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或團體在運作時,若出現成員間意見不合的情形時,
吾人自當效法釋尊與阿難尊者,以眾緣和合為判斷原則。
《彌沙塞部五分律‧卷24》:
「佛在拘舍彌城。
爾時有一比丘犯戒不知所犯。語諸比丘。
諸比丘。或謂有犯。或謂無犯。
謂無犯者語言。汝不犯戒。彼聞已便生不犯戒想。
謂有犯者語言。汝犯戒。應自見罪悔過。
勿污染梵行負人信施長夜受苦。
彼比丘言。我無所犯。云何應自見罪悔過。謂是犯戒。
諸比丘便與作不見罪羯磨。
彼被舉已。便入拘舍彌城求助伴儻語言。
我不犯罪。彼諸比丘強言我有罪。與我作不見罪羯磨。
是為羯磨不成。諸大德當如法如律救助於我。
復往城外諸比丘所如上求助。
諸比丘聞皆共佐助。
爾時世尊知僧已破。從坐起往。到助被舉比丘眾中。語言。
汝等莫作是語言。彼比丘不犯罪。
若彼比丘實不犯罪而被舉者。
汝等猶應語言。應自見罪悔過。
彼便當作是念。
若我言不見罪。僧當與我作不見罪羯磨。
不共我住不共我布薩。自恣作諸僧事。
汝等以此致諍。令僧不和別住生諸塵垢。
當畏此事應令彼人自見罪悔過。
世尊說此已。復至舉罪比丘眾中語言。汝等勿強舉他罪。
若彼實犯罪。僧應語自見罪。
彼若言我無罪可見。僧猶應籌量。
若我等與作不見罪羯磨。不共住不共布薩。自恣作諸僧事。
以此致諍。更相罵詈。令僧不和。別住生諸塵垢。
汝等當畏此事捨置勿舉。」
阿難尊者在面對迦葉尊者的詰問時,
儘管自認行為無罪,但為了維持僧團和合,
而甘心自己受辱地當眾謝罪悔過。
耶舍比丘自認自己有理,對白衣說僧事、僧律;
跋耆比丘為作反制,強行舉過而作羯磨;
這都是沒有將維持僧團和合的原則放在心上。
當然,維持團體和合,並非要吾人怯懦怕事。
大是大非之處,當然有必要說明釐清;
然而,是非曲直並非截然二分,
有時候換從對方的角度想,也能看到對方有道理之處。
因此,不作意氣之爭,不作人身攻擊,就事論事足矣!
在公共議事時,尊重彼此,尊重程序,
以對話代替衝突,以溝通理解代替謾罵,
這才是吾輩學佛人所應為。
耶舍比丘當年若能先甘心受辱地當眾悔過,
事後再請各界公正人事商議關於「乞錢」是否合律的問題,
則東西方僧團或許可以延後一些時間才分裂。
對了,為避免引起誤會,我還是重申一下我的立場吧:
一、我認為「可否乞錢」可以討論,但應該留待東西僧團大會商議,
在那之前,雙方應暫時容忍彼此對律條認知的歧見,以免破壞僧團和諧。
二、耶舍比丘若認可跋耆比丘等人所行的羯磨決議,則應該誠心執行:
若五百優婆塞並不認為受到辱罵,則也不必多說什麼,
反正是去道歉的,白衣心中沒有疙瘩,那就夠了;
而非只是口頭道歉,說完馬上就在白衣面前說比丘是非。
在白衣面前說比丘是非,無論自己多有理,總是不宜!
更何況,耶舍比丘是為了執行羯磨決議而去道歉的,
道歉後,旋又開始說三道四,如此怎麼可能不引發更多衝突?
三、跋耆比丘等人,固然公然乞錢,
但那未必是基於他們個人貪圖享受的理由所致。
而跋耆比丘將所得錢財分給耶舍比丘,
也絕非是想用錢收買耶舍比丘,而更可能是基於僧團共財的精神。
固然毘舍離城大辯論後,確認了十事非律的原則,
但吾人不可因此就生輕賤跋耆比丘之心;
僧人犯過,自有僧伽處置;
若能悔過自新,仍舊還是合法僧人,
吾人仍然應該對之禮敬尊重。
吾人不該隨意跟著某些部派偏見起舞,
認為東方僧人與街頭地痞毫無差別。
四、我無意批評耶舍比丘,信不信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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