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並不構成阻卻違法的正當性。恰恰相反:「公民不服從」的目的,正是要將一個「我們在道德直覺上認為有正當性的東西」,與一個「但是在形式上滿足違法性的構成要件的東西」,兩者聯立;藉此去突顯出「違法性」的荒謬。
因此,任何主張「公民不服從」的人,首先必須要承認自己是違法的,而且也必須樂於接受國家法律的審判及制裁。因為後者才是重點。
其次,主張「公民不服從」,其目的是在於「修改法律」。所以,任何的「公民不服從」,都只能針對個人行為。我們不能用「公民不服從」,去取代憲政上原本就存在的修法或修憲的機制。「公民不服從」並不會讓我們得以凌駕於立法院自身,更不會讓我們凌駕於大法官。這點也是應該要注意的。
最後,關於哪些東西屬於憲政權利,首先要看憲法條文上的權利法案;其次,要從大法官解釋所援用或參考的憲政原理來判斷;最後,我們可以通過社會運動去試圖說服全體社會,然後再通過修憲或立法的手段來達成將某種「新權利」納入現行法律體系。
事實是:只要憲法保障著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參政權,則我們終究可以循現行憲政民主機制來討論這些問題。想要採行「公民不服從」的人,雖然可以用自己的人身性命自由等東西當作代價,但她們不能也不應該以此要脅其它國民。如果可以的話,那這種所謂的「公民不服從」,其實與恐怖主義沒有差別了。
無論是想採取集會遊行與投票等傳統手段,又或者是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手段,這兩者的目的,終究在於調整並補強現行的憲政框架。如果一個國家或憲政體制,已經被人民視為是「缺乏正當性」的時候,這個時候,根據自由主義的觀點,人民應該去推翻它,去革命,而不是訴諸「公民不服從」的。
然而,一旦訴諸「革命」,則國家與憲政體制必然就有使用暴力(軍隊、警察、法院、監獄)以保護自身的正當性。天底下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其憲法允許人民推翻憲法本身的。既然憲法不會有這種規定,所以想革命的人,終究只能訴諸某種超越憲法的價值,來作為合理化自身訴求的來源。
如果當訴求已經超出憲法範圍了,那就請別援引憲法條文來作為保護。
惡名昭彰的海珊(Saddam Husayn),因為美軍入侵而兵敗被俘,最後被由戰後成立的伊拉克臨時政府的法院審判。整個審判期間,海珊雖然承認自己戰敗,但他堅持不承認這個政府與法院有憲法上審判他的正當性;而他只承認自己因為戰敗而已。最後,海珊就在不認為自己有罪的情形下,被美國培植的臨時政府判處絞刑而死。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什麼?它告訴我們了:如果想要訴諸某種超越憲法的正當性,那最好同時也準備著能夠對付國家的武力。就算你是人民合法根據憲法選出的總統,只要強國想搞死你,而你戰敗了,你照樣得死;而且死後還會被遙遠某個小島國視為是恐怖分子或千古罪人。
海珊來過臺灣上軍方的遠朋班受訓,但臺灣人照樣只記得負面形象的他。所以革命終究是成王敗寇的事,跟憲法不憲法,真的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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