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佛教如何面對同性戀與同性婚姻雜談-2(20161127)
同性戀對佛教而言,確實是一種惡業。正如瞎眼或瘸腳,或是長相醜陋,又或者是人緣不好一般。
《佛說大乘造像功德經‧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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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復有四緣,令諸男子其心常生女人愛欲,樂他於己行丈夫事。何等為四?一者、或嫌或戲,謗毀於人;二者、樂作女人,衣服莊飾;三者、於親族女行婬穢事;四者、實無勝德,妄受其禮。以此因緣,令諸丈夫起於如是別異煩惱。若悔先犯,更不造新,心生信樂,作佛形像,其罪既滅,此心亦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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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人會以為,這段可作為主張「佛教認為同性戀不是天生,而是後天形成」的根據,但這樣的主張其實沒有根據;因為「滅罪」與「息心」的果報本來就不必然會在同一世受報。更何況,此處引文的前面幾段、佛陀才在解釋「男子受女人身」、「男子受黃門身」與「丈夫受二形身」,由於「女人」與「二形」(同時擁有男女性器官)幾乎都是出生前或嬰兒階段就決定的東西,而「黃門」(男人缺少男性性器官,或是性功能有不同程度的障礙)也有部份與先天因素有關,所以我們很難因此就說「佛教認為同性戀不是天生」。
反過來說:如果佛門認為「男子受女身」尚且也是一種惡報的果,則「出生為同性戀者」當然更可以是一種惡報的果。
嚴格說起來,佛教不是說這叫作「缺陷」或「殘廢」,因為這種程度的障礙,只要不是完人,則人人都有(雖然形式不同)。但佛門確實認為這是一種惡業,而也有造就它的惡因存在。
根據佛制,黃門、二形與同性戀者是不能出家的;但這是基於「維護僧團和合清淨」的考量,而非基於「阻止當事人修行」的目的。
《決定藏論‧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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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黃門及不能男。不得出家受具足戒。此黃門等若作比丘能作女罪。作比丘尼摩觸身故能作男罪。此二種處不堪住故。不得出家受具足戒。以此黃門及不能男。多煩惱故煩惱障故。不能發此正思惟力。依於此力數數思惟。精勤修習清淨梵行。何況能得過人聖法。是故不得出家受戒。何以故。難得善人生於是處不可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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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佛門沒有任何一條戒律、禁止黃門、二形、同性戀者受持三皈五戒。
《決定藏論‧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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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黃門及不能男。乃受三歸及於五戒。亦不得名稱優婆塞優婆夷者。親近比丘及比丘尼。名優婆塞及優婆夷。此黃門等善攝諸根。若比丘比丘尼等亦不可得常相親近。比丘比丘尼獨處屏覆不得親近。及按摩等皆不得。如優婆塞等親近比丘故不得稱名優婆塞。此黃門等若善持戒得福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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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便佛報恩經‧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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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戒,餘四道不得。 ... 有四種人:一、男;二、女;三、黃門;四、二根。四種人中,唯男女得戒,二種人不得戒,黃門、二根。如男女中,若殺父、母、阿羅漢,出佛身血,壞法輪僧,污比丘尼,賊住、越、濟人,斷善根——如是人等,盡不得戒。大而觀之,受染佛法者,蓋不足言。若天、若龍鬼神、若欝單越、若不男二根,種種罪人,盡得受三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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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門甚至不禁止黃門、二形、同性戀者受菩薩戒。
《梵網經‧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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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法戒。汝等一切發心菩薩亦誦,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 ... 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婬男婬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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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儘管佛門不允許黃門、兩形與同性戀者出家,但學佛當然不是問題。
