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

憲兵隊合意搜索案雜談-4(20160308)

有些法律人以為:執法人員如果要求「合意搜索」,就一定得把被搜索人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給說明清楚,甚至主張「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搜索人說明:她們有拒絕同意的選項」。

對此,我只能說:這些法律人的智商似乎真的不太高;因為她們顯然以為,律師應該有「提醒當事擁有『不簽契約』之權利」的職責與使命。

所謂「合意」,就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則自始就不存在「合意」。

我不知道那些法律人的智商到底多高。但我以為臺灣現在「不識字」的人應該不太多了;所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的「自願」兩個字,應該不至於看不懂。

誠如我在別篇已經談過的那般,「合意搜索」只要求三個前提:一是「真實的自願」,二是「確實基於偵查犯罪的理由」,三是「前二者的因果聯立」。

只要執法人員確實表明自己的身份,只要執法人員確實基於偵查犯罪的理由而提出這類要求,只要執法人員沒有用暴力威脅生命與安全,則「合意搜索」不需要任何類似米蘭達警告的提醒;而且「合意搜索」也不反對執法人員用軟語央求;「合意搜索」更不阻止執法人員用「威勢」來使被搜索人因為「不想惹麻煩」而乾脆同意自願被搜索。

這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因為即便是「發律師信提告或聲請各種法律動作」也是一種訴諸對方「不想惹麻煩」心理的「威勢」手段。

換作是在日本,人們只需要說聲「你這樣作,我會很迷惑的」,就已經足以對日本人形成「威勢」了,不是?

這裡有任何「侵害權利」的事情發生嗎?沒有。

會把這種「威勢」視為是「侵害權利」的人,我想大概每天都得提醒自己的父母或親友「不要忘記呼吸」或「不要忘記眨眼睛」。

西方的「法治」,基本上是與公民的「行為能力」成套一起談的。所以,如果要談「權利」,我們就不能把「擁有權利者」想像成某種“一照射到陽光就會全身皮膚潰爛而死”的脆弱生物。

會把「公民」想像得如此孱弱無能的人,若非本身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被害妄想症,就是太過習慣把「公民」看成“蠢笨如牛馬”的草芥存有。

何以故?因為犯罪偵查的「公權力」,本來就是“應該被人民覺得畏懼”的東西;因為除非人人都是天使,不然社會秩序只可能以國家通過「法律」、「警察」與「監獄」這些東西來達成。

說得直接點:「律師」這種行業,本來就是與「法律上的麻煩」是直接聯繫的;不然律師哪裡來的「用威脅要興訟、來逼她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執業空間呢?事實上,很多被稱為「名律師」的人物,不僅會「威脅興訟」,甚至還會無中生有地故意跑到遠方管轄法院去提告呢。

「法」這種東西,因為它是中性的,所以它無情得很。也因此,人們永遠應該對「法」懷有畏懼的心理,因為任何掌握「法」的人,就能掌握「權力」。

「擁有合法權力」這件事情,本身就是值得人們畏懼的;因為如果連人們都不畏懼「別人擁有合法權力」這件事了,人們就更不可能去畏懼「自己擁有合法權力」這件事情。不然,何以法官審理案件為什麼要穿法袍?何以日本的律師為什麼要配戴向日葵徽章?何以醫師為什麼要授袍?因為要區隔其「身份」、「權力」與「責任」的不同。

所以人們當然應該畏懼「法」。一則人們應該畏懼「法」被應用於自己身上;一則人們應該畏懼自己哪天真的手操執法號令的權柄。

都說「人必自重、然後人重之」;但反過來說,不能重人者,必然也不可能自重,不是?

一個不懂此理的人,永遠不可能尊重權威與專業。一個不懂得畏懼「法」的社會,永遠不可能擁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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