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到民人府上搜索的案子,其實完全暴露出臺灣絕大多數法律人(含法律系學生)的法學訓練、其實跟垃圾沒啥兩樣。
除非那個「自願被搜索」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虛假的、或是基於暴力脅迫,不然這邊完全不存在任何「人民權利被侵害」的問題。
任何對此覺得「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爭議」的人,不管法學院念多少年,也不管有沒有考上律師執照,其人所自以為的「學訓練」其實終究都是假的;這些人的腦袋終究只有「背考古題、好應付考試」的所謂“法學訓練”而已。
搜索票要保護的權利是什麼?是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的「隱私」。
問題是:「隱私保護」是當事人自己可以放棄的;所以「自願」的意思表示,就等於宣告放棄自己的隱私保護。如此一來,當事人自然就沒有於事後反過來主張「自己隱私權被侵害」的立場。
在沒有侵害隱私的情形下,執法人員的蒐證不存在毒樹果實的問題;因為那個叫作「合意搜索」。
合意搜索有兩個前提:
a. 執法單位的搜索行為不能基於欺騙,而且必須基於犯罪偵查的理由;
b. 被搜索人可以在過程中隨時撤回「合意」,但卻不能在事後反悔;而且這個「撤回合意」必須以明確的方式作意思表示,不能用「不耐煩」或「抗議」來充數,而必須要明白說出類似「我從現在這個時間點開始、停止自願合意搜索」之類的話。
順帶一提:合意搜索不要求米蘭達警告;所以被搜索人一旦自願同意、而且沒有即時撤回「合意」,則搜索過程中被發現的證據都具被視為「經由正當程序所取得」。
再順帶一提:即便是被搜索人中途撤回合意了,執法人員如果在收隊的半途中發現了證據,則這個證據仍然有可能具有證據力(但實際上要由法官根據當時的現場狀況來判斷是否真有證據力)。
與此同時,倘若執法人員在收隊的半途中發現了什麼“逾越合理懷疑”的跡象,則那就有可能構成「相當理由」、而足以讓執法人員進行“無授權”的緊急搜索。
但,如果有法律人一看到「憲兵」兩個字就喊說是「白色恐怖」,則我建議其師長最好早點把其人給當掉、其雇主最好把其人給解聘;因為留這種貨色繼續在「法學界」招搖撞騙、只會把「法律人」三個字給搞成相當於「覺醒公民」一詞的髒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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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所有政府檔案都分為兩種: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前者必須特別指定(可以在建檔之初就指定,但也可以建檔後申請指定),不然就屬於後者。
政府檔案又可分為兩種:國家檔案與機關檔案。前者為永久保存;後者則不一定。
不管是哪一種檔案都分為「有加密」與「無加密」;後者大多都是「函」或「通知」之類的公文,通常累積到一定量後就會集中銷毀(大部分是一兩年清理一次)。
有加密的檔案,要看加密的層級;層級越高、就會保存越久。
解密,是指檔案內容已經不再有保密價值了、所以可以公開;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有保存它的義務,因為檔案儲存的空間總是有限的。
所以,定期保存的檔案在解密後(通常是保密時限結束),就會統一送去銷毀。解密後的檔案在銷毀前,主管機關可以另外加以掃描或製作成微縮相片加以保存;但要不要這樣作的判斷權限在於主管機關手上。
這次憲兵隊搜查的案子,我印象中應該是定期保存的檔案。它雖然因為過了時限而解密,但因為不被視為有永久保存的價值、所以被機關送去統一銷毀;然後在銷毀的過程中被人偷出來盜賣。
最重要的是:人民對於政府檔案,除非自己是收文者,不然只能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不能把政府檔案偷走或據為己有。公務員在離職時,必須將自己經手業務的檔案一併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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