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太陽花學運對臺灣民主的五種傷害(20150312)

時值太陽花學運一週年,我想該是時候正眼看清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意義。在我以為,幾乎所有曾被用於聲援或合理化太陽花學運的各種意見與觀點,其實都是包裹在糖衣之中的毒素;這些毒素表面上看似推崇鼓吹民主思想,實際上卻恰恰相反地會在社會中滋養出各種毒芽,從而摧毀掉臺灣社會的民主可能。這種〝以民主反民主〞的太陽花思想,對所謂的臺灣民主終究造成了五種不可逆的傷害。

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一個傷害,在於它瓦解了臺灣現行民主體制的運作動能,從而使得今日臺灣的民主實踐會逐漸衰弱不堪。

所謂民主,指的就是政治權力完全、直接且平等由公民所共享。然而,包括歐陸與英美主要民主國家在內,今日人類社會所普遍流行的民主政治,並不是雅典城邦式的平等民主,也不是羅馬帝國的美德共和,而是一種混合前述平民統治與貴族統治的折衷;今日流行的自由主義民主,是以社會契約為動能,而以三權分立及代議參政為主要形式的憲政框架。因此,除非能在理論上突破自由主義兩百餘年來諸思想家的集體努力成果,否則任何試圖動搖這類憲政框架的政治行動,都是對現代民主政治的直接傷害。

引發太陽花的導火線,一般認為係源於「張慶忠宣布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簡稱「決議」)而所引發之社會不滿。若說「整場太陽花之意義,恰恰圍繞於此一結論之上」應不為過。當時,太陽花們針對「決議」之結論,試圖提出三個反對理由:一、當時議事程序混亂,因而「決議」實為無效;二、服貿協議攸關國計民生,屬於憲法所謂應以法律定之之其他重要事項,因而不能以法規命令處理,而必須以法律處理;三、兩岸實為二主權分立之政治實體,因而任何兩岸協議都應視為國際條約。

在這三大理由中,第一個理由將「決議」視為是立法院內規層級之議事瑕疵,第二個理由將之視為是破壞憲政分權層級之違憲授權,第三個理由則視為是政治上根本層級之侵害主權。嚴格而言,由於此三大理由分屬不同的理論層級,因此不該也不能同時並存。但誠如眾知,幾乎所有太陽花們均游刃自在地遊走切換此三大理由;足見太陽花們若非自始對「何以『視為已審查』為無效、非法或不正當的政治決定」完全無知,則就是刻意扭曲憲政常識。

儘管當時議事程序混亂,然「決議」之內容其實是關於時效的判斷;既然時效並不因為立法院的議事有無結論而改變,則自然不存在因其為議事瑕疵而認定無效之理由。再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從2003年修正後,便正式授權行政院就「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之兩岸協議作第一層判斷;若有涉及,則轉請立法院審議;反之則僅由立法院備查。服貿協議既已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備查,則顯見行政院認為不存在「應以法律定之」的問題。倘若立法院對此判斷有異議,自可依法聲請大法官會議作解釋。既然「決議」前、學運期間、甚至學運結束後迄今,立法院均未正式聲請大法官會議對此作解釋,則此一法律授權即為合法合憲之判斷。此外,既然作為服貿協議母法的ECFA當初就是循相同程序而正式生效的,則我們豈有主張「子法茲事體大所以應以法律定之、但母法其實反倒不必以法律定之」之理?既然大法官會議從未宣告簽署ECFA的流程違憲,則試圖就此主張服貿協議違反保律保留原則而違憲就是不合理的。最後,兩岸之間不屬於國際關係,實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核心思想。既然此一思想八度經大法官會議審查,從未被作違憲解釋;足見於我國現行憲政中,兩岸協議實非屬於國際條約。

