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彌沙塞部五分律‧卷30》:
「時長老耶舍迦蘭陀子。在彼獼猴水邊重閣講堂。語諸比丘言。
汝莫作此求施。我親從佛聞。
若有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得罪。」
在此段記載中,耶舍比丘認為:
若比丘向信眾乞求金銀,則為非法求施;
若信眾對比丘布施金銀,則為施非法求。
而二者都得罪。
比丘不應受畜金銀,
這點可見於《摩尼珠聚落主經》(《雜阿含經‧911》),
亦可見於「盡壽不受畜金銀及錢」的沙彌戒、比丘戒條。
然而,「不得受畜」並不等於「不可乞求」。
根據印順導師〈論毘舍離七百結集〉(《華雨集》,卷3)認為:
--------
在『波羅提木叉』中,
沒有不得乞求金銀戒,而是不得受畜金錢。
當時的西方比丘,雖引用這「不得受取金銀」學處(戒),
而其實是引用『摩尼珠聚落主經』
(『雜含』三二‧九一一;『相應部』四二‧一0)。
在某次王臣間的閑談中,摩尼珠聚落主以為:
釋子是不應乞求金銀的。
佛知道了,就告訴比丘們:
「汝等從今日,須木索木,須草索草,
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
慎勿為己受取金銀寶物」。
這一經文,還是著重在不應「受取」;
因為可以受取(如衣缽等),也就可以乞求了!
受取與乞求,在佛的律制來說,毫無差別。
西方比丘容許「淨施」的受取,
而堅決反對清淨(水淨)的乞求,
從『摩尼珠聚落主經』來說,可能是適應西方社會的一般要求,
但忽略了適應於東方民族間的佛教情況。
總之,不得乞求金銀,是律無明文規定,
規定的是「不得受取金銀」。
東方以為,既可以受取,就可以乞求。
西方卻容許受取,而不許乞求。
--------
印順導師考據認為:
各部派的律藏並未禁止「乞求」,而只禁止「受取」。
可惜,在耶舍比丘的時代,
東方與西方僧團,其實都有「受取」金銀的行為。
差別在於:
西方僧團通過「淨人」洗錢,將金銀歸入僧團無盡藏總管,
而東方僧團除了洗錢之外,還公然以「水施」方式乞求金錢。
(看起來,還真有點五十步笑百步的味道啊!)
姑且不論耶舍比丘在批評跋耆比丘時,
完全選擇性忘卻了「自己所屬的西方僧團也照樣收受金銀」此一事實;
誠如印順導師所言,各部派律藏並無禁止「乞求金銀」的行為。
那麼,律藏有無禁止白衣布施金銀的行為呢?
耶舍比丘說:
若白衣布施金銀給僧人,是「施非法求」,有罪。
但律藏基本上並未禁止白衣布施金銀。
各部派律藏所謂的非法施,指的多半是「前後施」。
例如《摩訶僧祇律‧卷27》:
「若居士居士兒。信心歡喜。作房施僧。
施僧已。還轉施眾多人。是非法施‧非法受用。
若施眾多人已。還轉與一人。是非法施……。
若施一人已。轉與眾多人。
若施眾多人已。轉與眾僧。是非法施……
施僧已。不轉與眾多人。
施眾多人已。不轉與一人。
是名如法施‧如法受用。
佛語羅[目*侯]羅。
前與者是施。後與者非施」
《四分律‧卷50》:
「云何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
或有人自心喜樂作房。施一人已。復施眾多人。
是為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
施一人已。復以施僧。亦如是。
施一人已。僧破為二部。施與已所同部亦如是。
施一人已。施與異部亦如是。
或有人自心喜樂作房。施眾多人已。復施眾僧。
是為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
施眾多人已。僧破為二部。施已所同部亦如是。
施眾多人已。施與異部亦如是。
施眾多人已。施一人亦如是。
作房施僧已。轉施與餘人亦如是。
作房已。施已所同部亦如是。
作房已。施與異部亦如是。
是為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
《鼻奈耶》:
「世尊告諸比丘。有十非法施‧非法受‧非法用。
施一比丘已。奪持與二。是非法施……
施二已奪二與二。是非法施……
奪二以與多者。是非法施……
施多已奪與一。是非法施受用也。
施一已奪與二。
奪多施與僧。
與僧已。奪與他僧。
與二僧已。奪與比丘尼僧。
奪比丘尼僧已。與他比丘尼僧。
僧鬥作二分未合。奪一眾與一眾。
或助一。或不助一。是非法施……
前施是施。後施非施。」
《十誦律‧卷50》: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語諸比丘言。
有十非法施‧十非法受‧十非法用。
何等十。已施一僧。轉與餘僧。是名非法施……。
若已施一比丘尼僧。轉與餘比丘尼僧。是名非法施……。
若已施三比丘。轉與餘三比丘。是名非法施……。
……
前施是施。後施非施。」
各部派律藏所談到的非法施,多半指前後施。
因此,其實我對於耶舍比丘勸阻時所說的句子,
一直感覺很納悶。
我個人以為:
或許耶舍比丘用字不是很精準,
他主要還是想勸阻東方比丘當眾乞錢,
只不過話說得急了些,
把律藏沒規定的,說成了有規定。
我個人認為,這是人之常情,並沒有什麼好苛責的。
但顯然阿羅漢也是會口誤、話講得太急了些。
吾人應該去理解阿羅漢處事的原則及理由,並學習其中的道理;
但倒不必事事奉阿羅漢為權威,
就連阿羅漢放的屁也認定是香的。
不崇拜偶像權威,凡事依法依戒依律依理思考,
這才是釋尊所教的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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