子女,不外乎四種:來討債,來還債,來報恩,來報怨。這是成為直系眷屬的因緣。
如果有人歧視同性戀者,而被歧視者剛好又有多世的「生為同性戀者」的業者,很難說不會因為「歧視」而形成的怨結而轉世為其子女。
雖然佛經沒有明確說明「歧視同性戀者,容易得到生為同性戀者的子女」這點,但業力的運作很複雜,所以我也不敢說絕對不會如此。
儘管佛門確實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惡業的果,但這並不代表我們可以以此為理由而歧視或辱罵她們。
佛門不管俗家的婚姻制度等事情,只聽任世俗社會自己形成定制、然後要求在家弟子順應世情而遵守。所以佛門本身並沒有「同性可不可以結婚」的定見。
事實上,佛門認為任何愛欲貪染都是修行的障礙。在家居士如果基於社會倫常理由而非得結婚成家,則其行為與心念也應該在社會倫常與佛門修行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惟倫常的內容很廣,並非只有直系血脈才是倫常的內容,旁系、收養、同宗、姻親、結拜、師徒乃至君臣等關係,也都被儒家社會視為是倫常的規範內容。
所以佛門也不會去管「同性戀者可不可以收養子女」這種事情;這種事情,佛門原則上是聽任世俗的社會與法律自行決定。
有一則禪宗公案故事或許很能表達佛教對同性婚姻的立場:
----故事開始----
有一個船夫撐舟渡河。靠岸之際,舢舨壓死若干泥沼中的魚蝦。
岸邊有個秀才,見狀向隔壁的一個僧人問曰:「撐舟渡河,壓死魚蝦,是船夫之過?是過客之過?」
僧人答曰:「非彼二者;而是汝過。」
秀才不滿曰:「我非船夫,亦未登舟,何過之有?」
僧人笑曰:「為汝多管閒事。」
----故事結束----
這種「為汝多管閒事」的態度,其實也可以用以回應最近一些批評昭慧法師關於「同性婚姻」言論的公知。
有公知以為:佛子雖敬佛法僧,但三者之中,佛為上,僧為下;故僧有過,佛子當可批評。
但這種觀念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更是佛門所嚴格禁止的。我不知道該公知自以為的佛門傳承為何,我也不知道其師或親近的道場是如何教育她(隱其性別)的,我更不知道她平常到底作了哪些“自以為是佛門修行”的功課;但「佛弟子懷有前述這種觀念」本身就是錯誤的。
何以故?因為「白衣不舉僧過」是佛門律藏明文。對此,或可參見拙文〈關於白衣不得聞律雜談〉。
無論如何,在家居士隨意批評佛門出家人,就有可能該當「謗僧」的罪過。而且,這個謗僧的罪過不只會種下惡業因,更會改變在家人與出家僧團當下的關係。
《四分律‧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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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有八法,應與作覆鉢:罵謗比丘、作損減、無利益、作無住處、鬪亂比丘、在比丘前毀佛法僧,是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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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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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諸比丘與諸優婆塞小小諍訟,便與作覆鉢羯磨。佛言:不應以小小事便與白衣作覆鉢羯磨,若成就八法乃應作之:若優婆塞於諸比丘前毀呰三寶及戒,欲不利諸比丘,與諸比丘作惡名聲,欲奪比丘住處,犯比丘尼。是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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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毘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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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越有五事,不應與作覆鉢羯磨:一不孝順父、二不孝順母、三不敬沙門、四不敬婆羅門、五不恭事比丘。此是惡人先無信心,不受法罰,於法無益、故不為也。
白衣有十法,眾僧應與作覆鉢:一罵謗比丘、二為比丘作損減、三為比丘作無利益、四方便合無住處、五鬪亂比丘、六於比丘前說佛惡、七說法惡、八說僧惡、九以無根不淨法謗比丘、十若犯比丘尼。此十事中隨犯一事合為作覆鉢羯磨,一切僧尼不得至其家。此人本有信心,今忽為惡,宜加以折伏令其改過。故作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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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鉢羯磨,或簡稱覆鉢,這是出家人對有過失的在家居士的一種處罰方式。簡單說,就是僧團明文禁止出家人接受該有過居士的供養,而且也不允許僧人為其說法。當然,該有過居士自然也不能再進入道場禮佛、參加法會佛事,或與正信佛門會員團體繼續互動。
換句話說:該有過居士,就是被佛門正式作了停學處分。該有過居士能不能繼續自己修行學佛呢?可以。但僧團、佛門道場,以及正信佛教社團都不再允許與之往來,更不歡迎她繼續參與相關活動。所以,這是佛門對在家居士相當嚴重的處罰方式。
如果在家居士希望佛門能解除這種處分的話,該怎麼作呢?