無論理由為何,太陽花既因反對「決議」而起,而既然「決議」實為合法合憲之結論,因此在形式上與實質意義上,所有的太陽花們只可能反對現行憲政法律體系的正當性與正義性。正是由於隱約知道其實「決議」確實合法合憲,所以太陽花們在心理上便存在著一種呼喚某個超越現行憲法之關於正當性的來源;作為滿足這種心理需求的對象,盧梭所謂「人民整意志」的語言開始浮現於太陽花們的語境之中。理由無它:因為憲政體制是整意志的具體表現,而非反之;所以當面對這種整意志時,任何既成的憲政體制都只能低頭。

然而,盧梭整套關於人民整體意志的理論,恰恰是對現代自由主義代議民主之正當性的完全否定;對盧梭而言,只有凡事均由人民全體公決才是真正的人民整體意志的實現。儘管盧梭本人不得不承認其理想只可能在小如人人彼此相識的城邦國家之中實現,而非擁有五個百萬人口級都會的臺灣所可能實現;但太陽花們仍然寧願斷章取義地訴諸盧梭,以滿足其心中渴望找到一超越現行憲政法制之民主至高點。正由於此,當太陽花們越選擇無視「決議」之合法合憲,她們就越依賴對「人民意志」這類術語的強調。於是乎,太陽花們從思想、言行到行動,最終便無一不直接傷害根據現代自由主義所建立之民主實踐。太陽花們人數越多,則對於自己否定現行民主政權之行徑的自信心就越強;這種虛妄的自信最終會反過來扭曲其視線,使太陽花們眼中所看到的一切依法與以法而為之的統治行為,都成為與正義恰恰對立的暴政。只要太陽花們人數持續眾多,則現行憲政法制的統治正當能量就會大幅衰減。這就是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一個傷害。

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二個傷害,在於它或明示或暗示了推翻臺灣現行憲政框架的意圖;因而,除非太陽花們凋敝殆盡,否則臺灣的憲政民主實踐將會在不久的未來內被迫終結。

太陽花不僅試圖阻止立法院進行議事,更試圖假借審議民主的口號,擬定新的兩岸協議審議程序。由於太陽花們費盡苦心所構思出的協議審議程序,在「不涉及應以法律定之」之處,本質上並未與現行法令相差甚多,足見太陽花之訴求並非基於識見判斷之高下差異,而只是試圖以個人意志取代立法院法定國會之職權的野心;而這種對立法院之否定,其實就是對現行代議民主制度與自由主義憲政框架的否定。

既然太陽花成員否定了立法院與現行憲政民主的正當性,同時也自任全體公民代表地代替社會表意,因而其所作所為並非真的否定程序正義或法治精神,而只是認為現行的憲政法制並不真的合法正當,於是試圖訴諸當初制憲建立民主秩序時的「基源性民主力量」來取代現行的憲政秩序。易言之,無論參與者是否自知,太陽花在思想與邏輯上,其實就是試圖摧毀現行憲法並重新制定憲法。太陽花們越眾,現行憲政民主秩序就越危殆不安。這就是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二個傷害。

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三個傷害,在於它幾乎所有使用的民主理論都只是斷章取義或一知半解式的,以至於依循這種太陽花思想所發起的「推翻舊時代、建立新秩序」的努力,都註定不可能是現代意義下的民主憲政,而只會是披著民主外皮的暴政或無政府混亂。

由於「太陽花試圖於立法院議場內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可見即便是太陽花們也同意「民主政治秩序必須以代表參與會議」的間接民主方式為之;既然當時與會成員明知自己並非「全體公民」,因此她們只能在自認為「全體公民的代表」的前提下舉行這場以「公民」為名義的會議。當太陽花們將彼此視為那神聖整意志之反射與映照時,她們便有了一種自己就是憲政主權者的錯覺。誠然,作為人民之一,她們確實是契約論下授予形成憲政主權之正當性來源的其中一部份;但不管是霍布斯、洛克或盧梭,契約論從來都不曾允許「由單一或少數公民逕自行宣布作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並根據其意志締結社會契約」這種事情發生。

既然太陽花們並非基於約定俗成的職務角色而得到默示授權,亦非通過徵詢全體公民而得到其明示委託授權,更非基於作為〝其組成結構恰恰反映全體人民母群〞之代表性民意樣本而形成推論統計性授權,則太陽花們絕對沒有任何可自稱代表民意正當性的正當性。因此,當她們越是努力召喚那「基源式民主力量」,真正與她們意志相應的,其實她們自以為正義的偏見與私心。

