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轉幾段我與朋友的私下談話,權充我對穆勒交出正式調查報告一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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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國司法部長正式將他個人對穆勒小組調查報告的摘要、以四頁書信的形式、送交給國會。
臺灣媒體當然也跟著起舞地說:川普被洗刷罪名了。但其實問題比那複雜得多。
看到臺灣絕大多數人對此議題只有膚淺的認識,就覺得好像有責任解釋一下;但我又不覺得我花時間力氣解釋了之後、大家就會真的懂,反而更可能以為我是逢川普必反的酸葡萄,所以就算了。
我並沒有在臺灣教授任何跟美國政治有關的課程,所以嚴格來說,我並不欠臺灣社會什麼。也罷。就讓臺灣人自己繼續在無知的漩渦中瞎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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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特別檢察官沒有起訴權,只有提出報告與「建議起訴 / 不建議起訴」的結論。
為了避免侵害檢察總長的起訴權(行政特權的一部分),特別檢察官只能將這個報告與結論、以機密的方式、呈給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有義務(原本是法律等級的義務,後來變成是司法部自己內規的行政規則等級的義務)對國會說明、自己對於該報告的摘要。但到底這個摘要有多精準?有沒有曲解報告的原意?這只能等看過報告全文之後才能判斷。
不然,我們就只能相信檢察總長的法學素養、以及她個人對於司法專業的自律精神。
可惜川普已經把這個職位上的人換了三次(我印象中是三次;不過一次是代理部長,一心想被扶正,但川普改任命別人);第一次換人的理由,是因為她是歐巴馬留給川普作交接過渡用的,結果在對川普提出違法違憲之虞的警告後,被川普無預警換人。
第二第三次換人的理由,都跟「公開說會秉公讓穆勒小組完成整個調查」有關。
所以,很難說現在這個檢察總長絕對不會故意曲解報告內容。
另外,司法部目前的內部備忘錄說得很清楚:司法部目前的原則是,無論犯行有多嚴重、也無論罪證有多清楚,司法部都不會主動起訴現任總統;而是會等國會先發動彈劾且成功將總統解職後,才會開始對被解職的總統(話說,我一下子還不知道這樣的人要如何被稱呼?)發動刑事追訴。
所以穆勒在前陣子報告快完成前,就已經跟檢察總長知會過、說他不會提出任何建議起訴的結論(以免牴觸司法部的內部行政規則)。
目前比較有爭議的地方是:檢查總長的摘要說,穆勒說自己沒有證據起訴、但也不認為洗刷川普嫌疑;而檢察總長將這段話,理解成為「並非基於『司法部原則上不起訴現任總統』,而是基於『罪證不足』」。
這部份,很明確是他個人的詮釋。至於準確度如何?還是只能等看過報告全文才會知道。
穆勒這次被授權調查的罪名,主要有二:
1. 川普候選人是否確實有與俄國勾結干擾大選?
2. 川普總統是否有利用總統職權妨礙司法公正?
前者目前很難查到有證據。因為根據川普前律師的證詞,川普在叫律師或手下去作實際上違法的事情時,都不會明確地或親自地給命令。(有沒有想起教父二在國會聽證會的畫面?)
所以,要想抓到川普親自參與跟俄國勾結的證據,本身很難。
但可以確認的是:競選總部的總幹事,不僅曾經與俄國的代表開過會,還多次將總部內的選情民調回報給俄國代表(動機應該是要對方根據川普目前不利的地方來幫忙催票)
這部份,不僅穆勒小組已經確認了,其實就連檢察總長也不敢否認。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的部份,由於美國總統擁有各種各樣關於調查局長與司法部長的任免權力、而且一向被學者與最高法院認為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特權,所以,即便川普真的百分之百就是根據「處罰不願意配合干預司法調查的司法官員」此一動機而撤換官員,全美國也沒有任何人或法庭有辦法主張這是妨礙司法,除非川普親口承認。
因為總統行使行政特權時,外人是不能追問主觀理由的。
雖然川普有可能在作證或取供詞時、被逼出「自己就是說謊或妨礙司法公正」的面目,但除了川普自己以外,白宮律師團無論換過多少律師、所有律師都拼命阻止川普作證,而只肯用繳交書面聲明的方式來“配合”調查。
所以,我們基本上可以認為,沒有人有辦法真的抓到川普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證。
這並不是說穆勒小組的努力全部都是白費。
因為,倘若穆勒小組在報告中、確實清楚地指出了川普有高度嫌疑的環節,則國會確實可以發動傳票找人來作證釐清這些部份。
水門案,最後不是特別檢察官搞倒總統的,而是後來的各種國會調查與發動彈劾的可能,而逼著人家用特赦約定來自己下台的。
當然,很可能穆勒已經盡力查過一切可能、但仍然無法找到逾越合理懷疑的證據,甚至線索,則這種情形下,我們就可以完全相信川普真的沒有太多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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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提到:民主黨的眾議院情報委員會議員認為,穆勒關於川普方的取證,幾乎以川普的書面陳述為基礎。