《四分律.卷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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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時阿難著衣持鉢,往彼大離奢家。時大離奢在外門屋下梳頭,遙見阿難遠來,疾疾收髮前迎阿難白言:「大德善哉!願前入舍。」阿難報言:「我不應入汝家受床坐、飲食供養。」離奢言:「大德阿難!何以故?」答言:「僧已為汝作覆鉢不相往來故。」離奢言:「以何事故?」阿難即為具說因緣。彼即言:「大德阿難!如是便為殺我耶?」尋即悶絕倒地久乃醒悟,還起以手捫眼,白阿難言:「我當作何方便解我覆鉢還相往來耶?」阿難言:「汝應往懺悔眾僧。」
時大離奢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覆鉢還相往來。時諸比丘白佛,佛言:「若大離奢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覆鉢還相往來者,應為解作白二羯磨。眾中差堪能羯磨者如上,作如是白:『大德僧聽!今僧為大離奢解覆鉢不相往來,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覆鉢不相往來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大離奢作解覆鉢還相往來。白如是。』『大德僧聽!僧為大離奢作覆鉢不相往來,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覆鉢不相往來羯磨。今僧為大離奢解覆鉢還相往來。誰諸長老忍僧為彼大離奢解覆鉢還相往來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為彼大離奢解覆鉢還相往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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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對於正信佛子而言,「謗僧」不僅會種下極重的惡業因,更會直接導致自己無法繼續親近佛門道場與僧團。這就是何以離奢居士一聽說自己被作了「覆鉢」處分後、立刻悲痛地昏倒在地。
誠如拙文〈僧事僧決,在家眾莫輕言謗僧〉所言:「有壞戒,有非律,自有僧伽處理;在家眾莫輕言謗僧,更忌插手干預僧團運作。」
出家人的言論是否合理得宜?這個問題,不是在家居士可以隨意批評的。倘若我們覺得法師的說法開示與佛經或佛理不合,可以利用機會與法師當面討論;或許法師可以因此發現自己的瑕疵或不足,從而改變日後的言論內容;或許我們可以發現自己的誤解或錯誤認識,從而改變我們自己的原本以為正確的定見。
然而,倘若我們選擇用公開發言的方式來批評法師的言論,則這樣作就可能會有謗僧的問題。
要知道:「僧」這個字,從來都不是指涉單獨個人,而是指僧伽(Sangha);其本意就是僧團與和合僧的意思。佛陀雖然是佛門教主,但佛陀從來都強調「我在僧中」這點。
《五分律‧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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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聞王此唱,即與五百釋女前後圍繞,持二新衣出到佛所,頭面禮足,白佛言:「世尊!我自織此衣,今以奉上,願垂納受!」佛言:「可以施僧,得大果報!」復如上白,佛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復如上白,佛言:「我受一,以一施僧。」然後受教,施佛及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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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佛子如果敬重佛陀,就該敬重僧團,更該敬重僧團的和合與清淨。
由於「白衣不舉僧過」,所以僧團的清淨與否,不是一般在家居士可以干預或過問的。但在家居士「動輒公開批評出家人的言行」卻必然會影響僧團的和合;因為僧人的言行,代表的就是僧團的威儀形象。雖然佛門沒有如天主教廷那種統一的中央教會、所以不能說「某某僧人或某某道場的言論、就足以代表佛門整體的立場」,但外界對於僧團形象的認識,除了來自其僧人的威儀言行之外,更來自於佛門在家居士對待僧團的態度。
倘若在家居士自己都不懂得依照佛門戒律與規矩而禮敬僧團,居然可以根據自己對佛學的無知而胡亂妄加批評譏諷,則社會一般教外人士難道會因此反而更加尊敬佛教?想必不然。既然如此,則在家居士的任意謗僧,不僅造就自己的惡業,更有害於佛門正法傳世的事業。
