乘桴浮於海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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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轉錄剛剛我與一位網友的對話記錄(下面所錄,只有我個人的部份,所以應該不至於侵犯任何人的隱私),以為是對這個主題的後續回應。其實該講的東西大都是那些已經講過(或在其它文章談過)的;所以只是權充留作紀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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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必須承認:我對於勞委會這些年來的對關廠工人的處理作法,並不是完全都掌握得很清楚。所以難免有些記錯或搞錯的地方。這部份可能得見諒。這句話得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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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其實因為資方無預警倒閉而導致積欠工資退休金而生活落入困難的關廠工人,並不是只有今天這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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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來吵的這批人,是勞委會最早開始處理的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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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勞委會對這一批人的處理,並不算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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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一批人之後的其它關廠工人,勞委會後來已經有了各種各樣的協助處理方式,其中有給紓困貸款的,更有直接給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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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得先認清楚一點:勞委會不是沒有作事,而只是對於這一批人作的不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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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後來幾批關廠工人就沒有加入現在這群人一起吵。因為後來那幾批人,勞委會已經設置了補償的行政作業辦法,也已經正式通過預算給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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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當初選擇使用貸款的方式來給與紓困金,主要是因為沒有法律授權。這是當時主委設想出來的權宜之計。但比較有爭議的地方是:當時的主委似乎曾經在口頭上對關廠工人們承諾過說這筆錢可以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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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來這是社運陣營這方的記憶,不代表當時的主委確實有過這種承諾。
二來,即便當時的主委有過這種承諾,也不代表這種承諾是合法的。因為主委只是行政官員,她終究還是得依法行政;如果國會認為這筆錢該還,法律上認為該還,則不是主委說不用還就可以不用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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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勞委會在追討這些貸款的過程中,其實有檢查過這些所謂關廠工人的財務狀況。印象中,有些財務狀況很慘的,勞委會似乎有幫忙去想一些別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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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到現在還沒還這筆貸款的,有很多是「有能力還,但覺得不甘心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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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心」是我可以理解的,因為她們是資方惡意倒閉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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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貸款比較吊詭的點在於,它的金額其實剛好等同於每個關廠工人理論上應該領回的積欠工資與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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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清楚的是:當時勞委會確實是希望用這筆紓困金,來彌補關廠工人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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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它在形式上是以貸款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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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便是「代位求償」,也不代表勞委會就不能向工人們要求支付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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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指的是資方欠勞工錢,政府幫資方先付了這筆錢給勞工,然後政府去向資方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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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如果資方破產了,沒有辦法還出這筆錢,則政府還是可以去向勞工討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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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從頭到尾政府都沒有欠勞工。欠勞工的是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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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本來是為了保障第二個債主本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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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錢,乙欠丙錢。丙為了拿回自己的錢,所以不直接去向乙要錢,而是改向甲要錢。這叫做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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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的概念本來是為了保障丙的債權而設計的,不是為了保障甲(資方),更不是為了乙(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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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照顧人民,確實是可以用「先給補償,然後代位求償地去向真正應該負責者要錢」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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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整個作業程序,從頭到尾都會以「補償」的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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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作業辦法,到法源,到預算,都會很清楚地說明這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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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為金額剛好跟積欠薪資一模一樣,所以貸款就變成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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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貸款,預算與作業流程就得說是貸款。是補償,就得說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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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現在那些資方的公司早就破產了,財產也都被清算光了。現在叫政府去代位求償,就等於是要政府無條件把錢送給關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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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工人有照顧義務,所以應該幫助先給紓困金救急。但這不代表政府應該無條件送錢給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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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如果全民認為政府應該為這一批工人的不幸買單,則也許可以請勞動部特別量身訂作設置一個特別辦法,針對這一批工人給予賠償金(賠償、補償、補助、貸款,這四者是不同的概念)。因為名義賠償,所以工人不用還,算是國家白給工人的。金額剛好就是這些貸款連同利息的總額,專門給這些工人去還貸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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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貸款就是貸款。所以工人拿賠償的錢去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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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國家承認對這批工人的照顧有行政疏失,有過失,所以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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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作法需要立法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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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勞委會自己的行政程序也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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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一個兩全其美的作法,但勞委會得承擔不少的作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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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勞委會一開始並不反對這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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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運團體執意把這整建事情搞成是「政府無良欺壓人民」,所以勞委會也就沒那麼佛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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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次的案子,對台灣所有人而言,是最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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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行政不被信任,國家的法制被破壞,三權分立原則被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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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得利者,只有那些社運團體與那幾位關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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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她們到最後可以不必還這筆貸款,但代價是整個社會為此付出了公帑,以及陪上了整個國家法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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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不必還錢」,我還寧願特別編列預算,甚至是去向社會各界募款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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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後者的作法,只有錢的問題。民間如果有人願意出錢,整個問題就全部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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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團體不會傾向這個版本的。
因為她們要的不是錢,而是要批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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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許對於「監督資方惡意倒閉」這點上沒有善盡責任,但這個責任到底該怎麼算,其實很難講。
