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這幾天,一直在吵「搜索票」的構成要件。其實這真是鬼島諸種浪費生命的無謂愚行的又一個事例。
論者以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搜索票以法官簽名為構成要件。但其實司法院多年前就已經對此有了統一解釋與標準;而在「意思表示」的證明力上,不管是民事、刑事甚至是行政法(一般公文書)上,簽名與蓋章都具有同等效力。
有些人擔心:如果允許「以蓋章代替簽名」,則容易出現「偽造的搜索票」,進而侵害被搜索人的權利。但其實這是庸人自擾。
何以故?因為簽名也可以別人亂簽啊。
「別人給的假簽名」與「盜刻印章」兩者,同樣都會造成「公文書無效」的結果,也同樣都只能用「事後證明」的方式做查驗。
不管是檢察官、調查局人員、員警,乃至於利害關係人民(及其代理律師),要想達成「事前查驗」其公文書效力的唯一方法,就是「想辦法聯絡上該法官」,又或者是「檢查看看公文系統有無該文書的編號」。
倘若相關人等都已經可以循後面兩種管道、而確認該公文書真實無誤,則繼續堅持「是蓋章、不是簽名、所以無效」的意義在哪裡?
如果要把「偽造捏造」拉進來談的話,則「簽名」與「蓋章」兩者就真的沒有差別了。
不管是簽名還是蓋章(乃至於職銜章),其實在「確認其真實性」與「萬一發現是捏造偽造、則給予救濟」這兩點上,完全是一模一樣的:無效的公文書,就不會生法律效力。非法搜索,根據「毒樹果實」原則、其所得之證據無效。至於因為遭到非法搜索而導致的財務損失,則自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甚至,被害人還可以針對名譽損失乃至精神損失,向國家或至少是“捏造偽造該簽名或印章”的人請求相關賠償。
倘若司法系統不在乎「毒樹果實」原則,又或者根本不願意根據國家的過失而給予受害人民相關賠償,則繼續爭論這點、那倒還有一點點可同情的地方。但臺灣的司法也還沒爛到這種程度,不是?(再說,如果臺灣司法果真爛到這種程度了,則繼續爭論這些,又有什麼意義呢?還不如趕快變賣家產逃亡呢!【雖然我個人也確實奉勸大家能逃趕快逃】)
法條上只寫「簽名」。這是事實。但這個是立法者心中真意呢?還是立法瑕疵呢?在立法者完成修法之前,我們只能依靠「司法解釋」來處理;而司法院解釋也好,最高法院判例也好,法官工作守則也好,其實都給了統一的解釋。
如果真的還不死心,那就請相關人民的案子定讞之後,去聲請大法官解釋吧。但我相信大法官會議絕對會重申司法院、最高法院與法官工作守則三者的統一見解。(至少,無論從憲政解釋權原則來說,又或者是法安定性原則來說,我都看不出有「大法官給出別的解釋」的空間)
所以,這個話題真的可以打住了。
2017年12月23日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
-
看到有這麼多人因為國民黨強攻服貿協議而號召集結包圍立法院,不禁失笑。這次是國民黨自己踢到鐵板,怪不得別人。只不過,我對於國民黨這次到底踢到什麼「鐵板」的認知,或許與絕大多數人有點不同。 一般人可能以為,國民黨這次自己粗暴違法通過兩岸服貿協議,引發民怨,所以才會招來公民團體對立...
-
在這篇長文中,我回顧了最高法院刑事庭174個案子,以確認我國法官在實務上對合意搜索的判斷原則。 其實,我國法官其實並不是完全對於「合意搜索」完全陌生或無知,因為它本來就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很常使用的手段;在這點上,我國與歐美各法治國並無二致;而且也早就針對其中「權利保障」及「程序...
-
談一下這幾天很熱門的wonky這個字。 很多吱吱為了幫蔡英文緩頰,試著將wonky這個字翻譯成書呆子。其實wonky這個字真的沒有書呆子的意思,是wonk這個字才有書呆子的意思。 然而,wonky並不是wonk的形容詞;wonk這個字在字典上唯一可以查到的形容詞,是w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