確實,太陽花們中或有真心以為自己確實擁有民意正當性者;但那只因為她們絕大多數都是對於政治學與民主理論一知半解的門外漢。對於她們而言,在判斷公共事務之正當性與合法性等問題時,她們沒有能力也不願意從政治哲學、法哲學或法理學這類遙遠的、人類長期累積形成的知識之中取得養料,而寧願把那些根據人們的素樸直覺與鄉里眾議積非成是的俗見作為自己在公共事務上判斷是非曲直的道德知識能力之來源。

儘管這種公共道德的來源極其淺薄且危險,但它反正與個人好惡與偏見總是那麼貼合,所以總也夠了。當這群滿懷熱情但其實沒能力思考太多的太陽花們,遇上了一群習慣用華麗術語去斷章取義曲解歪解政治哲學的學匠作為其思想導師後,太陽花便從一場社會運動轉型成為一種宗教聖戰。當太陽花們跟隨那些斷章取義過的假民主理論走上街頭後,她們就形成了一種並非基於共同利益、而係基於共同盲從信仰的宗教集團。站在正義味方的,就是反霸權、反獨裁、反顢頇憲政程序、反無能代議士,同時又碰巧天賦異稟地能以少數集團便代表全體臺灣人民發聲的太陽花們。她們自詡是覺醒公民,因為只有她們才看得到現代代議民主是如何地墮落沉淪、而現行憲政法制又是如何豢養出一群又一群以法為名的暴君與獨夫。儘管她們的信仰完全與所有用以支撐現代民主政治的思想及理論相悖,但由於她們只肯閱讀作為太陽花導師的那些學者所使用的斷章取義的術語與懶人包投影片之外,所有在邏輯上、學理上、經驗實務上與其信仰矛盾或衝突的論點,不僅不會激發她們自慚形穢的羞恥感,反而成了她們用以辨識邪魔與惡鬼、並據以發憤砥礪的磨刀石。

現代民主政治相信多元價值,因此強調通過立足點機會均等的程序正義以提供不同民意及主張彼此論辯競爭的場域。於是乎,任何將自我意見視為絕對價值、同時拒絕與任何異己通過公開的法定程序爭奪權力的集團,是不相容於現代民主理論的;而跟隨太陽花而開始起舞的支持者們恰恰就是如此。整個太陽花思想,除了「我是公民、所以我是主」這點之外,其它所有現代民主所珍惜並賴以為存的諸如尊重憲政權利、堅守程序正義、承認民主競爭結果等精神,全部付之闕如。由是,太陽花不僅在理念上對發揚民主精神不會有任何助益;恰恰相反,其存在就是與現代民主政治完全相對立的事物。

作為現行憲政法制的反對者,太陽花們當然會樂見甚至鼓勵以自己的力量加以建國制憲。然而,這個新建之國,無論其憲政架構為何,只要它係由太陽花們所發動形成,則它必然不可能存在任何可見諸於現行憲政法制所賴以為存並矢志捍衛的價值與原則。倘若這個新憲居然反過來大談程序正義與代議問政時,則這個新憲必然是對太陽花思想的背叛;而太陽花們又如何可能自始去支持這樣的新憲誕生呢?於是乎,跟隨太陽花而形成的新憲,其必然是打著民主反民主的、由暴徒與愚民所組成的無政府秩序。這就是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三個傷害。

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四個傷害,在於它以己為則地示範了一種赤裸裸地對道德知識與道德能力的揚棄,而代之以群眾暴力與以目的證成手段正當性的〝務實〞心理,於是它加速了臺灣知識分子正在失去發揚民主精神所必要之知識的速度,甚至使得臺灣知識分子不再具備任何思維自身政治問題的能力。因而,身處後太陽花時代的臺灣人,雖然試圖超越西方自由主義民主,但最終除了畫虎類犬式地「拼貼然後誤解」西方自由主義民主的表皮之外,不再可能有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實踐,更不可能發展出超越或替代現代自由主義民主的新型態的民主思想。