轉錄剛剛我與一位網友的對話記錄(下面所錄,只有我個人的部份,所以應該不至於侵犯任何人的隱私),以為是對這個主題的後續回應。其實該講的東西大都是那些已經講過(或在其它文章談過)的;所以只是權充留作紀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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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有很多污染公害問題,當問題發現的時候,其實已經過了很多年了。在「污染進行中」的那個年代,不要說資方了,甚至連學者專家,很可能都沒有意識到那是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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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事後之明地去說政府沒有管理好,但實際上是哪個政黨執政,可能都會有類似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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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的問題是:法律要求資方提撥退休金到專戶。但當時並沒有勞退的專門帳戶的制度,而勞委會又沒有監管資方所有帳戶的權限與人力,所以其實只能道德勸說,並用有限的人力作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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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這是勞委會的錯,那為何不說是不願意給足夠人力與預算的立法院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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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這樣說:如果期待勞委會能監管所有資方的退休金帳戶,那就得讓勞委會有這種金融監管的權限。事實是,現行的勞退新制,其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如果不是因為立法院修法,根本不可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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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勞委會除了這一批關廠工人以外,後面幾批的關廠工人,其實都一直試著用各種方法來幫忙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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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從勞退新制之後,這種因為惡意倒閉而積欠退休金的狀況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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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積欠薪資這點,還是不可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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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委會不可能去監管所有雇主用來存放預計用來發薪水的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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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樣作,等於是勞委會擁有非常大的金融監督權限。我們尚且不敢給金管會這種權限了,更何況是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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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等於是勞委會主委可以看到所有公司的財務運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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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自己開公司,你也不會希望勞委會可以掌握你公司所有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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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般人所期待的那種政府,只有具備高效能的東廠監督機制,才有可能達成。但那只有在前共產國家或法西斯國家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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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希望為了「政府應該照顧勞工」,而讓我們回到一個極權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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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代價,很明顯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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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般人民,尤其是社運人士,不願意去想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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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這批關廠工人的案子來說,工人們要的,終究只是「不用還錢」這點。而當時造成她們困境的法規與體制,今天早就已經修改完了,所以說到底,這終究都只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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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個案,那就個案處理。不應該為了個案去扭曲整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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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出面號召民間企業老闆共同出資捐款來解決這批工人問題,其實是最小成本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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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老闆可以當作是企業形象的廣告費。工人們可以有錢還貸款。國家法制可以維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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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損失只有社運團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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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的問題勞委會其實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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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是監察院審議勞委會的行政與預算執行狀況時,發現勞委會有這麼一筆貸款的錢一直沒有回收,所以認為是勞委會有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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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察院而言,不去追討國家應收帳款,這當然是行政機關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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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像公營銀行不去追討陳由豪的欠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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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勞委會也好,法院也好,都認為這整個契約是貸款關係。所以勞委會在陳菊擔任主委期間,開始編列預算請律師追討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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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開始追討了,後面的勞委會主委就很難改變立場說「不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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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討」的決定,變成是圖利這些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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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做出這種決定的主委,自己還得背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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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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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雖然在照顧勞工的責任上有虧,但國家並不欠勞工那些薪資與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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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這都是一個不幸的悲劇。但不應該所有的悲劇都用稅金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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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勞委會有新訂別的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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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的關廠工人,是適用新的辦法拿到紓困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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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辦法既然是正式訂定的,而且財源也是勞委會正式編列、國會正式審核通過的,自然就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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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後面那些關廠工人,很少出來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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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根本沒有可以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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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不是行政機關可以任意說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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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好的解決方式,要不就是不要把國家扯進來,要不就是正式由立法機關同意設置特別處置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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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的責任都怪在勞委會頭上,然後企圖用司法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是很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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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任何問題,都是累積到一定的質與量之後,才逐漸被人重視,然後設置法規體制來試圖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但法規體制設置了之後,也不太可能溯及既往地解決過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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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就是用補償的方式來解決。但即便是補償,也得要有合法的程序根據法源制定辦法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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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可以接受用個案補償的方式來彌補過去曾經造成的傷害,但我不認為扭曲體制是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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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說我的認識都是充分的。有些資訊也許我掌握到的還有可議之處。所以最好還是多查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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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打媒體戰這點上,公務員很難打得贏社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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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頭來,只能期待社運團體有論述上的「良知」,不至於為了鞏固自己的議論立場而罔顧資訊、扭曲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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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說臺灣的社運團體都很會顛倒黑白,但這些年的幾個大案子,社運團體的表現,確實沒辦法讓我對她們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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