或有云:難道學佛就要迷信權威嗎?當然不是。
佛門對於出家人或論師所言,向來有三法印可作為檢驗;所以從來都不主張應該迷信權威。更何況,《金剛經》也有「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等說法;由此可知,佛教從來都不可能主張「迷信權威」這點。
但「舉僧過」與「謗僧」並不是「不迷信權威」的表現,它是對僧團和合與威儀的破壞與傷害。
僧人如果行為有觸犯國法,則自有僧團先依僧規自律、後依國法處罰;無須白衣多管閒事。
僧人如果言論有不合佛說或有違佛理,則白衣自可引經據典地在自己的著作中作論辯,而不該對僧人指名道姓地批評。
當然,真正的佛子更不會自以為「謗僧」就是「捍衛真理」的表現;因為佛法僧三寶本屬一體。佛光山是這樣教的;法鼓山是這樣教的;靈鷲山是這樣教的;中台是這樣教的;達賴喇嘛是這樣教的;大寶法王是這樣教的;南傳佛教是這樣教的;慈濟也是這樣教的。如果漢傳、藏傳、南傳的佛典與僧團都是這樣教育佛子的,則任何正信佛子都沒有自以為可以分拆三寶、再以此作為批評僧人或僧團的立場。
「毀己修行」事小,「破壞僧團和合與正法住世、從而毀人慧命」事大。以「學佛」自詡者,能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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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法師只是當初選擇出家修行的學佛人而已;所以法師當然會犯錯,也會有見解錯誤或知識不足的時候。
然而,要想批評僧人之前,或許我們該先思考一下「我們的動機為何」。
如果是想傳達正確知識,則不必點名法師,也可以達成同樣的目的。
如果是為了讓法師有機會糾正錯誤的說法,則私下向法師給建言,難道不是比較適合的方式嗎?
選擇用「公開批評法師」的方式為之,就算我們說的是正確的,最終也一定賠上「法師的威儀與形象」。
教外人士或許不必在乎佛門僧團的形象,但佛子有責任要捍衛這點。
佛經裡頭,提到不少“因為造作口業、而導致因果現前”的例子。我不確定昭慧法師是不是參考這類故事而說那些言論;我只說:佛經有類似的故事。
且隨手舉兩個例子。
《大方便佛報恩經‧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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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告阿難:「爾時女者,鹿母夫人是。以其一食,淨華覆上,施辟支佛,五百世中尊榮豪貴,衣食自然,蓮華承足。願力因緣,今得值五百辟支佛禮事供養。爾時以一惡言,不知其恩,毀罵其母,喻如畜生,以是惡口因緣,五百身中生鹿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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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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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此城中有一婆羅門,娶妻未久便誕一女,女既長大父遂身亡。時諸親族具嚴喪禮,送至屍林焚已歸舍,其妻及女哭在一邊。時大哥羅看燒死屍,時女見已告其母曰:「今此聖者大哥羅猶如瞎烏,守屍而住。」
時有人聞來告苾芻,苾芻白佛,佛言:「彼婆羅門女,自為損害我聲聞弟子德若妙高,作麁惡言共相輕毀,緣斯惡業於五百生中常為瞎烏。」時遠近人眾咸聞世尊記婆羅門女於五百生中常為瞎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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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讓我再說一遍:我個人沒有從佛經上有讀到能直接支持昭慧法師說法的故事;但那可能是我個人讀佛經太少的緣故。
從因果業報的關係來說,如果一個人一直刻意地存惡心針對特定人士作攻擊,則口業的業報確實有可能使自己淪為那個自己討厭的對象。
所以,如果單就可能性而言,佛門的因果理論是可以支持法師的說法的。
但,如果是針對同性戀者而言,我不確定是否一定能適用這類因果業報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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