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2:18-24》: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提摩太前書2:12》: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
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
許多耶教徒據此認為:
耶神在造人之初,
就已經設定了「一男一女、兩人結合」的婚姻制度;
也因此,這種「異性戀單婚制」,
也經常被耶教徒稱為「神聖婚姻」。
然而,這段經文固然表達了耶神造人時對「婚姻」的期待,
但究竟這種「期待」等不等同於「諭令」呢?
若為「諭令」,
則任何不同於此異性戀單婚制的婚姻,
都是耶神所不認可的,都是違背耶教信仰的。
若為「期待」,
則異性戀單婚制固然是耶神認為最適合人類的婚姻型態,
但耶神卻不一定就反對除此之外的其它婚姻型態。
根據舊約記載,舊約中有不少名人,都娶有多妻。
例如《創世紀16:1-2》:
「亞伯蘭的妻子撒萊不給他生兒女。
撒萊有一個使女,名叫夏甲,是埃及人。
撒萊對亞伯蘭說:
『耶和華使我不能生育。
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
或者我可以因他得孩子。』
亞伯蘭聽從了撒萊的話。」
《創世紀4:19》:
「拉麥娶了兩個妻:一個名叫亞大,一個名叫洗拉。」
《創世紀29:30》:
「雅各也與拉結同房,並且愛拉結勝似愛利亞,於是又服事了拉班七年。」
《創世紀26:34》:
「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兒猶滴,與赫人以倫的女兒巴實抹為妻。」
除了前述亞伯拉罕、拉麥、以掃、雅各四人外,
娶有多妻的舊約人物,尚有基甸、以利加拿、大衛、所羅門、……等。
由此可知:
至少在舊約時代,耶神是允許「多婚制」的。
(儘管耶神只允許多妻,並沒允許多夫)
據此延伸亦可知:
「異性戀單婚制」並非耶神諭定的唯一一種婚姻型態。
儘管有些耶教徒認為:
耶神容忍了舊約的多妻,但卻通過耶穌而重申一夫一妻制的原意;
因此主張:信仰新約的基督徒,必須遵守一夫一妻制。
有關耶穌對於「一夫一妻制」的討論,
主要見於他與法利賽人關於「休妻」的爭論:
《馬太福音19:3-9》: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
『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
……
耶穌說: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
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路加福音16:18》: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
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在這三段福音書的經文中,
耶穌雖然提及了摩西關於「休妻」的規定,
但卻立了「妻必須犯有淫亂的行為」這個但書;
甚至更進一步指出了「娶休婦即犯姦淫」的罪名。
同一個事件,《馬可福音》給的標準就比較苛刻了。
《馬可福音10:11-12》:
「耶穌對他們說: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馬可福音》中的耶穌,基本上完全不允許離婚這件事。
對於摩西而言,
任何人都可以隨時休妻再娶,
只要丈夫有提出正式的休書即可。
對於耶穌而言,
丈夫只能在「妻子犯有姦淫罪」的前提下,方可休妻;
而任何其它男人若娶了休婦,則等同犯了姦淫罪。
(若以《馬太福音》與《路加福音》的記載為準)
耶穌關於休妻的「有過失主義」及「娶休婦有罪論」等創見,
並未見諸於舊約中之耶神之口。
倘若耶穌真的彌賽亞,是耶神的三位一體,
則舊約時代耶神沒說的話,後來耶穌代表耶神說了,
根據「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當然是以耶穌說的為準。
然而,耶穌這邊只討論關於「休妻」的問題
並沒有直接討論「多妻」的問題。
「人可不可以休妻?」與「人可不可以多妻?」,
這兩個問題雖然經常會被一併討論到,
但本質上,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縱然耶神自造人之初,可能確實更心儀「一夫一妻單婚制」,
但綜觀整部舊約,耶神都沒有禁止過「多婚制」;
耶穌固然主張「單婚制」,
但耶穌究竟能否代替耶神發言,耶教各派還有不少歧見。
穆斯林雖然尊敬耶穌,視之為一個偉大的先知,
但對於伊斯蘭教徒而言,耶穌絕不能代替耶神新創律法。
穆斯林的安拉特,基於「戰後照顧寡婦遺孀」的理由,
允許伊斯蘭教徒最多可以娶四個妻子,惟必須平等對待之。
穆斯林固然很尊敬耶穌,視之為一位偉大的先知,
但穆斯林並不認為耶穌是耶神,
更不認為耶穌可以代替耶神,自創新律法。
對於不承認耶穌即彌賽亞的猶太教徒而言,
多妻制毋庸置疑地確實是耶神所許可的。
事實上,一直到以色列建國前,
歐陸各地的猶太社會,仍然一直存在有多妻的情形。
再說,有些猶太經典,甚至是天主教,都認可:
在耶神創造夏娃之前,曾經創造過莉莉斯這個亞當的前妻。
(雖說莉莉斯的概念,可能是受到美索不達米雅平原固有神話的影響)
對於那些相信莉莉斯的耶教徒而言,
耶神因為莉莉斯不服其權威而幫亞當把她休掉了,
自然就不可能再強制要求亞當絕對不准休妻啦。
由此可見,
「一夫一妻」就算是耶神對亞當與夏娃兩人的期待,
但吾人卻未必能因此得出
「耶神只諭令准許一夫一妻單婚制」這個結論。
倘若「一夫一妻單婚制」果非耶神的諭令,而只是其期待,
則固然「一夫一妻單婚者」是耶神所喜愛的,
也應該是耶教徒所努力自我要求的;
但它並不會因此就變成一個用以判別「是否該罰」的標準。
至於那些拿「完美理想型」當標準,
並企圖把此標準變成世俗法律者,
就未免太過「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了;
畢竟,哪個耶教徒敢說自己的一切絕對完美無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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