作為一種由知識份子主導的政治運動,太陽花存在著許多對理論、思想與知識的無知、曲解、誤用與將錯就錯。這些基於知識上的歪曲與偏斜而形成的邪說歪理,不僅不足以提供公民合理發展政治行動的根據,反而只會使公民錯過了原本足以找到出路的可能性。對於太陽花而言,首先最直接被曲解與誤用的,就是所謂公民不服從理論。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以良心犯為起點的政治行動。當人們發現法規與自己所繼受到的社會普遍共享之政治正義感有所牴觸時,公民可以選擇以故意不服從法令的方式,用自己的受罰來替社會創造出一個重新檢討法規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機會;這個機會邀請了司法機關重新回顧被視為普遍存在於社會之中且長期共享的那些政治正義感,並檢查是否應該將那些基於這類正義感而為的違法行動予以論罪。

在公民不服從的理論中,存在著三個必要的核心元素;正是基於這三個核心元素,使得公民不服從有別於良心犯。任何基於個人良知或信念而堅持的違法行動,除非具備這三個核心元素,否則不能算是公民不服從,而只是良心犯:一、這種違法行動必須是基於政治目的而為的故意行為,而且其目的就是要通過違法性而提請司法系統重新檢查此一違法行動背後的理念是否真的應該視為違法;而司法機關用以據以判斷的標準,不在於任何個人的道德良知,也絕非任何宗教的教條信念,而在於原本就於憲政之初即蘊含的原理與原則。由於司法機關不具備制憲的權力與正當性,因此倘若此一價值並非內含於憲政原理之中,則司法機關自然無權在此案中違反憲政分權原理地作擴張解釋。二、這種違法行動必須具備程序上的最後手段性;只有當現行的民主憲政完全沒有能力或從未就此理念進行討論時,人民才有訴諸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倘若行為人之理念其實早已為現行憲政體制反覆討論,且已有結論,則顯然憲政體制早已就此類所謂社會普遍共享之政治正義感作了檢驗,而且不認為存在衝突或不一致的問題。三、公民不服從的目的不在於反抗政府或法律,而在於幫助法律重新調整接回那社會普遍共享的正義感。因此公民不服從的終極目的在於重新對法律的效忠,而不是一種可由個人行使的權利行動。因此,可以被用以訴諸公民不服從的理念,通常以憲政權利或基於法理學法哲學而推導出的憲政原理原則為限。公民不服從不可能以破壞法律或憲政為其主要目標,因為就現代自由主義的民主理論而言,基本憲政權利的保證不僅是基於社會契約的責任與義務,更是為了達成人民普遍幸福生活之可能的必要前提。

太陽花佔領立法院的行動,經常被其支持者視為是一種實踐公民不服從理論的行動。但這種見解不僅是對公民不服從理論的曲解與污辱。太陽花之所以佔領立法院,是因為支持者將「阻止服貿協議生效」視為是足以凌駕憲政程序的至高價值,因而在承認「決議」合法合憲的前提下,只能訴諸最後手段以阻止服貿協議生效。然而,這種思維從頭到尾都是錯誤的。

首先,儘管太陽花佔領立法院確實是基於政治目的而為的違法行動,但它並不是訴諸普遍存在於社會的政治正義感──除非我們承認「我沒去聽公聽會所以政府黑箱」的這種心理其實就是我們社會普遍存在的所謂正義感。其次,太陽花所指控的黑箱,其實是太陽花們對於行政立法分權此一憲政常態的無知,而非現行憲政從未留意或疏忽的瑕疵;因此從頭到尾都不存在最後手段與否的問題──除非我們認為堅持憲政原則就是毀憲亂政。最後,太陽花所謂的不服從行動,充其量只是為了規避司法究責的辯詞,而其目的終究仍在於否定現行憲政民主的一切存在;因此完全不可能該當公民不服從所謂對憲法忠誠的情形──除非我們主張摧毀憲政才是對憲政忠誠。