書面的證詞陳述,通常都有律師看過。所以通常會小心避開各種會自證己罪的陷阱;加上調查人員不能提出疑問或質詢,所以其實對於“鐵了心要作偽證”的人來說,檢調人員也沒有辦法,只能試著從其它的證據或證詞來看看有沒有辦法反駁。
這部份,我想是穆勒小組一直沒辦法抓到川普罪證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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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有提到能否傳或拘現任總統出庭。理論上應該可以;實際上因為川普也確實交了書面證詞(宣誓書),所以應該也算是默許了司法人員有這種權限。歐巴馬之前也去法庭參加了陪審團的預選。所以這部份來說,美國的法院並沒有特別寬容總統。
不過一定程度的禮遇(courtesy)是有的。歐巴馬當時一下子就被法官請回了。
川普本人應該確實是想出庭的,而且他也反覆多次公開這樣講過。
理由大概是:他真心相信自己可以在法庭上公然說謊、也不會被揭穿或抓包。
或,至少,他可能相信自己的口才好到可以駁倒檢調人員的各種質問。
但,無論有罪無罪,一個合格的訴訟律師、原則上都不會建議當事人出庭作證;因為法庭上會發生什麼事情?對方會丟出什麼問題?這些都是高度不確定性的;而好的辯護策略,必然是要盡可能壓制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就算罪證確鑿、也要想辦法鬆動控方的基礎,好爭取好一點的認罪協商條件。
穆勒小組理論上可以傳、甚至拘川普來作審訊或證詞,甚至也可以把川普抓到大陪審團前作證。
在大陪審團作證時,證人的律師是不能在場的。是不能在場,所以是完全不能在法庭室內;而不只是不能待在證人身邊。在這點上,大陪審團比國會的聽證會恐怖很多。
所以真正懂法律的人,其實都很害怕接到傳票,尤其是大陪審團的傳票;因為不確定自己到底要面對什麼壓力。
美國一般司法取證的場合有五種:
1. 由證人單方面提出的書面誓詞。
2. 雙方取證(由法庭派書記人員,到雙方都同意的場所作紀錄,同時允許對方律師當場質問證詞;但通常法官不會出席,當然更沒有陪審團在場)。
3. 由警方、調查人員與檢方偵訊然後作成的筆錄。
4. 由法院(或國會)開聽證會然後聽取證詞。
5. 在陪審團(或承審法官)面前作證。
(這是依照對證人的壓力大小排序的)
雖然說,這五種證詞都有證據力,而且都可以追究證人的虛偽證詞的刑事責任,但在沒有詰問的情形下(後四者),其實證人就算作偽證,也只能用別的衝突證據(或逾越合理懷疑程度的推理分析)來反駁而已。
美國檢方,尤其是聯邦案,不必然會直接干預警方與調查人員的偵訊。但對於非現行犯或社會關注度高的案子,檢方通常會用大陪審團來試水。
一方面先施加一點壓力,看看這個案子有可能在證據上挖到什麼程度;另一方面看看一般民眾的意向,來判斷這個案子能有多少資源辦下去。
如果證據難挖,或是資源看來不會太多,則通常很快就會開認罪協商條件給對方(其實不一定跟嫌疑深淺有關,而多半跟檢方想結案的心情強烈程度有關)
穆勒其實有權限對川普施很大的壓力,而且十有八九可以逼川普說謊被抓包。問題是,即便這是可能的,川普大概也只會在一些比較小的東西上說謊被抓包。
我們很難想像川普真的會蠢到直接承認犯罪,而那些川普真正犯的罪,其實都很難有旁證可以直接證明,所以就算川普在這些東西上說謊、大概也不容易馬上抓包。
所以穆勒最多大概只能抓到川普一些小的刑事問題。
但問題是:穆勒甚至司法部都沒有起訴權,所以只能等國會提彈劾;而光靠這些小的刑事問題(即便確實證據確鑿),大概很難策反多少共和黨議員不顧政治壓力而支持彈劾。
而且,這會讓整個國家的顏面很難堪。
最重要的是:穆勒雖然有很大可能瞧不起川普,但他始終都是一個長期的共和黨支持者。他個人在感情上,未必希望用這種方式來撕裂共和黨。
如果說川普確實罪證確鑿就算了,但目前都只是高度合理懷疑而已,所以還是將這個扳機交給國會去處理比較好。這是我猜想他沒有用硬手段的理由。
(這也反過來說明:從來都不存在獵巫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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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我之前沒有細追穆勒小組對川普用書面證詞回答的提問內容,所以沒有多想。但根據一些媒體的報導,穆勒當時的提問,幾乎都以「川普當選前」為中心。
由於我們迄今看不到穆勒的調查報告全文,所以無從判斷川普書面證詞到底說了些什麼。不過,料想起來,書面證詞既然有律師團把關,所以應該不至於會談太多“穆勒沒有提問”的東西。
所以,有很大的可能,穆勒小組當初根本沒有辦法從川普本人、得到關於「川普總統是否曾經動用職權干預司法調查」的證據。
倘若這種分析有一定的準確性,則,有一種可能是:穆勒在調查報告中、說明了「自己因為川普本人的配合程度僅只於此,所以沒能取得任何進一步的證據;但也不能因此說川普真的清白」之類結論。
當然,誠如眾知,上段引號內的文字,與這次檢察總長呈給國會的「摘要」,雖然大致上差了幾個字,但意義上卻差很多。
所以,問題仍然在於:到底檢察總長的“摘要”有沒有淪為揀櫻桃式的斷章取義或故意(或不自覺而造成的)誤導?
這個問題,無論如何,都只能等看到穆勒調查報告全文才有辦法判斷。
但目前檢察總長已經將穆勒的報告列為司法部的機密(這合乎法定規矩),而且一直沒有暗示過會公開的意思。
所以,目前看來,我們唯一有可能看到穆勒調查報告全文的途徑,就是等國會的司法委員會開聽證會傳喚檢察總長、甚至穆勒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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