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目前學界對於「反社會人格」(sociopathy)或「心理變態」(psychopathy)的發生成因還沒有權威性的解答,基因、成長環境,到生理化學因素等都有學者引用觀察或實驗的資料作為支持。顯然,其成因可能很多元。
此外,目前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對於反社會人格者的「治療」方法更是莫衷一是;從精神分析式的語言療法,到生理派的藥物療法都有人主張,但目前幾乎沒有找到「成功治療」的案例。
面對這種反社會人格者,談「死刑」或「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其實「是否具有這種反社會人格?」沒有辦法被事先觀察出來,而誘發「開始著手進行犯行」的因素又通常與當事人的個人心理感受有關。
簡單說,這種事情在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其實真的是「隨機性」的,不是法律設計得嚴格一點,或是路口盤查得勤快一點,就能夠避免的。
所以,無論死刑對於犯罪有沒有嚇阻效果,在反社會人格的問題上,談「治亂世用重典」是沒有意義的。
但,也由於反社會人格者根本不可能悔改或被教化,所以無限寬容地談「廢除死刑」也是沒有意義的。
反社會人格者一旦觸發過了臨界點之後,除非一輩子都用藥物控制精神狀態,或者是直接使用腦外科手術作了某種「精神去勢」的傷害,不然是不可能“治療”的──倘若我們認為「把人弄成無行為狀態」也能稱為「治療」的話。
面對反社會人格,我們唯一能作的,就是在確診後(通常是在確認其犯下犯罪行為後),將之與社會作永久性隔絕。我認為,對於反社會人格而言,這種「永久性社會隔絕」是真的必要的,因為無論我們寬容與否,她們顯然已經不可能與社會作和平理性的「共存」了(甚至她們其實是自始就不能與社會共存)。
死刑,當然是一種達成「永久性社會隔絕」的方式。雖然作為一個佛教徒,我個人不會支持用法律進行「合法的殺戮」(但我並沒有天真到認為「國家沒有軍隊或社會沒有警察等暴力機制,就能自動自發地維持好秩序與文明」的程度),但我還是認為:要不要維持死刑的存在,必須要由社會整體來作決定。
倫理學家主張廢除死刑的,並不少見。只不過,除了少數幾個我確實知道的之外,似乎大部分主張廢除死刑的倫理學家都沒有公然主張素食的;而這種「言行上的不一致」與「內在的價值衝突」使我沒有辦法真正認同這類「倫理學上的廢除死刑」。
再說,作為一個政治思想的研究者,我從來沒有天真地以為一個國家或一個社會可以完全不靠「合法的暴力機制」就能維持法律的秩序。甚至,我尚且不能被康德的「永久和平論」說服;國際上發生過的種族清洗與大規模屠殺等事件層出不窮,大國的「義戰理論」尚且常常因為國際上的權力鬥爭與現實利益等考量而低頭了,更何況是康德那種「所有國家主權者都能理性和平地處理國內事務與國際事務」的假設。
最重要的是:我認為「廢除死刑」不能從假自由主義的那種「權利」論來談。
「權利」,雖然經常被西方自由主義強權者們論述成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但實際上它真的只是由各個社會用成文或不成文的憲政理念約定俗成的。
既然如此,如果一個社會單拿《人權宣言》或某某國際公約所灌輸的價值,就想來壓服國內的不同異議,則這種西方霸權中心的作法,本身就是一種買辦式自我殖民的行徑。
對我來說,「廢除死刑」是值得追求的價值,但「自省」則是更高位階的價值;因此,任何用半強迫的方式所達成的「廢除死刑」結果,都是不可取的;更遑論是拿不理性的造謠、抹黑、污衊、人身攻訐、群眾暴力動員等方式才能達成的這種運動結果。
「目的的正義,永遠不能合理化手段的不正義」,這是我永遠相信的。
所以,「廢除死刑」的價值,只可能通過一個社會經由審慎討論並形成共識之後,才能達成。任何背離這種途徑的「廢死」運動,不僅是錯誤的,只會有反效果,甚至其手段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對「廢除死刑」所意欲表彰的「護生」價值的斲傷。
總而言之,我不認為我們應該從「反社會人格」的案例來談「廢死」的問題,因為反社會人格者根本沒有能力與可能性去同理或尊重「生命」這回事;因為「缺乏對她者的同理能力」本身就是構成「反社會人格」的定義之一。
至於那些想把「反社會人格」的犯行,渲染成是什麼「不公不義政權」毒害人民結果的說法,就請恕我不浪費時間多作回應了。
雖然我知道,社會上的言論市場中,怎樣奇怪的想法都會有人支持,但倘若這種沒有理性邏輯可言、只會渲染無知與仇恨的言論居然也能成為社會上不容小覷的聲音的話,則顯然這個社會已經病得不淺了。甚至,某種程度來說,我還會覺得這樣的一個社會,其實本身的存在就像是一種「反社會人格者」;人類其它的社會就算不是動用武力消滅摧毀它,至少也該將之禁錮並永久隔離。
我不知道臺灣社會中,主張或支持這種「反社會」言論的有多少比例,但我只希望不要太多;不然,遲早會輪到國際社會成員中的一小撮人出來喊「不要對臺灣執行死刑」的。我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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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廢死所鼓吹的核心價值是「生命」。既然生命是值得捍衛的價值,則我們在倫理學上就很難主張「只捍衛人類的生命價值」這點。
倘若我們因為「人類比較高等」而堅持「只捍衛人類的生命價值」,則我們等於是說:低等動物的生命沒有價值。那麼,「到底要多低等的動物,生命才會沒有價值?」就是個問題;萬一有人使用同樣邏輯,主張「有色人或弱智的生命沒有價值」時,我們很難有堅定的立場可以駁斥。
倘若我們因為「人類可以創造或改變」而堅持「只捍衛人類的生命價值」,則我們等於是說:只懂得吃喝拉撒的生命沒有價值。那麼,整天混吃等死的小屁孩或渣大叔,顯然也可以被某些人主張「沒有捍衛其生命價值的必要」,而我們同樣也很難找到倫理學的立場去駁斥。
黑格爾曾說法律體制是人類理性的極致表現,而且也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最高級型態,那麼法律裡能否容得下道德直覺的死刑,或是法律必須脫離殺人犯的層次,回歸理性的廢死?
死刑雖然符合許多文明的道德直覺,但其實也是符合理性的。在這點上,啟蒙以來最講究普世理性的康德,就對於死刑的合理性提出過強大的論證。相比之下,主張廢死的論者,反而才是經常訴諸感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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