於此同時,太陽花企圖實踐公民不服從的手段與目的是不匹配的。佔領立法院所犯的法只是毀損公物與侵入住宅而已。憲法並沒有限制立法院只能在議場現址舉行院會。因此,除非太陽花們試圖禁錮一部或全部立法委員,使之無法行使職權,否則佔領立法院的違法行為與其理念是沒有相關性的;既然兩者沒有相關性,自然就無法確保日後該犯行在進入法庭審判後,能讓司法系統就其理念的違法性進行再次檢查。因此,倘若太陽花是基於公民不服從而行動,則不僅其所訴求的理念絕不見容於所謂的政治正義感,其手段與目的之不匹配也使其呼籲司法機關重新檢驗違法性的目的不可能達成。

其次,太陽花所指控的黑箱,其實是太陽花們對於行政立法分權此一憲政常態的無知,而非現行憲政從未留意或疏忽的瑕疵;因此從頭到尾都不存在最後手段與否的問題──除非我們認為堅持憲政原則就是毀憲亂政。倘若太陽花認為當時確實存在著憲政緊急狀態,所以不得不以違法行動作為最後手段,則太陽花就不可能以佔領或癱瘓立法院的行動來達成阻止服貿協議生效的目的。要達此一目的,太陽花必須阻止「時效」到期。既然她們不可能停止或逆轉時光流動,則唯一的出路,就是攻擊把「決議」及其背後整套授權機制與現行處理兩岸協議的法定流程均視為合法合憲的大法官會議;因為只要現行關於簽署兩岸協議的相關程序仍然合法合憲,則只要時效一到期,「決議」的內容就會必然發生。然而,即便假設太陽花的不服從行動真的如其所願地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了,則無論那一級的承審法官都斷無認可「行為人有基於政治正義感而侵害司法審查機關的正當性」;這就使得太陽花所主張的爭點根本自始就不可能發展為一公民不服從行動。

再者,既然公民不服從的本意是為了邀請司法機關在審判時重新檢查行為人之理念是否真具有違法性,所以其目的終究在於修改法律。因此,我們不能用公民不服從去取代憲政上原本就存在的修法或修憲的機制;公民不服從並不會讓我們得以凌駕於立法院自身,更不會讓我們凌駕於大法官會議。然而,由於太陽花的本質即在於否定現行的憲政民主,因而無論太陽花們如何聲淚俱下地強調自己愛憲守法,這些都不可能是真誠的意思表示;因為一個真誠效忠於現行憲政民主的公民,不會試圖用阻止國會運作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議題設定目的,更不會把自己與友朋同志們的個人意志凌駕於憲法明定的立法機關之上。這使得太陽花與公民不服從彼此乃是定義上的互斥存在。

最後,一個正當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必須預設某種內生的正當性。儘管即便是羅爾斯也無法清楚說明這種內生的正當性到底為何,但手段的非暴力性與甘願受罰的負責態度,卻幾乎是所有公民不服從行動都不可能不滿足的內生正當性來源。因此,一個公民不服從的行動,首先不能用武力或群眾暴力干預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與審判;其次行為人不能用任何藉口試圖逃避處罰。只有在行為人能誠摯地同意接受司法機關獨立且全權之處分的前提下,行為人才有立場展現出關於自己心中理念確實吻合社會普遍共享之政治正義感的信心。然而,太陽花的支持者,不僅在事後屢次不配合檢警進行調查筆錄,甚至動員律師團與支持群眾用記者會與遊行的方式宣稱這是政治追殺而企圖干預司法;相關行為人更是在事後一律改口否認犯行。顯見太陽花所謂的不服從行動,充其量只是為了規避司法究責的辯詞,而其目的終究仍在於否定現行憲政民主的一切存在;因此完全不可能該當公民不服從所謂對憲法忠誠的情形──除非我們主張摧毀憲政才是對憲政忠誠。

