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1日

關於茹素是否如法雜談_2(20070801)

釋尊當年修苦行法多年,始終無法證悟,
方確認真正的解脫之道,在於順應緣法的中道。

釋尊之所以否定提婆達多的素食修法,
是由於提婆達多所主張的苦行法不能真正幫助吾人解脫。

由此可知,茹素與否並非佛法修行的關鍵。

素食,只是一種維持色身的生活方式,
素食並不意味著修行程度更高,
更非如某些“道親”所言:不素食就會下地獄。

佛教修行的基礎在於十善。
所謂十善,就是不作下列十惡:
1.殺生、2.偷盜、
3.邪婬、4.妄語、
5.兩舌、6.惡口、
7.綺語、8.貪欲、
9.瞋恚、10邪見。

十善之中,與素食有關者,也不過就是殺生一者。
倘若,修行人僅食用(三)淨肉,就不會有殺生的問題。

因而,關於茹素的爭論,
終究回到「何為淨肉」之上。

在三淨肉中,
「不見殺」、「不聞殺」兩個原則比較容易確立。

此處所謂的「見」與「聞」,
並非單指狹義的視力與聽力,
而是吾人賴以得到資訊的感官方式。

因此,所謂「不見殺」,
就是「不親眼見到此肉乃為我而殺」;

而所謂「不聞殺」,
就是「未曾從可信者處聽說此肉乃為我而殺」。

重點在於「為我」,而非「見」與「聞」;
若有愚者妄想眼不見狀、耳不聞聲即可得食,
這無異是掩耳盜鈴罷了。

何以釋尊要禁止弟子食用見殺、聞殺所得之肉?
釋尊制定戒律,是為了維護弟子與僧團的修行。
可見「為我而殺」,必定使吾人與此殺業有了無法擺脫的干係。

若照一般俗見:
持刀者非我,落刀者非我,此肉與我何干?

但且試想:
若吾人明知此肉乃為我而殺,而又食用其肉,
則此畜生雖非死於我手,其實差別不大。

根據《大智度論》記載:
「若實是眾生。知是眾生。發心欲殺而奪其命。
生身業。有作色。是名殺生罪」

由此可知,殺生罪的構成要件有四:
1.是眾生、
2.知是眾生、
3.發心欲殺、
4.奪其命。

在這裡,釋尊並不談手段及工具。

手段、工具、方法、過程都只是構成要件的最後一項,
整個殺業的關鍵在於「殺心」與「殺果」;
是否親自動手,其實差別不大。

只要吾人懷抱著「殺心」,並導致了「殺果」,
則吾人必不可豁免於此一殺業之外。

試想下列情形,思考這是否構成殺業:

若我故意剪斷某甲汽車的煞車線,使得某甲出車禍而死;
若我將某甲與餓虎故意關在密室之中,使得某甲葬身虎腹;
若我逼迫(或催眠)某乙開槍殺死某甲;
若我以毒欺騙某甲說是藥,使得某甲中毒而死;
若我安置詭雷於某甲房門,某甲一開門便遭炸死;

凡此種種,可舉無窮無盡之例。
由此可知,殺業的關鍵始終在於「殺心」與「殺果」。

值得注意的是:
釋尊所禁止食用的,是那些“為我而殺”的肉品。

既然這些肉品並非吾人親手所殺,何以釋尊要禁止吾人食用?

釋尊制定各種禁制,不是為了彰顯權力或其意志,
而是為了維護或增進佛子們的修行大業。

由此可知,「食用“為我而殺”之肉」,與「造作殺業」之間,
必然存在著某種可類比的性質,或至少均有礙吾人自身的修行。

至此,我們便可確立佛教最根本的飲食原則:
「不食用會增長殺業的食物」,
或至少是「不食用“為我而殺”之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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