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8日

卡維波〈取締自拍危及表達自由〉雜談(20031218)

卡將「自拍」定義成「表達自由」,
因此,整個事件就變成了政治哲學與法哲學的問題,
而不再是性學的問題。

事實上,「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
在法律上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
至少在我國的法律裡,
言論必須不能公然毀謗,也必須不能公然污辱。

因此,「自由」雖然是人民的權利,
但它只是法益的一種。
其保障與限制,都必須與憲法與其它法益作參照。

卡說了半天,居然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都沒有作釐清,
不知道是故意的還是真的無知。

任何人都可以自己拍攝自己的身體,
愛穿衣服或不愛穿衣服都可以。
這點,法律不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公然散佈自己拍攝的普通照片,
無論是在網站、雜誌或路上的佈告欄都可以。
這點,法律不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將自己的裸照傳給其它朋友,
不管是電子郵件、掛號或親手遞交都可以。
這點,法律也不限制。

法律所限制的是:
將任何形式的猥褻品,公然散佈出去。

而事實上,在前案中,
該同志網友就是同時作了這兩個動作,
因此才會涉案,後來才會被檢察官作緩起訴處分。

公然猥褻的構成要件有二:
一是「公然」,二是「猥褻」。
倘若不是同時構成這兩個要件,
不會涉及公然猥褻的問題。

關於「公然」與「猥褻」在法律上的認定標準,
我會另外討論。

我只想說:
任何的自由或基本權利,都有其限制。
對於權利作合理限制,不能視為不正當。

但,
任何對於權利的限制,都必須以法為之,
而且不能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卡維波原文只見強調「權利多麼地被傷害」,
卻未實際討論:

1.法律限制這些權利,其目的為何?
2.其目的是否只有限制權利唯一一種手段?
3.法律限制這些權利的程序,是否正當?是否合理?

這樣的討論內容,不是很精緻吧。

當然,卡大教授不是法學專家,
他或許不懂法學。

不過,躲在學術分科的招牌背後,
對著自己沒有認識的領域大放厥詞,
這也不是一個善盡社會責任的知識分子應有的表現吧。

還敢提「公民的不順服」?

要不要看看鄂蘭如何回到契約論來論述:
「公民的不順服應該以憲法為限」?

或許卡維波不是政治哲學學者,
不過,國內政治學者引介的西方自由主義哲學著作不少,
江宜樺就有學生詳細地介紹了鄂蘭的思想,
純中文的東西,總沒有理由說看不懂了吧。

「公民的不順服」在自由主義裡,早就有相當多討論。
而且大部分的共識也不同於卡維波所表述的那般。

當然,卡維波學識豐富,應該不至於不知道歐美有過這些討論,
更應該不至於不知道國內早就有不少學者或翻譯或介紹相關著作。

不知道?那也無所謂。
畢竟沒有人什麼都知道,總會遇到知識不足的時候。

問題是,一個無知的人,
能不能針對自己的無知作反省?
能不能就自己無知的部分去進修或再學習再思考?

如果卡維波不懂國內外各種針對相關問題的討論,
那他或許可能無知;

如果他無知又不肯學習,
那他就是夜郎自大;

如果他既非夜郎自大,又不是無知,
那他一定是另有所圖。

不然,如何解釋他會如此“與眾不同”地使用「公民的不順服」呢?

我對於:卡維波究竟是無知、夜郎自大或是另有所圖,沒有答案。
不過,我好奇的是:知識份子的自我批判精神何在?
一個自詡有批判風骨的人,應該如何理解卡維波的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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