由前述可知,太陽花所宣稱的公民不服從行動,無論就其理念、手段與構成要件來看,都是不足以被稱為是真正意義下的公民不服從。然而,不僅一般的太陽花們對此渾若未覺,就連人權律師與法律系學者們也對此毫無反省,反而把自己種種曲解、誤用公民不服從理論的言行,包裝成是真正實踐了公民不服從的英雄行徑。凡此種種對理論、思想與知識的曲解與誤用,恰恰反映了太陽花的反智本質。

第二個為太陽花所曲解與誤用的,是她們對審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浪漫憧憬。「決議」之所以內容合法合憲,是因為立法院沒能在時效到期前完成關於「服貿協議是否存在應以法律定之之處」的審議,也是因為立法院沒能在懷疑「服貿協議因為攸關國計民生所以應以法律定之」之初,或在太陽花發動之後,立即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正因為立法院長期以來的懈怠職守,才會導致令太陽花們會因為憤怒瘋狂而衝動地去佔領立法院。然而,立法院的職能不彰,難道就只有廢除代議政治一種解決出路嗎?難道我們要一看到有父母虐待子女,就因噎廢食地廢除民法上賦予大部分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又或者因為看到有醫師違反誓約,於是就廢除所有醫師的證照嗎?

由於不懂三權分立原則、不懂法治精神,並以為單靠資訊懶人包與快閃群眾運動就能稱為公民參政治,太陽花們並不具備修補代議民主的知識與能力。既然不能前進,那就只好後退;所以太陽花訴諸放棄代議民主,而召喚直接民主或其現代變形的審議民主。直接民主之所以早在兩百年前就被自由主義思想家們揚棄,不是沒有理由的。首先,雖然盧梭把整意志視為是形成社會契約的核心,但其實那只是他個人一廂情願的浪漫幻想而已。事實是:任何形式的直接民主之實踐,其結果必然就是對契約論的放棄。在凡事都訴諸整意志作判斷的情境下,無論是行政、立法或是司法都應該通過直接民主而為。如此,就要求公民之間絕對不能存在不同意見;否則,只要不是無異議全體通過決議,則無論一方是否擁有九成民意,它都是對整意志的背叛。盧梭本人對此的解決方式,是將異議者驅逐出境;但難道太陽花們要呼喚這種「將所有異議者一律誅殺或驅逐出境」的〝民主〞嗎?

其次,直接民主看似好像總是呼喚著人民對追求公共利益的統一意志,然而在人類曾經有過的直接民主(或準直接民主)之歷史實踐中,其實它往往造成赤裸裸的多數暴力。歐美許多國家都存在允許人民通過公投創制法律或是由政府發動公投諮詢民意趨向的機制;這可視為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實踐。然而,在諸如壓迫弱勢族裔、女性、同性戀者、外來移民等議題上,歐洲與美國的直接民主實踐,反而一再示範了主流偏見與多數暴力如何勾結以撻伐壓制異己。恰恰相反,在這些案例中,最終偏偏是恪守程序正義的憲政代議民主,試圖在已累積數十年乃至數百年的長期壓迫浪潮之中,甘冒大不韙逆鱗對抗主流民意地捍衛少數底層人民的基本權利。

儘管存在著平等對話與慎思討論的浪漫形象,審議民主終究仍是民主政治的型態之一。因此所有關於民主政治的諸如正當性、代表性與法定程序等討論,其實同樣也糾纏著審議民主身上。審議民主講究由公民針對各種公共議題與正義問題進行討論或辯論,因而要求公民必須具備經濟上的閒暇與知識上的充裕;倘若缺少閒暇,公民就不可能有時間去參與政治;而倘若缺少知識,則公民們就沒有能力就複雜的議題進行辯論。更重要的是,遠離直接民主的審議民主其實與代議政治相差無多;而靠近直接民主的審議民主則仍然存在由政治精英主持議事或主導議程的空間。由是可知,無論是直接民主或審議民主,其實都不是可以隨時發揮用處的制度易開罐;其制度設計與實踐的難度,其實不一定比代議民主來得低,而其所存在的弊端與危害,也不一定比代議民主來得少。

正是由於對這些理論的慣性曲解與誤用,太陽花們總是在各種彼此不相容的論點與理論之間游移。幾乎絕大多數為太陽花們所引用的理論或論點,都只是斷章取義或曲解原旨的瑕疵論述。有鑑於太陽花係由大學以上知識份子所發動的運動,這種對其所引用知識的曲解與誤用,若非出於當事人的存心故意,就是由於能力不足。倘若是出於存心故意,則那些滿腦子只想誤導唬弄跟隨者的太陽花導師,如何可能真誠地幫助太陽花們修補其所在意的各種現代代議民主之缺陷?倘若是出於能力不足,則那些只能靠拼貼術語吊書袋充字數的太陽花導師,又如何可能超越兩百餘年來歐美自由主義諸思想家的集體成果?無論如何,太陽花的出現不僅證明了當代臺灣知識份子在思索自身公共道德出路上的能力匱乏,更證明了臺灣社會充斥著大量能被拙劣的低等論述給動員洗腦的青年人。更者,太陽花作為前述二者之結合,本身就是加速摧毀臺灣社會道德知識水平的兇手之一。這就是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四個傷害。

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五個傷害,在於它實質上雖然失敗了,但迄今卻仍然為太陽花們津津樂道,因而徹底喪失了避免或扭轉其失敗命運的全部可能性;於是完全無法修補前述四大傷害。

太陽花既然訴諸的是社會契約締結前的那種「基源式民主力量」,因此太陽花便把自己置入了一種完全不存在更高價值或正當性判斷標準的自然狀態之中。正是由於太陽花在一邊訴諸超憲政性的直接民權新民意的同時,又一邊又毫無根據地把自己視為是此一直接民權新民意的代表,使得它所呼籲的民主正當性變成了一個虛詞;而唯一可逆轉其虛詞化的途徑,只有現實主義式的權力角逐。易言之,太陽花們必須在現實世界中取得絕對的權力並推翻現行憲政民主,如此才能證明其主張是具有正當性的。在這個零和立場上,太陽花不可能也不應該容許自己除了完全執政或完全根據己意建立新憲以外還有別的可宣稱是勝利或正義的方式。

然而,誠如眾知,作為一種追逐權力的政治行動,太陽花不僅沒能成功地推翻現行憲政民主,甚至也沒能成功地逼大法官會議宣告整個現行兩岸協議的法定流程違憲。因此,無論太陽花們如何自我感覺良好,也無論立法院是否改口說要繼續審查服貿協議,「決議」中已到期的時效,只是被所有人刻意裝沒看見,而非被推翻或否定。正是由於太陽花與臺灣知識分子集體進入了一種「不戰不和不逃不降」的鄉愿與虛偽,所以臺灣社會至今仍有以為太陽花果為正當且已然勝利者。她們不僅沒有辦法看到太陽花的失敗,更沒有辦法看到太陽花失敗所代表的意義;因此,太陽花便正式成為一個幽靈鬼魅,隨時出沒作祟於各種對現行憲政民主不滿的情緒之中。由是,太陽花便持續不斷地加劇並深化前述對臺灣民主的四大傷害,直到現行憲政民主完全失去任何運作的能量,也直到未來臺灣再也不可能萌發任何民主芽苗,也直到臺灣終於淪為一個由暴徒輪流宰制的無秩序混沌濁世。這就是太陽花對臺灣民主的第五個傷害。

太陽花對臺灣乃至於對現代民主理論而言,都不存在絲毫半點的正面貢獻。由於存在著這五種傷害,所有曾經被臺灣知識分子用以與「民主」二字並列以高聲謳歌的美善價值,若非因為遭受了太陽花們的直接傷害而垂死重傷,就是因為受到太陽花的影響後變質而失去其美善的意義。由是,後太陽花時代的臺灣,將不存在任何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可言。還殘存的今日所謂的民主,則不過只是註定被湮沒遺忘的遺跡罷了;它將會在未來的幾年內陸續風化枯萎,最後凋零瓦解。其後的臺灣,不但不再可能擁有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更沒有可能開闢出一條足以解決自己問題的出路,以修補西方自由主義民主的可能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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